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冒受及侵夺公私田者依律决罪所受科田许人递受。 如有妄告他人无证奸盗等事又以雷电猛兽水火盗贼所害指为罪名规夺人田者痛行禁理如有调发大军粮饷不足不问公私田随费多少临时定数公收* {支}用无事则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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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验损实。 成宗七年二月判: 禾谷不实州县近道限八月; 中道限九月十日; 远道限九月十五日申报户部以为恒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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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宗四年十一月判: 田一结率十分为定损至四分除租六分除租布七分租布役俱免。 是月判: 凡州县水旱 霜禾谷不实田畴村典告守令守令亲验申户部户部送三司三司移牒  虚实后又令其界按察使差别员审检果灾伤租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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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宗十六年十二月崔瑀奏: "今年大旱禾谷不实请遣使五道审检损实。" 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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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让王三年五月都评议使司请定损实十分为率损一分 一分租损二分 二分租以次准 损至八分全除其租踏验则其官守令审检辨报监司监司差委官更审监司首领官又审之如有踏验不实者罪之各品科田损实则令其田主自审收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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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税。 太祖元年七月谓有司曰: "泰封主以民从欲惟事聚* {敛}不遵旧制一顷之田租税六硕管驿之户赋丝三束遂使百姓辍耕废织流亡相继自今租税征赋宜用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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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宗二十四年十二月判: 陈田垦耕人私田则初年所收全给二年始与田主分半; 公田限三年全给四年始依法收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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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宗十一年判: 公田租四分取一水田上等一结租三石十一斗二升五合五勺; 中等一结租二石十一斗二升五合; 下等一结租一石十一斗二升五合。 旱田上等一结租一石十二斗一升二合五勺; 中等一结租一石十斗六升二合五勺; 下等一结缺。[又水田上等一结租四石七斗五升; 中等一结三石七斗五升; 下等一结二石七斗五升; 旱田上等一结租二石三斗七升五合; 中等一结一石十一斗二升五合; 下等一结一石三斗七升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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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宗四年十一月判: 文武两班诸宫院田受三十结以上一结例收税五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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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宗七年正月三司奏: "诸道外官员僚所管州府税贡一岁米三百硕租四百斛黄金一十两白银二斤布五十匹白赤铜五十斤铁三百斤 三百硕丝 四十斤油蜜一硕未纳者请罢见任。" 从之。 四月门下省奏: "北路宁州等三十三州东路高和等州邻于狄境防御事殷未尝征税己卯年*闲有司奏定税额前项两路州鎭一年贡布五万二百九匹折纳* 粮一万四千四十九斛由此边民不乐请除放税籍。" 从之。 九年七月判: 州县税粮纳官时令输人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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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宗二年十二月判: 诸道馆驿公须田租大路一百石中路五十石小路三十石储峙以支 给余租各输州仓。 七年六月三司奏: "旧制税米一硕收耗米一升今十二仓米输纳京仓累经水陆欠耗实多输者苦被征偿请一斛增收耗米七升。" 制可。 二十三年定田税以十负出米七合五勺积至一结米七升五合二十结米一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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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宗三年二月制: 诸州县公私田川河漂损树木丛生不得耕种如有官吏当其佃户及诸族类邻保人征* {敛}税粮侵害作弊者内外所司察访禁除。 六年八月判: 三年以上陈田垦耕所收两年全给佃户第三年则与田主分半; 二年陈田四分为率一分田主三分佃户; 一年陈田三分为率一分田主二分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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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五年三月诏曰: "取民有制常租调外毋得横* {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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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宗六年七月初左右仓斗 不法纳米一石 至二斗外吏因缘重* {敛}久为民弊近欲厘正下制: 一石幷耗米不过十七斗。 群小汹汹至是下制仍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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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宣王二年十一月宰枢议遣采访使于诸道更定税法。 或曰: "今郡县田野尽辟宜量田增赋以赡国用。" 宰枢恐其所占田园入官事遂寝。 后元年三月传旨曰: "典农司所收诸寺社及有*券功臣田租皆还给其余田租移入龙门仓以米三百石分赐大藏都监禅源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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