葬不用共轴,朝庙得用之,明大夫朝庙得用盾。故上注云:“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盾。”以其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盾,以其大夫朝庙得用盾,故言之也。诸侯之大夫有三命、再命、一命,殡葬不得用盾,天子之元士亦三命、再命、一命,葬得用共轴者,《春秋》之义,王人虽微,犹在诸侯之上。明天子之士尊,谓之为元。元者,善之长,故得用共轴,不与诸侯大夫同也。
  属引。(於是说载除饰,更属引於缄耳。古文属为烛。)
  [疏]“属引”。
  ○注“於是”至“为烛”。
  ○释曰:云“於是说载”者,谓柩车至广,解说去载与披及引之等。“除饰”者,解去帷荒池组之等,然後下棺。云“更属引於缄耳”者,案《丧大记》云:“君窆以衡,大夫士以咸。”郑注云:“衡,平也。人君之丧,又以木横贯缄耳,居旁,持而平之。”今齐人谓棺束为缄,以此而言,则棺束君三衽三束,大夫士二衽二束,束有前後,於束末皆为缄耳。以绋贯结之而下棺,人君又於横木之上以属绋也。
  主人袒,众主人西面,北上。妇人东面。皆不哭。(侠羡道为位。)
  [疏]“主人”至“不哭”。
  ○注“侠羡道为位”。
  ○释曰:主人袒者,为下棺变。妇人不言北上,亦如男子北上可知。“不哭”者,为下棺宜静。云“侠羡道为位”者,羡道谓入广道,上无负土为羡道。天子曰隧,涂上有负上为隧,僖二十五年,晋文公请隧弗许是也。
  乃窆。主人哭,踊无。(窆。下棺也。今文窆为封。)
  [疏]“乃窆”至“无”。
  ○注“窆下棺也”。
  ○释曰:主人哭踊,不言处,还於广东西面也。云“窆,下棺”者,《春秋》谓之崩,皆是下棺之名也。
  袭,赠用制币玄束。拜稽颡,踊如初。(丈八尺曰制。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
  [疏]“袭赠”至“如初”。
  ○注“丈八”至“五合”。
  ○释曰:云“丈八尺曰制”者,朝贡礼及巡狩礼皆有此文,以丈八尺名为制。《昏礼》币用二丈,取成数。凡礼币,皆用制者,取以俭为节。《聘礼》云:“释币制玄束。”注云:“凡物,十曰束。玄之率,玄居三,居二。”此注云“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者,则每一端丈八尺,二端为一匹,五匹合为十制也。
  卒,袒,拜宾,主妇亦拜宾。即位,拾踊三,袭。(主妇拜宾,拜女宾也。即位,反位。)
  [疏]“卒袒”至“三袭”。
  ○注“主妇”至“反位”。
  ○释曰:“卒”谓赠卒,更袒拜宾。云“反位”者,各反羡道东西位,其男宾在众主人之南,女宾在众妇之南。
  宾出,则拜送。(相问之宾也。凡吊宾有五,去皆拜之,此举中焉。)
  [疏]“宾出则拜送”。
  ○注“相问”至“中焉”。
  ○释曰:郑知宾是“相问之宾也。凡吊宾有五,此举中”者,案《杂记》云:“相趋也,出宫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问也,既封而退;相见也,反哭而退;朋友,虞而退。”注云:“此吊者恩薄厚去迟速之节也。相趋,谓相闻姓名,来会丧事也。相揖,尝会於他也。相问,尝相惠遗也。相见,尝执贽相见也。”以此而言,此经既葬而退,是相见问遗之宾,举中以见上下五者,去即皆拜送可知。
  藏器於旁,加见。(器,用器、役器也。见,棺饰也。更谓之见者,加此则棺柩不复见矣。先言藏器,乃云加见者,器在见内也。内之者,明君子之於事,终不自逸也。《檀弓》曰:有虞氏之瓦棺,夏后氏┾,周、殷人棺椁,周人墙置た。)
  [疏]“藏器於旁加见”。
  ○注“器用”至“置た”。
  ○释曰:云“器,用器、役器也”者,用器,即上弓矢、耒耜之等;役器,即上甲胄、干笮之属。此器中亦有乐器,不言者,省文。知有用器役器者,以下别云“包筲”之等,则所藏者是此器也。云“见,棺饰也”者,饰则帷荒,以其与棺为饰,是以《丧大记》云:“饰棺,君龙帷,黼荒;大夫画帷,画荒;士布帷,布荒。”注云:“饰棺者,以华道路及广中,不欲众恶其心也。”此柩入广,还以帷荒加於柩,故郑注云“及广中”也。云“更谓之见者,加此则棺柩不复见矣”者,以其唯见此帷荒,故名帷荒为见,是棺柩不复见也。云“先言藏器,乃云加见者,器在见内也。内之者,明君子之於事,终不自逸也”者,以用器、役器近身陈之,是不自逸也。引《檀弓》者,见帷荒在柩外,周人名为墙,若墙屋,然其外又置た为饰也。
  藏苞筲於旁。(於旁者,在见外也。不言瓮С,馔相次可知。四者两两而居。《丧大记》曰:“棺椁之,君容祝,大夫容壶,士容С。”)
  [疏]“藏包筲於旁”。
  ○注“於旁”至“容С”。
  ○释曰:云“於旁者,在见外也”者,以其加见,乃云“藏包筲”,故知见外也。云“不言瓮С,馔相次可知”者,以其陈器之法,後陈者先用,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