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甲巡检朱岱源请:将应领光绪拾肆年冬季分俸廉、役食各项银两,领回办公,备具印领请发等由。据此,查前项俸廉、役食,前经卑职详奉宪台批饬,由县暂行坐支,俟清赋粮额大定,该县与苗栗划界,再行改编等因,业经遵办支发;至拾肆年秋季止,并详报在案。兹据请领冬季银两,除养廉、役食,提支新粮给发外,其俸银是否照数支给之处,理合具文详请宪台察核,批示祇遵,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副详者。

  右详

  奏委署理福建台湾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沈

  光绪十五年五月初八日知县方祖荫

  印  新竹县印

  奏委署理福建台湾布政使司布政使沈批:

  查大甲巡检朱岱源,现无奉议罚俸案件。据请光绪十四年冬季分俸银,应准支食。仰即遵照给领,具报。此缴。初二  私记 

  骑缝印(福建台湾布政使印)

  监印官代理布库大使姚近范

  新竹县  戳记 

  光绪十五年六月初六日奉

  私记 

  (注)此系副详到布政使司之日期。

  ●第二○六申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六日一一四一○—四二

  新竹县典史萧启元,向新竹知县沈、申送光绪十八年春夏雨季养廉银、增廉银、役食银、马夫工食银钤领

  申文  钤记  台北府新竹县史钤记

  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八日

  私记 

  典史为申请给发养廉、役食银两事。窃卑职应领养廉、役食银两,业经请领至光绪十七年冬季止。兹再请领光绪十八年正月起、六月底止,春夏两季养廉银壹拾两,增廉银壹拾两,役食银壹拾伍两伍钱,马夫工食银参两壹钱,共应领银参拾捌两陆钱;除扣六分减平银贰两参钱壹分陆厘外,实领银参拾陆两贰钱捌分肆厘。理合备具铃领,具文申请宪台詧核,俯赐给发承领,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验施行。须至申者。

  计申送钤领壹纸。

  右申

  新竹县正堂沈

  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六日典史萧启元

  钤记  台北府新竹县典史钤记

  ●第二○七钤领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六日一一四一○—四三

  上件附送之钤领

  典史今于与请钤领事。遵领得光绪十八年正月起、闰六月底止,春夏两季养廉银壹拾两,增廉银壹拾两,役食银壹拾伍两伍钱,马夫工食银参两壹钱,共银参拾捌两陆钱;除扣减平外,实应领银参〔拾〕陆两贰钱捌分肆厘。合具钤领是实。

  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六日典史萧启元

  钤记  台北府新竹县典史钤记

  ●第二○八札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九日一一四一○—四四

  新竹知县沈,札发光绪十八年春夏雨季养廉等银与典史

  即补清军府、本任宜兰县、调署新竹县正堂沈,为札发事。本年闰六月初六日,据该典史请领光绪十八年正月起,至闰六月底止,春夏两季养廉银一十两,增廉银一十两,役食银一十五两五钱,马夫工食银三两一钱,共应领银三十八两六钱;除扣六分减平银二两三钱一分六厘外,实领银三十六两二钱八分四厘,备领申请给发等由,计申送钤领一纸到县。据此,查核领数相符,合行札发。为此札,仰该典史即便遵照,立将发去后开养廉、役食银两,照数点收,具报查考,毋违。特札。

  计札发本年分春夏两季连闰养廉、增廉、役食,除扣平外,九四实银三十六两二钱八分四厘。

  一、札典史

  十三日发银并签。

  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九日承粮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沈行初十  私记 

  ●第二○九副详及批光绪十八年九月初五日一一四一○—五一

  新竹知县沈详请布政使唐:典史光绪十八年春夏雨季俸银是否照发;经唐批住支

  副详  印  新竹县印

  光绪十八年九月初八日到

  补用同知、本任宜兰县、调署台北府新竹县,为详请示遵事。案据卑县典史萧启元申称:「光绪十八年正月起,至六月底止,春夏两季俸银,共库平银壹拾伍两柒钱陆分,除扣六分减平银玖钱肆分伍厘陆毫外,实应领库平银壹拾肆两捌钱壹分肆厘肆毫。理合备具钤领,申请察核,俯赐承领」等情,计申送钤领壹纸到县。据此,查该典史有无参议罚俸案件?请领前项俸银,可否准予承领?理合具文详请宪台察核,俯赐批示祇遵,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呈乞照详施行。须至副详者。

  右申

  钦命福建台湾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霍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