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门塞争讼之路诚圣制也。 然受田于京畿而数未满者欲于外方给之是殿下复开兼幷之门置三韩亿兆之民于汤火之中也臣等甚为殿下中兴之盛惜之也不先正田制而欲致中兴之理非臣等所敢知也。 今六道观察使所报垦田之数不满五十万结矣而供上不可不 也故以十万而属右仓以三万而属四库禄俸不可不厚也故以十万而属左仓朝士不可不优也故以畿田十万而折给之其余止十七万而已。 凡六道之军士津院驿寺之田乡吏使客 给衙禄之用尙且不足而军须之出则无地矣而今又欲给私田于外方未审供上禄俸之费津院驿寺诸位之田何从而出乎 方鎭之兵海道之军何以供给乎 万一有三四年水旱之 何以赈之千万军馈饷之费何以供之 殿下上继太祖之洪业下启中兴无疆之基不于此时储国用以足祭祀宾客之用 禄俸以厚百官足兵食以养三军而乃反嫌巨室之流言不念生民之大害复私田于外方以开奸猾兼幷之门饥三军而长六道之边寇薄俸禄而 百官之廉耻缺国用而乏祭祀宾客之供岂经国济民之政乎 愿殿下凡居京者只给畿内田不许外方给之定为成宪与民更始以足国用以厚民生以优朝士以赡军食。"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禄科田-015

恭让王二年九月焚公私田籍于市街火数日不灭王叹息流涕曰: "祖宗私田之法至于寡人之身而遽革惜哉!" 三年五月都评议使司上书请定给科田法从之依文宗所定京畿州郡置左右道自一品至九品散职分为十八科其京畿六道之田一皆踏验打量得京畿实田十三万一千七百五十五结荒远田八千三百八十七结六道实田四十九万一千三百四十二结荒远田十六万六千六百四十三结计数作丁丁各有字号载之于籍拘收公私往年田籍尽行检覆 其眞伪因旧损益以定陵寝仓库宫司军资寺及寺院外官职田 给田乡津驿吏军匠杂色之田。 京畿四方之本宜置科田以优士大夫凡居京城卫王室者不论时散各以科受: 第一科自在内大君至门下侍中一百五十结; 第二科自在内府院君至检校侍中一百三十结; 第三科赞成事一百二十五结; 第四科自在内诸君至知门下一百十五结; 第五科自判密直至同知密直一百五结; 第六科自密直副使至提学九十七结; 第七科自在内元尹至左右常侍八十九结; 第八科自判通礼门至诸寺判事八十一结; 第九科自左右司议至典医正七十三结; 第十科自六曹摠郞至诸府少尹六十五结; 第十一科自门下舍人至诸寺副正五十七结; 第十二科自六曹正郞至和宁判官五十结; 第十三科自典医寺丞至中郞将四十三结; 第十四科自六曹佐郞至郞将三十五结; 第十五科东西七品二十五结; 第十六科东西八品二十结; 第十七科东西九品十五结; 第十八科权务散职十结。 外方王室之藩宜置军田以养军士东西两界依旧充军需六道闲良官吏不论资品高下随其本田多少各给军田十结或五结。 今辛未年受田科不足者辛未年以后新来从仕未受田者不论祖父文契有无将其或犯罪或无后或科外余田随科递受无所任闲良官不在此限。 京畿荒远之田开垦之田有职事从仕者告官作丁科受凡受田者身死后其妻有子息守信者全科传受无子息*受{守}信者 半传受本非守信者不在此限。 父母俱亡子孙幼弱者理合恤养其父田全科传受待年二十岁各以科受女子则夫定科受其余田许人递受。 受军田者赴京从仕则许以科受京畿之田军乡吏及诸有役人如有老病死亡无后者逃避本役者赴京从仕者则代其役者递受其田庚午年受赐功臣之田许于科外子孙相传。 凡加科受田新作公文者 连原卷合为一通毋得 作文卷分父母田者原卷纳官朱笔标注其上曰: '某丁某子某孙所受。' 仍勾销之原卷还长子虽田少子多不许破丁。  自己田与子孙及他人者父没其子科外余田夫没无子 半田于原卷标注勾销如上原卷还其主尽以其田与他人者告官递给原卷还官。 凡足科受田者父母没后愿以其田易父母田者听。 犯罪及无后者之公文其家人隐匿不纳官者痛行理罪凡人毋得施田于寺院神祠违者理罪。 已将庚午年已前公私田籍尽行烧毁敢有私藏者以毁国法论籍没财产今后凡称私田其主虽有罪犯不许没为公田犯应受者各以科递受。 其犯杖以上罪谢贴收取者犯嫁期功以上亲者闲良官除父母丧葬疾病外无故不赴三军摠制府宿卫百日已满者判禁已后同姓为婚者受守信田再嫁者有田地不作公文者身死无妻子者其田幷许人陈告科受公私贱口工商卖卜盲人巫觋倡妓僧尼等人身及子孙不许受田。 凡公私田租每水田一结 米三十斗旱田一结杂谷三十斗此外有横* {敛}者以赃论除陵寝仓库宫司公 功臣田外凡有田者皆纳税水田一结白米二斗旱田一结黄豆二斗旧京畿纳料物库新京畿及外方分纳 储广兴仓。 京畿公私田四标内有荒闲地听民樵牧渔猎禁者理罪。 田主夺佃客所耕田一负至五负笞二十每五负加一等罪至杖八十职牒不收一结以上其丁许人递受。 佃客毋得将所耕田擅卖擅与别户之人如有死亡移徙户絶者多占余田故令荒芜者其田听从田主任意区处。 己巳年不及打量海滨海岛田打量时脱漏田打量不如法余剩田新开垦田各道都观察使每年随卽差官踏验作丁续书于籍申报主掌官以充军需不许诸人擅占违者理罪。 辛未年受田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