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县印

  正堂方行

  ●第一八九简文及批光绪十四年十月十二、十一月一日一一四○五—四九、五○

  第一八八号(详)之简文,及台北知府雷批

  简文  印  新竹县印

  十四年十月十六日到(注一)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新竹县,为详请批示祗遵事。除将请示拨府当差民壮工食,应在何款动支各缘由,备录正详,不复冗叙外,理合摘具简文,详请宪台察核,批示遵行,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简文者。

  右申

  特授台北府正堂、加一级、军功加二级、纪录五次雷

  光绪十四年十月十二日知县方祖荫

  印  新竹县印

  特授台北府正堂、加一级、军功加二级、纪录五次雷批:该县季应解府之民壮工食,系在额设民壮内抽拨,赴府当差。据称:该邑钱粮现未定案,额编之款亦未详定,固属实情。惟查该邑额编之款,不仅拨府当差民壮工食一项,即该县衙门亦有役食,且有廪膳、衣粮、春秋祭祀各款,究竟该县本年春秋及廪膳、衣粮各项,是否均未借款开支?仰再详晰查复核夺。此缴。  印 

  新竹县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初一日奉(注二)

  (注一)简文到府之日期。

  (注二)新竹县奉台北府批日期。

  ●第一九○副详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一四○五—五二、五三

  新竹知县方,奉台北知府雷批后,再请示,及台北府雷批

  〔批〕照办速办,即批解。

  副详  印  新竹县印

  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到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新竹县,为遵查详覆事。本年十一月初一日,蒙宪台批卑县「详请示拨府当差民壮工食,应在何款动支」各缘由,蒙批:「该县季应解府之民壮工食,系在额设民壮内抽拨,赴府当差。据称:该邑钱粮现未定案,额编之款亦未详定,固属实情。惟查该邑额编之款,不仅拨府当差民壮工食一项,即该县衙门亦有役食,且有廪膳、衣粮、春秋祭祀各款,究竟该县本年春秋祭祀及廪膳、衣粮各项,是否均未借款开支?仰再详晰查覆,核夺。此缴」等因。蒙此,卑职遵查,本年春秋祭祀,以及孤粮、役食等项,无款可支,均系卑职暂行挪款垫给,从前挪动者,无非单费一款,且亦不敢具报。现在改作钱粮,尤应另筹归补。惟额编之款,终须动支钱粮,或将卑邑额编役食,及拨府等款,仍在钱粮项下暂支,俟新粮坐支定案,再行详办理。合详请宪台察核,俯赐批示祇遵,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副详者。

  右详

  特授台北府正堂、加一级、军功加二级、纪录五次雷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知县方祖荫

  印  新竹县印

  特授台北府正堂、加一级、军功加二级、纪录五次雷批:查各属额编坐支各款,本年春初,即奉藩宪,连同兵米价详明,由各县暂就单费内,借动垫用,一俟新赋开征,即就新赋动给,并将借动丈费,按数拨还,行府转饬在案。是各款动支钱粮,久已评定有案,并非无款可支。仰即查照前奉宪行办理,迅将拨府民壮工食解送,毋再接延,切切。此缴。  私记 

  骑缝印(台北府印)

  新竹县  印 

  光绪十四年十二月初七日奉

  私记 

  ●第一九一禀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一一四○六—一

  新竹县户粮总书朱明等,为借垫保甲,垦隘亏旷,禀请知县寻款济置

  案下户粮税总书朱明、吕洲,禀为借垫保甲、垦隘,亏旷甚巨,现岁暮在即,完欠难移,恳恩逾格,寻款济置,以均苦乐事。缘自三月,蒙宪谕,饬派书随办保甲,并先筹济纸张、工伙,加将来清赋,该书一手经理,并荷面谕,为书详请立案(批注:可),永承斯责。此即广开宏仁,尤寓爱育至意。第是承办保甲,加雇帮书六名,随行编查,继而汇造册报(批注:保甲之册,迄今尚未造齐,仰即速办,切切);旋又另派三名,专责办理抚垦、隘租公事。在在繁琑(琐),递月所需薪伙、纸张、油腊等项,积垫番银陆佰余元(批注:恐断不能用如此之多)。原邀宪意,以清丈似可藉诸弥补(批注:清丈弥补,无非舞弊而已);然屡沐大宪体国便民,谆谆示谕,告诫綦严。是上自委员,下至差保,均各凛遵不苟,染指毫无,似无截长补短之处。但下书责司书办奉役,在所应得,岂敢多赘。惟是向囊无蓄,巨垫难堪,兹际岁暮,四处借贷者,迫逼取讨;积欠帮伙者,屡索度岁。下书思维不已,是不得不披胆告陈。为此泐乞恩宪大老爷鸿慈,逾格恩赐,筹款抵垫,以均苦乐,则感深恩于无既矣(批注:请问有何项可提。即若大差过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