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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丈芊蓁仑未垦荒埔二十八甲八分四厘七毫二丝。
又丈大埔未垦荒埔二十五甲九分四厘八毫八丝。
又丈十张犁未垦荒埔六十六甲三分五厘六毫。
——〔以上共现丈荒埔一百二十一甲一分五厘二毫〕。
彰化县属;
一、现丈永坪坑荒埔园成捕(?)并未垦荒埔共一百六十九甲八分一厘。
又丈八娘坑抛荒埔并未垦荒埔共一百五十九甲三分二厘。
又丈虎仔坑未垦荒埔二十三甲五分二毫。
又丈内木栅未垦荒埔一百八十七甲四分九厘四丝。
又丈万斗六末垦荒埔八十七甲二分六厘。
又丈大姑婆未垦荒埔并抛荒埔一百七十六甲一分八厘五毫六丝。
又丈枝标林未垦荒埔五十甲零六分二厘六毫二丝。
又丈沙历巴来积积未垦荒埔三百二十甲零三分六厘。
又丈水底寮未垦荒埔五百九十七甲七分四厘五毫七丝八忽。
又〔丈〕东势角未垦荒埔一十三甲一分八厘四毫。
又丈鸡油埔无碍可垦荒埔九十四甲五分二厘八毫。
又丈罩兰埔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一十六甲九分六厘七毫八丝。
——以上共现丈荒埔二千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厘一毫四丝八忽。
淡水〔厅〕属:
一、现丈芎蕉湾无碍可垦荒埔七十三甲二分。
又丈内湾未垦荒埔二十二甲三分六厘。
又丈盐水港未垦荒埔七十四甲二分八厘。
又丈武陵埔未垦荒埔四百一十二甲五分。
又丈马陵埔未垦荒埔一百九十六甲五分。
又丈四方林末垦荒埔六十一甲。
又丈黄泥塘未垦荒埔三百零五甲七分。
又丈淮仔埔未垦荒埔一百十五甲五分。
又丈山坑仔未垦荒埔七十四甲八分四厘三毫二丝。
又丈大姑崁未垦荒埔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又丈尖山脚未垦荒埔三十七甲五分
又丈三角涌未垦荒埔六十五甲八分
又丈八莲港未垦荒埔二十甲零六分零八毫。
又丈七堵未垦荒埔六十五甲二分二厘四毫。
又丈田寮港未垦荒埔一十甲零六分
又丈杨海埔未垦荒埔三百四十九甲七分三厘四毫四丝。
——以上共现丈荒埔一千八百九十二甲五分二厘二毫。
通台现丈共计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厘七毫七丝八忽。
分拨屯弁丁项下
凤山县属:
南路千总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十甲。
一、放■〈纟索〉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五甲。
外委一员,分给上淡水之南坪顶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放■〈纟索〉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给埔姜林埔地四十六甲(每名计一甲一分七厘九毫)。
加藤社屯丁一百二十一名,分给埔姜林埔地一百四十二甲(每名计一甲一分八厘一毫八丝一忽)。
力力社屯丁六十九名,分给埔姜林埔地八十三甲(每名计一甲二分二厘九毫)。
下淡水社屯丁一百一十一名,分给埔姜林埔地五十五甲六分;又下淡水社南坪顶埔地七十七甲六分:共埔地一百三十三甲二分(每名计一甲二分)。
上淡水社屯丁六十名,分给本社之南坪顶埔地七十一甲(每名计一甲一分八厘三毫一丝三忽)。
一、搭楼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搭楼社屯丁一百五十五名,分给下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百九十五甲九分九厘六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二分六厘四毫四丝九忽)。
武洛社屯丁五十名,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十七甲八分;又南坪顶溪墘埔地四十三甲二分一厘一毫一丝:共埔地六十一甲零一厘一毫一丝(每名计一甲二分二厘一毫二丝一忽)。
阿猴社屯丁七十一名,分给本社南崁林口埔地八十三甲八丝(每名计一甲一分八厘)。
上淡水社屯丁二十四名,分给本社之南坪顶埔地二十八甲五分(每名计一甲一分七厘五毫)。
台湾县属:
一、新港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凤属大北坪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新港社屯丁二百零一名,分给凤属大北坪埔地二百四十四甲七分七厘六毫八丝;又南崁林口埔地九十四甲:〔共埔地三百三十八甲七分七厘六毫八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