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零四毫,又七堵埔地六十五甲零二分二厘四毫,又田寮港埔地一十甲零六厘:〔共埔地九十五甲八分八厘八毫〕(每名计一甲零三厘一毫零九忽)。

  龟仑社屯丁一十四名、

  南崁社屯丁一十二名、

  坑仔社屯丁二十六名:

  以上三社共五十三名,分给三角涌埔地五十七甲五分八厘(每名计一甲零八厘六毫四丝一忽)。

  ——以上应给埔地五千零六十九甲一分三厘零九忽八微。

  存俟垦成充公项下

  一、凤山县属荖藤林埔地九十甲零八厘。

  又头社山脚埔地七十二甲。

  一、淡水厅属杨海埔埔地四十九甲七分三厘四毫四丝。

  又九芎林埔地三十五甲零五厘二毫四丝。

  又大嵙崁埔地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以上共存埔地六百二十一甲七分六厘六毫八丝,交佃首黄燕礼、姜胜智、土尚、夏阿生等督佃开垦成熟,按等科租,以充屯务公用;业经详明在案。通台分给并存俟垦〔成〕共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厘七毫八丝八忽。理合登明。

  五、通台屯番粮饷支给存留数目清册

  为遵旨定议具奏事。遵将勘办通台屯番粮饷支给存留数目备造清册,呈送察核施行。

  今开:

  台湾府属淡水厅、台、嘉、凤、彰四县:

  实征项下

  一、全年共实征屯租粟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六升六合四勺二抄。议请每石折征佛银一元,折收佛银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厘三毫零六忽。又收九芎林口租粟折佛银八十元:合共折征佛银四万一千三百四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厘二毫。

  一、除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共租粟二千一百三十石折佛银二千一百三十元外,尚存佛银三万九千二百一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厘二毫。

  支给项下

  〔千总二〕员,每员给番银一百元,全年共给佛银二百元。

  把总〔四贯,每员给番银八十元,全年共给佛银三百二十元〕。

  外委十二员,每员给番银六十元,全年共给佛银七百二十元。

  屯丁四千名,每名给番银八元,全年共给佛银三万二千元。

  ——以上共支给佛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元。

  ——实在存银五千九百七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厘二毫,留为屯务公用。

  淡水厅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纳屯租谷一万九千八百二十八石四斗零六合三勺八抄,折收佛银一万九八百二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又收九芎林口租谷折征银八十元:以上共收佛银一万九千九百零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又收九芎林口租谷折征银八十元:以上共收佛银一万九千九百零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

  除分发项下

  芎蕉湾之鸡笼山脚隘丁三十名、铜锣圈隘丁二十五名、蛤仔市隘丁六十名:以上隘丁一百一十五名,每年给口粮〔谷〕三十石,向系庄民业佃四六公业。经议请于官收田面租内抽给,全年共应匀给口粮谷一千三百八十石,折佛银一千三百八十元。又九芎林隘丁十名,每名口粗谷三十石;向来亦系业佃匀出。令该处田园全数归屯,所有大小租息俱充屯饷,并无另有业佃可以匀出;所有口粮,亦经议请于屯租内官为照给。全年共应给口粮谷三百石,折银三百元。

  一、佃首刘维纲经理芎蕉湾、中心埔、铜锣圈三处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刘硕彦经理蛤仔市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黄燕礼经理杨梅埔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姜智胜经理九芎林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查官收租谷,现在议设五佃首经收,以专责成。

  除系业户充当及通、土毋庸议给外,其选充之佃首,应照民收佃租之例每名给辛劳谷六十石,以资办公。理合声明。

  以上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共谷一千九百二十石折银一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存佛银一万七千九百八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

  支给项下

  一、北路千总一员,年给番银一百元。

  一、麻薯、日北、〔竹〕堑、武朥湾大小四屯把总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八十元:共银一百六十元。外委四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二百四十元。屯丁一千四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一万一千二百元。

  一、拨协济凤山县佛银三千二百元。

  一、拨协济台湾县佛银一千二百元。

  以上支给连协济共佛银一万六千一百元外,尚实存佛银一千八百八十元四角零六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