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则差。”既而诸县后行各抽充州吏,以二年替。仍轮上州充祗候典。治平元年,裁减吏额,拨放五十人归县。熙宁十年,募祗候典替县曹司。自是,县吏不复贴差。是时,诸县人吏总一百五十九人。元祐初,减七十九人。建炎,又减八十人。绍兴二十七年,增上县三十人,下县二十人。今总一百三十六人。
  (诸县)贴司 三百十五人。
  初,诸县人吏正名外,不得更置贴司、钞状司。景德二年,诸官司私名书手,并量人数立额。元丰著令,始籍定姓名,不得额外私补。人吏有缺,与乡书手以次补充。绍兴五年,县贴司每案不许过五人。二十七年,增上县人吏三十人,贴司二十人;下县贴司同人吏。今具于左(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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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初,以中等户拣差,专捉盗贼,不许别有差使。除广南外,(底本作“除两南外”,据崇抄改。)不得替。【建隆四年敕:“一万户以上五十人,七千户以上四十人,五千户以上三十人,三千户以上二十五人,二千户以上二十人,一千户以上十五人,不满一千户十人。”见咸平“编敕”。祥符七年敕:“一万户以上七十人,七千户以上六十人,五千户以上五十人,三千户以上四十人,二千户以上三十五人,一千户以上三十人,不满千户二十人。”见庆历“编敕”。】咸平四年,本州请依广南例,三年替。天圣中,除广南、川、陕三年替,余不得替。明道二年,范文正公仲淹请:“七周年替,愿留者听。”庆历中,除广南、登梓司、夔路三年替,余不替。皇祐三年,转运司奏:“本路与广南事体不同,乞仍旧七年替。”熙宁初,许税户投名,各破雇钱,仍选人材少壮者充。元祐元年,本路以第一等户差,仍以产钱分上、中、下三等:上户七年替;中、下递减二年。若不足,则于次等户差,亦三年替。绍圣,复熙、丰法。政和中,增大县十五人、中县十人、小县五人为狱子,给重禄。【元丰间,县二千户以下,差一人充狱子,半年替。】诸县各五名,节级五名。宣和,罢重禄。建炎元年,本路增置:大县三百人,中县二百五十人,下县二百人。寻有旨罢招。绍兴初,十二县总八百三人。今,八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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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隆以来,差第二、第三等户,掌追催公事,兼催城、郭征科,二年替。【建隆四年敕:“县手力。一千户以上:令二十人,簿十人。三千户以上:令三十人,簿十五人。五千户以上:令三十五人,簿十七人。六千户以上:令五十人,簿二十人。”】治平元年,方峤相度本州所隶县人数,并如敕令置,以溢额裁减之。熙宁中,差乡户抵替。元祐,并杂职为额。绍圣,复熙、丰法。杂职在外。崇宁二年,增诸县丞,增白直手力总七十七人。【依二年,江东路立定:“承务郎以上十二人。职官,今录十人,判、司、簿、尉七人。”】今总五百十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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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志》卷第十三终

●卷第十四 版籍类五

  州县役人
  海船户
  炉 户

○州县役人
  
  解子 二十五人。
  初,州公事有文移,府望解子、脚力等赍以下县,从乡户差,不立替期。咸平四年,州请依驿子例,一年替。先是,输纳州帑,县各以手力赴郡拣钞。景祐五年罢差,亦令解子传钞以下,因婺州之请也。治平元年相度减九县解子十三人,存留十四人。熙宁,诸县总二十八人。元祐,三十二人。绍圣,复募二十八人。今二十五人。
  医人 州三人,县各一人。
  嘉祐六年,州、县号“当旬医人”者,许于郭下轮差。其外县医人听侧近村抽取,各不限主、客户,仍不得影占州色役。熙宁四年,本州相度诸县医人如无愿祗应处,量给傭钱,募人充应。诸县各一人,内七人给雇钱。元祐初,以第四等户轮给,与免身丁。绍圣,闽、侯官各增一人。今县各一人。余杂职以下悉附见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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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渡子:熙、丰法不载。
  连江 熙宁,江亭渡六人。罗崙渡、二人。东岸渡、七猴渡、船浦头渡、潘渡、萩芦渡。【各一人,并七年置。(崇抄无“置”字,库本无此注。)】
  绍圣,芦渡废。
  今,六人。
   侯官 熙宁,小若一人。安仁溪口、一人。大目渡。【十五人,并八年置。】
  绍圣,移小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