科学与文明 -05-古籍收藏 - 03-道藏 -07_正统道藏正一部

218-道法会元-明-佚名*导航地图-第1627页|进入论坛留言



正在加载语音引擎...

  諸龍王承指揮行雲興雨而違時候,處斬。放其女子婬迷生民者,分形。
  諸龍王犯罪,准水司官律。
地司官
  諸地司官,生民壽祿未盡而妄行追攝者,處死。妄受亡人財物,曲法不公者,處死。
  諸地司官被法官行文牒追取公事,或非時按察簿曆,而不即時奉行,針决,流配遠廼行司入吏兵伍差使。
  諸地司官被法官道士關行《女青詔書》,追攝亡人魂魄,仰即時具一宗公案,差官部衛形魂歸赴所修道場,仍與較量善惡,分數過原貸者,即時疏放。若罪及三分者,依公减一分。若原其赦者,差官守護,伺醮壇畢,送至生天臺隨報受生。違者,處斬。
  諸地司官遇法官道士為亡人奠簡遷拔,而不為亡人消罪註生者,處斬。若不合格式而不執用者,非。合格式而妄意艱阻希求財利者,分形。
  諸地司官承受法院文牒追案吏及官員者,仰即差官管押,仝去法院所差神吏前詣行司,聽候指揮。違者針决,降下兵吏行伍差使。
  諸地司官妄减亡人功德者,針决充替,流五千里。
  諸地司官,被法官道士抽取罪人或亡人,而罪人不在所治者,仰即時轉牒於所在,抽取送前來。違者,充替,重作行遣。故意推延者,斬。
  諸地司官,文牒頒下而承受奉行之後,不即時回申所在之處者,徒七年。故意者,處斬。
  諸地司官,被行司天曹流送罪人,或閉留,或斷遣,或令交割職事,而不依牒內開者,處斬。不回申者,分形。
  諸地司官被差前往了幹陰府公事而不職者,宜追針决,流三千里。
  諸地司官不依公斷罪而曲法者,處斬。
  諸地司官妄受民間齋醮者,針决流配遠廼正神部下差使。
  諸地司官不遵奉條律,欺辱已下卑官者,針决充替。
  諸地司官,被法官道士行文牒追取公事,或非時檢察簿曆,而不即時奉行,針决,流配遠迺行司入吏兵行伍差使。
  諸地司官妄以亡人無罪為有罪,無讎為有讎,無執對為有執對,無寃枉為有冤枉,無宿業為有宿業,及有善以為無,如此之類者,並各分形。故意拘留希求財利,加一等。
  諸地司官妄將亡人功德疏减遍類及不係善簿者,處斬。
  諸地司官增减生民壽數及長短大小者,徒九年。故意犯者,處死。
  諸地司官承受醮所鍊度真文,而不贖亡人罪者,充替十地真文者,處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