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其鱼、野鸡、野鸭、果子等,勿受牛、羊、山羊、猪、钱财、银两、粮草,受即罪之。”
恩格德尔额驸遣十三人,往平虏堡守堡处其所遣之人自十方寺进入,日落时至该堡,携车三辆、牛五头、马六匹,以载运其旧存之木及面、果等。由诸申巴克什将米、面、果等缮文,呈於都堂。复以此问於汗,命给面,果而遣之。
二十九日,札齐巴来销去巴都虎三十两之功。
纳齐布、胡希驻复州、岫岩之间。
巴班、噶哈驻岫岩。
胡西木、爱达哈森车赫驻萨马吉。副将额克兴额与之同往以指筑城基址。
差往广宁之纳木泰至。
四月初一日,汗降书谕曰:“著每牛录遣甲兵百人,以十人为白巴牙喇,携炮二门,枪三枝;再将九十甲兵分之,其四十甲兵为红巴牙喇、携炮十门、枪二十枝,又十人,携盾车二辆、水壶二个。黑营五十人,携炮十门、枪二十枝,又二十人携盾车二辆、梯一架、凿子二把、锛子二把、钓钩二个、镰刀二把、斧二把、席四领、叉二把、连夹棍一根、水壶二个及一月用之木炭、绵甲十五副。每一甲喇携大炮二门。牧马时,五牛录合为一处,各汉军之马亦合之,自平虏堡以西,牛庄以东牧放。每牛录各遣一代子为首领。诸申、汉人、蒙古人之马,每十匹以一人看守。马若被逃人取去或盗贼窃去,及诸申人马肥、汉人马瘦,则罪其率往之代子。每一牛录拴马二匹,备御各拴马一匹,游击、参将各拴马二匹,副将各拴马三匹,总兵官各拴马四匹,一等总兵官各拴马五匹。”
诸贝勒书谕:“设於乡村街道之火炉,概令停用,改於村外远处设炉,若见有在乡村街道设炉者,则罪及查火之人。”
初二日,札齐巴来销去色勒阿哥十五两之功。
备御尼雅钮克,著陞为伊父参将之职。
著石天柱代其兄石国柱为游击。
初三日,明山海关来一探信汉人自首告曰之:“山海关有兵五十万,其中蒙古兵十万,取广宁路而进,毛文龙兵二十万,取南路而进。两路之兵,皆於本四月十九日到来之也。”遂问之曰:“独尔前来乎,有无同伴前来?”答曰称:“曾有一同伴,因我言欲来此谋生,同伴即返回。”乃责之曰:“尔若诚心来此谋生,为何不将其同伴告之?显是有意前来虚张声势,以误我军机也!”遂杀之。
送来官掘银九百三十两,金六两七钱,问曰:“该掘银之人,是否已缴应纳二次之粮?”其对曰:“两次粮皆已缴齐。”遂收其金,尽退其银,分给掘银之人。督催石国柱六十两,八家监工之八人,各给银五两。倘若所询问之官粮未纳,则将其革除治罪。
初五日,达尔汉额驸自所驻缪玛岁地方,获七十人解来。
霍托自所驻青苔峪地方,获七十人、马六匹解来。
初六日,都堂书谕:“曾令八旗各遣巴班及纳齐布一等之大臣一人筑城。今令停止筑城,须先行勘定城址,俟暇时再行修筑。著备御率步兵,各归原驻地,於左右交界之地,严加寻
踪防守。著巴班、纳齐布等大臣,亦各率该旗步兵,往驻备御之原驻地。”
伊勒慎、阿福尼分管之骚穗、三山峪、岫尤里、瞻札绥色四屯二千男丁,携其妇孺,往南叛逃,被沿边驻军追及,尽杀其男丁,俘其妇孺。
四月初六日,都堂书谕:“汉人军士及百姓,凡有弓矢刀枪炮等军械,限於二十日内,送交各该管官。逾二十日隐匿不送者,被人首告,治以重罪。禁止汉人工匠售卖弓矢刀枪等军械,十日以后,卖则罪其售卖之人,买则罪其购买之人。限各所属人於二十日将军械送交完竣,并著该管官员具文上奏。”
达尔汉巴图鲁贝勒之使者齐成古、乌巴锡领六人,携马十一匹、驼二只、妇女五人前来见汗。
广宁张参将偷拐喀克都里家之六男、六女私占未成,而送回。遂将张参将治罪,其家奴和牛马及一应物件,分为三份,以二份给其主,以一份由执法者取之。二夫、一女还於喀克都
里。再有六男、六女潜逃,则责令张参将偿还之。
多铎阿哥所管郎游击属下人魏云登,原为代理备御,因擒获毛文龙遣来之奸细,著陞为正备御,并赏给银两。将所来之奸细杀之。
副将冷格里,率白巴牙喇四百人,戍守於朝鲜边界。曾获人一百十三名、马二十八匹、牛五头、骡五匹、驴四头、银二百五十两携来之。将银二百五十两,分给随往之巴牙喇等。
初七日,有人来告曰:鄂善牛录下纳米达哈里,被他人堵杀於威宁以内之大路等语。汗闻而问之曰:“纳米达哈里佩弓箭撒袋乎?”答曰:“无弓箭撒袋。”汗怒曰:“军旅之地其为何不佩弓箭撒袋而行!如尚未火化其尸,则割其肉抛之,若已火化,则将其骨灰抛撒之,并禁服葬衣。”又召众大臣曰:“著详查杀纳米达哈里之人。”
初八日,传谕於驻南边八卡伦之人曰:“尔等驻边之人,切勿愚顽,妥加防守,尽忠图报。若听信小人之言,违汗训谕,存盗贼之心,疏忽怠惰,则祸患必及尔身也。不违汗言,谨慎
防守,尽忠图报,蒙汗嘉奖,乃尔等之功劳者也!”
初八日,汗降书谕曰:“著每牛录由一章京,率领牧马,一章京催造军械,一章京催种田亩。”
副将额克兴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