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杜争端。该铺户毋妄生觊觎可也。  私记 

  同治玖年拾壹月十二日具呈人铺户陈恒裕号

  (注)戳记上面,又盖私记。

  ●第二六八呈同治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一一七○一--七

  铺户陈恒裕号呈称:该大枋实系己物,催淡水分府查验给领,如有虚词冒认,愿甘坐罪;批:毋庸多渎

  被告住做状自稿

  干证住歇家

  地保住认戳

  具呈人铺户陈恒裕号,住竹南一保中港街,同安属、离城二十五里

  经承代书原差  戳记  淡水分府陈、给粤籍代书,申民□戳记(注一)

  具呈状人铺户陈裕号,年岁,住中港街抱告陈忠年卅岁系本告辛劳住为实系己物,并非冒认,催乞迅饬查验,实给、虚坐事。切裕于此十二日,以埋寄有据,图索混禀,具控林妈义等情一案,词备前卷;蒙批录后,不胜骇异。无如该料贰件,系裕修船遗剩,埋寄顶藔「合茂」店后,附近周知。而且该料面凿刻字号,虽然被恶削去,而铁印「恒芳」字号尚在,前经投明总理、暨郊铺人等,查明号据、赈簿,理斥归还于裕收管;是以无事呈控。不料奸恶林妈义图索不遂,串谋口书,混禀瞒耸,到蒙饬封。伏思:物各有主,苟非己物,安敢妄生冒认干咎。宪台为民父母,清廉夙着,奚认以有主之物,而听奸人瞒禀,变价充公。揆之情理,奚堪吃亏,不蒙恩饬查验账簿、号据,给领归还。如有处词冒认,愿甘坐罪。势亟沥情催叩。伏乞大老爷,电察虚实,恩准迅饬查验号据,起封给领,沾恩不朽。切叩。

  署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加十级、纪录十次陈批:

  该木料饬封已久,该铺户先时既未呈明,率以事后之词,混请给领。断难取信。仍着遵照前批,毋庸多渎。  私记 

  同治玖年拾壹月十八日具呈人铺户陈恒裕号

  原告于年本月十二日呈批:如果该木料系尔之物,当林妈义争执之时,何不赴案呈告?现经饬封日久,率行混请给还,显见捏词冒认,前据林妈义具呈,已明晰批示矣。此项封存料件,应候变价,拨(充公用),以杜争端。该铺户毋(妄生觊觎)可也。(注二)

  (注一)戳记上面,又盖私记。

  (注二)()内字,据第二六七号补之。

  ●第二六九谕同治九年十二月九日一一七○一--九

  淡水分府陈,谕饬明善堂绅董:将浮出大枋变卖,充为修整土城及起盖炮台之用

  特授澎湖分府、署淡水分府陈为谕饬变价,以充公用事。案据香山港口书杨义合禀称:「香山港口浮出大枋贰块,无人管理,现在民人争夺纷纷,诚恐争较滋端,禀请饬封」等情。当经饬封,取具收管附卷。旋据林妈义及铺户陈恒裕,先后赴案具呈,均经批饬充公在案。兹查堑垣土城损坏,并须另建炮台,应需公项。合行谕饬估变充分。为此谕,仰明善堂绅董郑如梁等,即便遵照,立将封存香山口前项木料贰株,克日招商估价变卖。所变价银,即充为修整土城,及起造炮台之用。仍将估变、修造缘由,禀报察查,毋得违延。特谕。

  一、谕仰明善堂绅董

  私记 

  同治玖年拾贰月初九日承工总

  关防  北路淡水捕盗同知关防

  稿行  私记 

  ●第二七○函同治十年五月初三日一一七○一--一○

  明善堂绅董复函淡水分府:已将大枋变价,但被人搁阻搬运,请发给印单

  香根公祖大人赐览:明善堂前奉札饬,将香山所封木变价。今买主郑隆记缴价捌拾元,起造南门炮台,今日往运,被该地张、曾、林三姓人拦阻。应请发给印单,再往运去,以免滋闹。顷接奉示函,已悉一一。贞甫亦有函催,势难复缓。郑林已约,随即措缴矣。肃此奉复。敬请钧安。治晚生翁林莘谨启。

  ●第二七一单同治十年五月初四日一一七○一--一一

  淡水分府陈,饬原差将大枋起封,押令车工运往明善堂

  钦加府衔、澎湖分府、署淡水分府陈单仰原差汤才,迅往香山口岸,协同总保,立将前封该处浮起木板贰块,刻即起封,押令车工,运赴堑城明善堂绅董交收,变价,以便充为修造土城、炮台公用。倘冇棍徒藉端拦阻,许即扭禀赴辕,以凭察究。该差毋得玩延干咎。速速。

  一、单仰

  私记 

  同治拾年五月初四日承刘春波

  关防  北路淡水捕盗同知关防

  稿行  私记 

  ●第二七二清单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一一七○二--一

  迎接新任台澎挂印总镇需用对象之清单

  今开:

  钦命大牌一对。

  新任台澎挂印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