莹奔母丧于闽,其子来折券。莹辞。子曰:母有命矣,不者死且弗瞑。莹乃喟然叹曰:嗟乎淑人之贤,乃有是哉!夫人平素交游不乏亲厚,一旦有缓急,相顾扼腕而已。能假千金重赀已为德,况女子而不责偿也!且吾曩者尝得君力,义当急君之难。淑人乃以为恩,而弃其千金,岂吾心哉!然吾方无力偿淑人,固辞徒虚语耳,不可不成淑人之善志。乃听折券。

  ●东溟外集卷四

  桐城姚莹石甫着

  焚五妖神像判

  ○焚五妖神像判

  皇帝治世,勤政爱民,天眷隆显,百神效命,各尽其聪明正道,以佑我黔黎。皇帝嘉之。凡有功德于民,皆命有司修其祭祀,礼官职载,于古特备。其民俗土神祈祷求福者,虽祀典所未入,以庇民之故,不为厉禁。盖能庇吾民者皆祀之,则害吾民者必除之。此大经也。闽俗好鬼,漳、泉尤盛。小民终岁勤苦,养生送死且不足,辄耗其半以祀神。病于神求药,葬于神求地,以至百事营为不遂者,皆于神是求。愚民之情,亦可哀矣。然皆求福而祀,未有害虐我民如五妖者也。

  稽尔五妖,本五通之遗孽。昔在三吴为祟,抚臣汤以天子命驱除之。吴民至今安堵。妖顽不泯,窜入闽中,以至海外,尔宜造福此方,即潜匿民间,窃血食,有司体皇帝爱民之意,岂不尔容?胡乃怙恶不悛,肆其凶慝!台湾民人许某者,兄弟和爱,负贩养亲,年未三十,邻里咸称谨愿。昨者无故体病,谓尔五妖责求祭祀。其兄贫莫措,尔益为厉,以致于死。许某将死,语兄若不祀尔者,且祸一家。其兄大惧,因称贷毁家,作尔像,盛礼迎祀。阖郡喧然。吾既为天子守土宰,境内之事,吾得主之。今尔敢虐吾民,肆为妖妄,岂可容纵?且人之死生有命,非尔魑魅所能擅权。不过适见许某将死,尔欺愚民无知,遂凭之为祟耳。惑世诬民,莫此为甚!今遣役械絷尔像,公庭鞫尔。尔之妖妄已着,是宜杖碎投火,绝尔妖邪之具,开吾赤子之愚。傥尔有灵,三日内降祸吾身,使吾得闻诸上帝。此判。

  ●东溟文后集卷一

  桐城姚莹石甫着

  台湾地震说(己亥五月)

  ○台湾地震说(己亥五月)

  台湾在大海中,波涛日夕鼓荡,地气不静,阴阳偶愆,则地震焉。盖积气之所宣泄也。或灾,或否,台人习见,初不之异。道光十八年,台邑十月雨后,至于十九年三月不雨。他厅县或微雨。四月,郡城始雨,未甚。五月三日丁酉,乃大雨。连日间有晴霁。诸厅邑同时大雨,山溪涨发。十三日丁未,始霁。十七日辰刻,郡城地微震。是夜丑刻,再震,不为灾。惟嘉义县同时地大震,官舍民屋多倾圮,毙者百余人。余既行府县查勘抚恤矣,有言者云:据府志,地震主奸民为乱。余戒之曰:台地常动,非关治乱,为有司者,惟当因灾而惧,修省政事耳。若必以为乱征,非也。台人好为浮言,以乱人心,今甫平靖,而为此言倡之,可乎?既戒言者,退检府县志,自康熙二十二年,至嘉庆九年,凡书地震者九。惟康熙五十九年地震,六十年有朱一贵之乱。雍正八年地震,九年有彰化大甲社番为乱。余七次,皆无事。足见非乱征矣。乃备纪之于左,以县志书成稍后,且郑六亭所修,故主之,而附府志于下方。

  台湾县志:康熙二十二年,王师平台。

  二十五年四月甲辰地震(注云:台地时震,不书,大震则书)。府志,夏四月二十日辰时,地大震,是时无事。

  五十年九月丁酉,地震。府志,秋九月十一日戌时地震。是时无事。

  五十四年九月大风,地震。府志同。是时无事。

  五十九年十月甲午朔,地大震。十二月庚子,又震十余日。房屋倾倒,居民多压死。府志,十月朔地大震,十二月八日又震,房屋倾倒,压死居民。凡震十余日。

  六十年四月,南路贼翁飞虎作乱。五月,府治陷贼,推朱一贵为首,六月伏诛。

  雍正八年七月丙午,地震。府志,八月十日地震。

  九年十二月,彰化大甲番林武力为乱。十年三月,凤山吴福生乱。四月伏诛。六月擒林武力正法。

  乾隆十七年六月庚戌,地震。府志六月地震,不为灾(府自乾隆二十三年后无志),是时无事。

  三十九年三月己已,地大震,是时无事。

  五十七年六月丁亥,地大震,是时无事。

  六十年七月戊子,地大震,己丑复大震,是时无事。

  以上台湾府、县志所载:地大震者九,地震次年有乱民者二事而已,其无事者且七。奸民每藉祥异,摇惑人心,以为作乱之隙。岂可不考,而妄言之乎?地方时有祥异,为有司者,但当修省政事,抚恤灾民。至于台民好乱,则无时不当思患预防,岂待地震而后为之哉?

  台民之乱十数,其先一年地震,见府县志者,仅二事;余皆未言地震。或言:道光十二年十一月张丙方乱,贼登坛拜旗,地亦震。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