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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上言,謹按文書某鄉貫男女甲乙年紀戶口。
  三、恩惟太上,分別求哀。臣愚云云。誠惶誠恐,
  四、安以聞,與再拜相去一寸,下窮者別牘,與臣姓平頭。
  五、比牘安臣姓與太歲平頭。
  六、比牘安太清五十二字,三寸書之。
  今按五十二字當五寸書之,二十三字即三寸書之。
  七、比牘安太歲月日時於某處鄉里拜上。
  八、後讓三牘,若不滿三牘,以別紙接之。
  九、書章紙上讓八分正書,中界亦分法則。
  十、書,章法依前法,不妄讓牘界。按此只後讓三牘,似無空三行。
  已上十條,安讓界牘。生造任意,自作一法,準五刑科論。五刑者,謂輸天治覆屋茅三千束也。
正一中科十五條
  十一、章書勿得著床席,勿令衣拂著章。
  十二、書章紙筆硯墨,必使淨,不得穢汙雜用。
  十三、書章磨墨,左右轉各四十九止。
  十四、書章筆,點墨各七回,不得口含筆毫。
  十五、書章不得閑論他事。
  十六、書章法水當令清澄。
  十七、書章不得以筆點水向磨墨上。
  十八、不得有所飲食,當閉口書之。或含沈香亦好。
  十九、不得有一不淨人入室,身經殗穢。書章不得犯房色事。
  二十、當盥漱,手巾洗浣令清。
  二十一、不得敗字,字不成者不合止。
  二十二、紙勿使破裂漏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