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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现丈芊蓁仑未垦荒埔二十八甲八分四厘七毫二丝。

  又丈大埔未垦荒埔二十五甲九分四厘八毫八丝。

  又丈十张犁未垦荒埔六十六甲三分五厘六毫。

  ——〔以上共现丈荒埔一百二十一甲一分五厘二毫〕。

  彰化县属;

  一、现丈永坪坑荒埔园成捕(?)并未垦荒埔共一百六十九甲八分一厘。

  又丈八娘坑抛荒埔并未垦荒埔共一百五十九甲三分二厘。

  又丈虎仔坑未垦荒埔二十三甲五分二毫。

  又丈内木栅未垦荒埔一百八十七甲四分九厘四丝。

  又丈万斗六末垦荒埔八十七甲二分六厘。

  又丈大姑婆未垦荒埔并抛荒埔一百七十六甲一分八厘五毫六丝。

  又丈枝标林未垦荒埔五十甲零六分二厘六毫二丝。

  又丈沙历巴来积积未垦荒埔三百二十甲零三分六厘。

  又丈水底寮未垦荒埔五百九十七甲七分四厘五毫七丝八忽。

  又〔丈〕东势角未垦荒埔一十三甲一分八厘四毫。

  又丈鸡油埔无碍可垦荒埔九十四甲五分二厘八毫。

  又丈罩兰埔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一十六甲九分六厘七毫八丝。

  ——以上共现丈荒埔二千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厘一毫四丝八忽。

  淡水〔厅〕属:

  一、现丈芎蕉湾无碍可垦荒埔七十三甲二分。

  又丈内湾未垦荒埔二十二甲三分六厘。

  又丈盐水港未垦荒埔七十四甲二分八厘。

  又丈武陵埔未垦荒埔四百一十二甲五分。

  又丈马陵埔未垦荒埔一百九十六甲五分。

  又丈四方林末垦荒埔六十一甲。

  又丈黄泥塘未垦荒埔三百零五甲七分。

  又丈淮仔埔未垦荒埔一百十五甲五分。

  又丈山坑仔未垦荒埔七十四甲八分四厘三毫二丝。

  又丈大姑崁未垦荒埔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又丈尖山脚未垦荒埔三十七甲五分

  又丈三角涌未垦荒埔六十五甲八分

  又丈八莲港未垦荒埔二十甲零六分零八毫。

  又丈七堵未垦荒埔六十五甲二分二厘四毫。

  又丈田寮港未垦荒埔一十甲零六分

  又丈杨海埔未垦荒埔三百四十九甲七分三厘四毫四丝。

  ——以上共现丈荒埔一千八百九十二甲五分二厘二毫。

  通台现丈共计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厘七毫七丝八忽。

  分拨屯弁丁项下

  凤山县属:

  南路千总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十甲。

  一、放■〈纟索〉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五甲。

  外委一员,分给上淡水之南坪顶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放■〈纟索〉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给埔姜林埔地四十六甲(每名计一甲一分七厘九毫)。

  加藤社屯丁一百二十一名,分给埔姜林埔地一百四十二甲(每名计一甲一分八厘一毫八丝一忽)。

  力力社屯丁六十九名,分给埔姜林埔地八十三甲(每名计一甲二分二厘九毫)。

  下淡水社屯丁一百一十一名,分给埔姜林埔地五十五甲六分;又下淡水社南坪顶埔地七十七甲六分:共埔地一百三十三甲二分(每名计一甲二分)。

  上淡水社屯丁六十名,分给本社之南坪顶埔地七十一甲(每名计一甲一分八厘三毫一丝三忽)。

  一、搭楼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搭楼社屯丁一百五十五名,分给下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百九十五甲九分九厘六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二分六厘四毫四丝九忽)。

  武洛社屯丁五十名,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十七甲八分;又南坪顶溪墘埔地四十三甲二分一厘一毫一丝:共埔地六十一甲零一厘一毫一丝(每名计一甲二分二厘一毫二丝一忽)。

  阿猴社屯丁七十一名,分给本社南崁林口埔地八十三甲八丝(每名计一甲一分八厘)。

  上淡水社屯丁二十四名,分给本社之南坪顶埔地二十八甲五分(每名计一甲一分七厘五毫)。

  台湾县属:

  一、新港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凤属大北坪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新港社屯丁二百零一名,分给凤属大北坪埔地二百四十四甲七分七厘六毫八丝;又南崁林口埔地九十四甲:〔共埔地三百三十八甲七分七厘六毫八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