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厘八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台湾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纳征屯租谷一千七百八十一石零七合八勺三抄,折收银一千七百八十一元零七尖八厘三毫。

  又收淡水厅协济佛银一千二百元,逐年春、秋两季备文赴厅请领,所需脚费,按照程途于余租内报明支销。

  以上共收佛银二千九百八十一元零七尖八厘三毫。

  支给项下

  一、新港小屯外委一员,年给番银六十元。

  屯丁三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二千四百元。

  以上支给番银二千四百六十元外,尚实存番银五百二十一元零七尖八厘三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凤山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征屯租谷三千二百六十九石九斗六升三合三勺二抄,折银三千二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辨三尖三厘二毫。

  又收淡水厅协济佛银三千二百元,遂〔年〕春、秋二季备文赴厅请领,所需脚费,按照程途,仍于余租内报明支销。

  以上共收佛银六千四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辨三尖三厘二毫。

  支给项下

  一、南路千总一员,年给番银一百元。

  一、放■〈纟索〉社、搭楼社大小二屯,把总一员,年给番银八十元。外委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二十元。屯丁七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五千六百元。

  以上共支给番银五千九百元外,尚实存佛银五百六十元九角六辨三尖三厘二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嘉义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征屯租谷五千零二十七石八斗一升三合七勺,折征银五千零二十七元八角一辨三尖七厘。

  又收彰化县协济佛银五百元,至春、秋二季备文移厅请领;所有应需脚费,准于余租内报明支销。

  以上共收佛银五千五百二十七元八角一辨三尖七厘。

  支给项下

  一、萧垄、柴里二小屯外委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二十元。〔屯丁六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四千八百元〕。

  以上共支佛银四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实存佛银六百零七元八角一辨三尖七厘,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彰化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征屯租谷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四石二斗七升五合一勺八抄,折银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四元二角七辨五尖一厘八毫。内除分拨项下——

  一、佃首何统妹经理东势角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张标松经理沙历巴来积〔积〕、枝标林、车笼埔等处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庄明升经理清水沟粗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林廷瑄经理大姑婆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以上共分给辛劳谷二百十一名,折银二百一十元,尚实存佛银一万一千一百四十四元二角七辨五尖一厘八毫。

  支给项下

  一、□□、北投、阿里史大小三屯外委三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八十元。屯丁一千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八千元。

  一、拨协济嘉义县佛银五百元。

  以上共支给佛银八千七百六十元外,尚实存佛银二千三百八十四元二角七辨五尖一厘八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其所属征收、支给各款项下,各厅县俱有绘图造册存案。须至册者。

  ——以上录自抄本「通台奏遵案件册」。

  六、署淡水同知范学恒晓谕督收变抵完公示

  署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范,为晓谕督收变抵完公事。

  据北港北投社众屯丁添宝、添春、新法等禀称:窃宝等充当屯丁,蒙宪派拨把守三湾地方,莫敢偷闲;年仅得社中口粮,以资口食。向由社众番佥举妥番一名充当通事管收佃租,上缴兵米、番丁公项,下给众番口粮。讵通事潘连桂与其子近来与汉棍詹生平较谋噬番,胆将口粮租谷侵吞分肥。无奈,赴理番宪呈请示革究追;蒙准着即再行举充等因。宝等正在遴选妥番接充,适早稻登场,犹恐佃租复被抢收花销,不蒙示谕饬拨书督收、不准众番口粮被吞花销,恐将来公项从何完缴。合亟佥叩恩准示谕督收,俾国课有赖,众番不致枵腹等情。

  据此,除批示谕饬经书前往督收并饬差押纳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北港北投社通事潘连桂管下耕佃人等知悉:尔等各佃应纳该社通事本年分组谷,务须照数运赴督收公所完纳,掣串执凭;毋得仍向该通事潘连桂私相短折交收,致干究追着赔。其各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