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传叩寄』等因。荃转电。

  ——见原书卷六。
 
光绪十一年

  左宗棠等来电(二月初三日到)

  北洋大臣来电(六月十三日到)

  左宗棠等来电(二月初三日到)

  密号。去腊底接香港坐探委员报:腊月十八探得初十抵港之法兵船,英官权许其购七日粮食,限该船于三个月内不得再来香港。十九探探得东洋来信,近有法兵船到长崎采买煤、粮,于月之初五离港等情。又腊月电报:香港已于腊初定令应守局外之例,不准接济法寇。屡奉英廷命,何以英官有权许购粮之事,立限三个月不再到港?中、法之事三个月不了,不知是否仍守局外之例?又东洋即日本,与中国最近;理应一例示战,令守局外之例。饬据福建通商司道详,并英国星领事上年有「文行各省照会不能作为示战明文,必由总署照会各国驻京公使转饬各省通商各口领事遵照,方为一律」等语。谨会电奉商,即请酌定示覆!棠、善、浚启。宋。

  --见原书卷七。

  北洋大臣来电(六月十三日到)

  密。厦门彭提督十三辰刻来电:『昨一法船驶厦装煤,言今申刻开往上海。据云澎湖法船今日尽数开往香、厦、津、沪日本等处游历,利士卑士船亦往津、沪一带。日前先托新关船往探,尚未回厦。汉肃』云云。鸿。覃酉初。

  --见原书卷八。
 

光绪十二年

  粤督来电(十二月十三日到)

  北洋大臣来电(十二月十四日到)

  南洋大臣来电(十二月十四日到)

  军机处电寄张之洞谕旨(十二月十五日)

  闽督来电(十二月十五日到)

  北洋大臣来电(十二月十七日亥刻到)

  闽督来电(十二月二十日)

  粤督来电(十二月十三日到)

  驻日本徐使来电:『倭外部文称:因由法新造之「亩傍」兵轮日久未到,现派「明治」舰、「长门」舰前往汕头各港访寻;请电粤转饬地方官:如该二船入口时,弗视为商船』等语。巨舰不比歼芥,何须寻访;言语支离,必不怀好意。现经粤电覆云:『长崎杀戮华兵一案,华民愤极,粤民尤甚。倭舰来粤,恐难保其无事。崎案正在商办,大局攸关;彼此均须加意。如来粤各港口,当即电闻;转致无须派舰来寻』等语。狡谋伺隙,豫杜是否有合?请裁酌加电徐使。之洞肃。文。

  北洋大臣来电(十二月十四日到)

  密。连接粤、闽电称:徐使电告倭兵舰将赴各口访寻法造兵轮;张督回电称是倭诡计多端。徐未电商总署、南、北洋即先辄先转电亦属任意;祈署电止之!鸿。盐。

  南洋大臣来电(十二月十四日到)

  密。顷接杨石泉电称:『日本徐星使来电云:据倭外部文称,因由法新造之「亩傍」兵轮日久未到,现派「明治」舰、「长门」舰前往各海访寻,祈转饬地方官勿视为商船』等因;询荃处有此电否。查日本访寻兵舰,荃处并未接到徐电;不知电钧署否?祈示覆!荃。元。

  军机处电寄张之洞谕旨(十二月十五日)

  奉旨:『张之洞电称:「接徐承祖电:倭外部因新购法舰未到,拟派船至各港访寻」等语;南洋接闽电相同。目下崎案未定,华民积愤;如倭有兵轮入口,难保不别滋事端。此事该外部语涉支离,徐承祖既不先事力阻,且未电告总署及南、北洋大臣、辄为转电闽、粤,殊属轻率;着传旨申饬。彼船如未成行,仍应向其阻止;并即电闻。钦此。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闽督来电(十二月十五日到)

  昨接日本徐大臣来电云:『据倭外部文称由法新造之「亩傍」兵轮日久未到,现派两兵舰来闽厦、台湾各港口访寻;祈转饬地方官勿视为商船,并飞咨台抚』等语。经电复『已知照台抚;闽厦未闻到有日本兵轮,应请照覆外部』。鄙意新造巨舰开赴东洋,必有定期、定向,不比歼芥,何须到处访寻;其言难信。查崎案现尚未了,恐地方惊疑,借端生事。请钧处电嘱徐大臣转致外部,无须派轮来闽;如该轮到时,当即电闻。并祈示复!浚叩。寒。

  北洋大臣来电(十二月十七日亥刻到)

  密。徐使十六来电:『咸电敬悉。倭在法新进一舰,前月初七即闻该舰由新加坡开来之信,逾半月末到;倭揣系沉没或坏机停泊孤岛,故雇两商轮于本月初八驶赴南洋一带访寻确信,直至西贡、新加坡而止。因恐该二轮在途缺乏用物,须入经过各国口内添购;故文请承祖及英、法、葡各使均电知各该属地于该二轮入口时,勿视为商船;其意在免征钞税。承祖深知实情,且接文时船已开行四日,又非独往我国,势难阻止。并悉各使均代径电所属各处,故亦遂照来文所指各处,代电闽、粤:如该二船入口,请勿视为商船等语。昨接粤督来电,当电复「各港」系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