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伐。天祐我金汗,擒获徽钦父子二帝。赦其不死,皆加豢养,封以公侯,遣往白山以东之五国城。厥后,我金国末代汗欲杀蒙古成吉思汗,以致兴兵,金业遂为蒙古成吉思汗所取代。今我於明国,秋毫无犯,明帝无故援助边外之人,杀金汗之亲族我之父、祖。然我不念旧恶,年年进谒,月月互市,且刑白马,祭告上天,欤血盟誓,以修和好。然尔无端起衅,偏助叶赫,将我行聘二十年之叶赫之女,改适蒙古。倘无尔明帝相助,叶赫岂敢将我已聘之女改适蒙古?此皆仗恃尔之势力也!明遗我以七大恨,故我上告於天,征尔明国。蒙天祐助,乃攻克抚顺,清河及诬谤我之开原、铁岭等处地方授予我有,以释我恨。此后,我以为明人必渐觉已咎,或以善言求和。等待二年,未有一次善言回报,反加赏蒙古,加固沈阳城池,布列盾车枪炮,掘堑壕,树木栅,凡有十层。据闻又加固辽东城池,深仅二丈宽不逾匾之地③,
即掘壕三四道,注入以水。我观察二年,望其善言修好,而彼不从,依旧恋战,将其地方,重建加固。闻此,我发兵攻之。仰蒙皇天眷祐之以其地畀我,招抚河东国人,悉令薙髮。住此辽东地方之东宁卫国人,本为我所属,今乃收复我国我地。尔负盟约,自恃国大兵众,偏助边外叶赫,欺我实甚。尔明国不欲自责停战而议和耶?候尔复言。”
  汗曰:“攻辽东城时,我兵士亦多有死亡矣。如斯死战而得之辽东城人,竟待以不死,悉加豢养,使之安居如故。尔海州、复州、金州人,遭遇非若辽东,尔等勿惧,杀则一日,食则一时也!即加诛戮,而所得无几,顷刻即尽矣。若赦而养之,诸物咸出尔手,用之互市,更以佳物美果来献,则受益无穷也!倘能如此,我将厚遇尔等。非若尔明国听事不公,徇情受贿,有财者虽非亦是,无财者虽是亦非。是则是,非则非,秉公而断。人命重案,不可独断之,当由公众论断。寻常小事,诉於地方官,该管官公断则已,倘有不公,可来诉於辽东城。官员公断后如有不从,则由官员来诉。明帝贪赃枉法,遂被天谴。我听事廉明,拒收贿赂,仰蒙天祐。今我若贪尔之财,兹加虐待,众必避难逃亡,焉能阻止耶④?何去何从,听尔等自便。”
  汗曰:“著传谕河东金州至新城一带城乡各地,凡遇有未服汉民,结伙行抢者,即行擒拿之。尔等若无力擒拿,即可来报,由此派兵往剿之。”
初二日,天狗食日,所馀甚微。
弓匠硕色,毛巴里牛录下之胡希,穆哈连之乌齐堪等三人,自萨尔浒私来辽东作乱,遂即擒拿,贯其耳鼻后释放。又僧格牛录下之一人,纳尔查牛录下之一人,巴音岱牛录下之一人,阿福尼牛录下之一人,阿布泰牛录下之一人,通贵牛录下之一人,此六人以十人之头领而杀之⑤。
  初三日,汗致书汉人诸游击官曰:“我听事至公,不似明国取财於下,贿赂於上。与其榨下贿上,不如秉公断之。汗所嘉赏之财,将永为已有。至於经汗嘉尚,举而任用之人,虽有过愆,亦不似明国动辄贬谪。尔等游击各员,必须以公诚存心,勿取财於下,贿赂於上,身任诸事,勤加管束。尔等既为汗之耳目,当广览博闻,事事必详察之。”
  汗降都堂阿敦,副将李永芳、马友明及汉人众游击官书曰:“著将明国所定诸项章典,俱缮文陈奏,以便去其不适,取其相宜。不得以异国之人不知,而行谎报。另将辽东地方之兵员几何、城堡几何、百姓几何以及木匠、画匠⑥匠役数目,亦皆具文奏报。”
  初三日,命每二旗出五牛录额真一人,每二牛录出一人,往迎诸福晋。
  四月初四日,雅荪以败於沈阳之敌,而褫其副将之职,降为备御。
  德格类阿哥、斋桑古阿哥,率八旗大臣各一人、兵三千,往视辽河渡口时,遇喀尔喀蒙古,遂追击之。时有叶赫之诺木浑、顾三泰额驸之侄斋萨及一卦尔察等四人⑦追一蒙古人该蒙古人下马后,毛博依谓斋萨、卦尔察曰:“著尔等二人快快下马。”该二人下马后,蒙古人将斋萨射倒,托博依未下马,牵斋萨之马,弃斋萨而归。卦尔察将此报汗,托博依捏称无此事。故令诸贝勒大臣鞫讯,褫其五牛录额真游击之职,尽没其大臣名下赏赍之财,赐与死者之家,按职罚银二十两,赐与首告者。叶赫诺木浑以新附之人,免其罪。
  初四日,汗曰:“瑚埒之叶臣,效力殉躯,乃是有功之人。”遂命追赐一等游击之职。
    ①原转抄本签注:谨查此段乃未携盔甲之马甲及有骑甲之殿后步甲为一级,各赏布七疋,无骑甲补身之步甲及有马之跟役为一级,各赏布三疋。
②原转抄本签注:谨查eden gurun盖指为敌人所掠之地方、人口、财物。(本书按原文翻译)。
③原围抄本签注:此句盖深四庹宽不逾窄之地。
④原转抄本签注:此句盖焉能阻止逃难叛国之人。
⑤原转抄本签注:谨查该六人之罪情未录,且十人之头目无从查考,故照抄之。
⑥原转抄本签注:谨查hūwajan一词即画匠。
⑦原转抄本签注:谨查该段旧档,四人中仅录诺木浑、斋萨、卦尔察三人之名,后又有托博依之犯罪情由,想是漏写托博依名。
第二十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