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  旨:依议。

  ——录自明清史料戊编第九本八五七~八五九页。
 
卷五

  八九、闽浙总督魁伦题本

  九○、户部题本

  九一、户部题本

  九二、兵部「为内阁抄出闽浙总督魁等奏」移会

  九三、闽浙总督玉德题本

  九四、闽浙总督玉德题本

  九五、闽浙总督玉德等奏折

  九六、户部题本

  九七、户部题本

  九八、闽浙总督阿林保题本

  九九、户部题本

  一○○、户部题本

  一○一、户部题本

  一○二、户部「为内阁抄出闽浙总督兼署福建巡抚赵慎畛奏」移会

  一○三、户部「为内阁抄出闽浙总督赵慎畛奏」移会

  一○四、兵部「为内阁抄出闽浙总督赵慎畛等奏」移会

  一○五、户部「为内阁抄出闽浙总督兼署福建巡抚孙尔准奏」移会

  一○六、户部「为内阁抄出福建巡抚韩克均奏」移会

  一○七、户部「为内阁抄出闽浙总督孙尔准等奏」移会

  一○八、兵部「为内阁抄出闽浙总督孙尔准等奏」移会

  一○九、闽浙总督孙尔准奏折

  一一○、户部「为内阁抄出闽浙总督孙尔准奏」移会

  一一一、户部「为内阁抄出闽浙总督程祖洛等奏」移会

  一一二、户部「为内阁抄出闽浙总督邓廷桢等奏」移会

  一一三、户部「为内阁抄出闽浙总督邓廷桢奏」移会

  一一四、户部「为闽浙总督颜伯焘等奏」移会

  一一五、户部「为闽浙总督刘韵珂等奏」移会

  一一六、兵部「为内阁抄出闽浙总督刘韵珂等奏」移会

  一一七、户部「为闽浙总督刘韵珂等奏」移会

  一一八、福建巡抚徐继畬奏折

  八九、闽浙总督魁伦题本

  总督福建浙江等处地方军务兼理粮饷盐课随带世袭三等轻车都尉世管佐领革职从宽留任臣魁伦谨题为遵旨议奏事:窃照各省赏恤兵丁红白事件银两,钦奉恩旨,自乾隆四十七年为始,着于正项支给,经前督臣陈辉祖奏准部覆,闽省约需银四万二千两,于地丁银内作正开销,每年预行估计,如有余剩,入册报拨,倘有不敷,在于地丁银内添拨。其满营赏项,令将军衙门题报,以专责成。又台澎各营巡弁兵车辆并革伍病兵回籍路费及病故官兵扶运柩骸等项,每年约需银二千四百两,经前督臣富勒浑奏准,一并改动地丁正项,仍照旧例归于红白赏项案内分别题报。嗣台湾镇协各营新添戍兵,又经前督臣伍拉纳奏明游巡车辆及路费、运柩等项,年约加需银六百两,准到部覆,按年归案造报核销各等因,转行遵照在案。兹据福建布政使田凤仪呈详:遵查福建省乾隆六十年分原官兵俸饷册内,共估需红白赏项银四万二千两,内除满营估拨银二千四百两,经臣将军衙门题报外,所有内地绿营并台澎各营估需银三万九千六百两,内赏给过内地各营兵丁红事银五千一百三十两、盘费银一万四千四百七十五两、戍眷红事银一百八两、兵丁白事银一万二千七百一十二两、戍眷白事银一千九百四十两,五项共给银三万四千三百六十五两,又赏给过台湾镇三营、台湾城守二军、北路协三营、北路淡水营、澎湖水师二营兵丁红事银二十七两、盘费银七千五百六十两、兵丁白事银一千三百三十二两,三项共给银八千九百一十九两。以上内地、台澎各营共赏给过银四万三千二百八十四两。除动支原估拨银三万九千六百两外,尚不敷银三千六百八十四两,应于乾隆六十年地丁银内拨凑。至台湾水师三营、南路营、南路下淡水营应造赏兵名册,节次飞催,尚未送到,容俟送到另造请销。合将内地、台澎各营赏过银两,先行造册,详请题销。再台湾各营官庄租银,向系来年题报,仍循旧例办理。所有各营获息变价数册,尚未造送,俯俟另册随同原存库银并内营借兵谷价一并出结,另详请题。又乾隆六十年分动赏过台湾镇三营、台湾城守二军、北路协三营、北路淡水营、澎湖水师二营游巡车辆及扶柩运殖二项共银一千四百二十二两三钱四分,相应造册,一并详送汇题请销。再台澎各营并无报给革伍病兵回籍路费,台湾水师三营、南路营、南路下淡水营俟册报到日,另造补销。至前项赏银,原奏每年共约需银三千两,于地丁银内动支,兹乾隆六十年分册报动赏银一千四百二十二两三钱四分,尚剩银一千五百七十七两六钱六分,俟台湾水师等营册报到日核明实剩数目,再行声请入册报拨,合并声明等情前来。臣复核无异,除册分送户、兵二部外,臣谨会同护理福建巡抚臣姚棻、署水师提督印务漳州镇总兵官臣颜鸣汉、陆路提督臣王汇合词具题,伏乞皇上睿鉴,敕部查核施行。再此案据该司于嘉庆元年六月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