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兄弟,其亦言之不择矣。又曰:「大功以下,大夫士服同。」此以记文不言大功以下,故云然。然则大夫与士又不异矣,而独使士忍于其伦之最大者,何哉?疏曰:「重服情深,故使士有屈抑。」夫士也,独非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又曰「轻服情杀,上下俱申」。然则大夫期以下降士庶一等,又何以下申上不申也,郑氏在东汉,其时遵行圣教已久,借谓春秋有此礼,亦自春秋之礼,而非周初之礼,直当置之而弗道,乃反举其事以证为周之礼制,且凿凿言之,其惑乱天下后世,不亦甚乎?又后章云「端衰丧车无等」,可见记者本杂取礼文,故篇名杂记。注者乃如是以释之,则是记者之过小,而注者之过大也。(卷七一,页一一-一四)
大夫之庶子为大夫,则为其父母服大夫服,其位,与未为大夫者齿。
 上言大夫庶子为士,不得为父母服大夫服,此申言大夫庶子为大夫,得为父母服大夫服,而又以大夫适子服大夫服为之起也。
大夫之适子服大夫之服,此亦记者指春秋时之大夫,其适子世为大夫者言,盖大夫之适子未有不为大夫者,故不云为士为大夫也。郑氏有「仕至大夫」之语,而孔氏谓「指适子之父」,皇氏谓「指大夫之子」,纷纷之争可以息矣。(卷七一,页一九-二○)
士之子为大夫,则其父母弗能主也,使其子主之,无子,则为之置后。
 礼有本善而后不能无弊者如:周公制礼,分别大夫与士,中庸云:「父为大夫,子为土,葬以大夫,祭以士。父为士,子为大夫,葬以士,祭以大夫。」此礼正大可行;盖葬祭之礼为重,又其事各属存者亡者,自应如此分别。若主丧之礼既轻,又祗属存者一人而言,则不必据存者以与亡者为分别矣,况子可抑父乎?春秋之时不明此义,循周公之礼,一例欲尊贵大夫,而不知其悖乱也。儒者虽知诋诃,盖亦未察其源流尔。丧服小记云:「士不摄大夫,士摄大夫惟宗子。」谓此大夫无为主后亲属,惟宗子为士,乃可摄之,以宗子尊,余亲属则否。今此文所言则父在,不能敌一亲属之尊者,而退于众亲属之列,可乎?盖又误以士不摄大夫,而为父士不主子大夫也。小记又云「大夫不主士之丧」,推此文之说,亦可云士之子为大夫,则其子弗为主也,何则?均此分别大夫士之义也。何以一言一不言乎?其不言者,固以子无不主父丧之理耳,若是则子大夫可主父士,父士亦可主子大夫矣,推之,子士可主父大夫,父大夫可主子士,无不皆然,观此不特其说之悖戾,并其立说之意亦多渗漏也。又云「无子则为之置后」,亦非古,惟大宗无子始得立后,小记所言正以其无主后而使亲属摄耳,今云为之置后,则大夫皆可立后矣,故曰:「春秋之礼,非周初之礼也。」孔氏曰:「此所置之后,谓暂为丧用,假用大夫之礼。」呜呼!子可暂用乎?所以为此曲说者,无非欲周旋记文,以为周初礼耳。按:传云「母以子贵」,夫母可以子贵,父反不可以子贵乎?因是知后世礼法之制恒有过于前代者,如推臣之所生以为封赠之典是也,此仿国家追王礼以及其臣,所谓锡类之仁,以孝治天下者也,使当时有此,无复此说之悖戾,使人疑骇矣。孔氏曰:「父贵可以及子,故大夫之子得用大夫之礼。子贵不可以及父,故其父不得用大夫之礼。」今按:后世之制正与此相反,乃是子贵可以及父,父贵不可以及子。极品殊勋者,方得荫袭。夫子贵可以及父,得以恩逮乎其先;父贵不可以及子,得以激劝乎其后。人情以安,物理以和,不可谓古之是而今之非也。如父士子大夫,固不特子亡者,父原得据其分而可为之主,即父亡者,子亦得伸其情而不必葬以士矣。言礼而不能合上下古今,有以通其变,达其宜,乌足与议哉?(卷七一,页二一-二三)
如筮,则史练冠长衣以筮,占者朝服。
 此节之义须以下节「大宗人相,小宗人命龟,卜人作龟」参解始明。大宗人、小宗人、卜人皆诸侯之臣,来襄大夫之丧,谓之公臣,即此占者、筮史之类是也。大夫家不藏龟,必君命为之卜也。大夫之臣,谓之家臣,即此有司是也。大夫卜宅与葬日,家臣司卜筮之事,麻衣、布衰、布带,因丧屦,缁布冠不蕤,臣义服斩衰,此因执事,稍降之,亦凶服也。占者公臣,即大小宗人,代大夫命龟者,皮弁,吉服。「如筮,则史练冠长衣以筮」,此史亦公臣,卑于占者。练冠,小祥之冠。长衣,或云即练衣,或云即练衣连裳,故曰长,此亦同吉服,不全凶也。占者亦公臣。朝服,吉服,朝服轻于皮弁,筮轻于卜故也。卜举有司,筮举史,互见也。郑氏不知用下节参解,将有司、史、占者混而无别。又不分公臣、家臣,谓有司服为「半凶」,史服为「纯凶」,皆谬。郝仲舆解与余同,但彼辞烦而意不达,今正之,其谓筮史即「下卜人」,恐非,谓下占者为「大夫家臣」,亦参差。(卷七一,页二六-二七)
大夫之丧,既荐马。(见)荐马者,哭踊,出乃包奠而读书。
 按:既夕礼亦与此同,则知既夕非但士礼,通大夫为言可知矣。郑氏谓「嫌与士异」,故记之,非也,且安知作杂记者定校对既夕而为是言乎?(卷七一,页二七)
大夫之丧,大宗人相,小宗人命龟,卜人作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