钤记  台北府新竹县典史钤记

  借印(注二)

  (注一)单系一一三一四—五,乃各差役所欠缴税契银两之清单。

  (注二)前代理新竹县正堂周,因不能用县印,故借用典史钤记。

  ●第一三一比单(堂谕)光绪十年四月十二日一一三一四—七

  一皂馆记陈荣口供,及堂谕原本

  比单  私记  承税总差皂总

  计开:

  一皂馆记陈荣

  〔堂谕〕既据张河等保结,限三日内缴钱。(注)如到期不清,惟该役是问。此谕。

  〔光绪十年〕四月十二日比(正堂徐)

  (注)钱字,依第一三二号系「银」字。

  ●第一三二供词光绪十年四月十二日一一三一四—七

  一皂馆记陈荣口供,及堂谕誊本

  据陈荣供:小的尚欠公款银壹百余元,现在外面催收,若有到手,随即投缴,不敢贻误。今蒙提讯,总求宽限三日,小的缴清,沾恩就是。

  堂谕:既据张河等保结,限三日内缴银。如到期不清,惟该役是问。此谕。

  〔光绪十年〕四月十二日供

  值缮彭璜

  ●第一三三保状光绪十年四月十四日一一三一四—八

  户房书王海,保户书(即一皂馆记)陈荣欠缴契税分期缴清

  具保状人台下户房书王海,今当大老爷台下,承保得户书陈荣所欠周前主税契公款银壹百八十六元八角七瓣三尖一周七末,兹光备缴银三十元,其余的限于四月终,缴银六十六元八角七瓣三尖一周七末;五月初十日,缴银三十元;五月贰十日,缴银三十元;五月终,缴银三十元。共壹百八十六元八角七瓣三尖一周七末,尽限五月内,如数缴清,断不敢逾限、拖欠分厘。如敢逾限拖欠,惟保人是问。除向周前宪具结外,所具保状是实。

  〔批〕附卷。  私记 

  光绪十年四月十四日立保状台下户书王海(画押)

  ●第一三四比单(堂谕)光绪十年四月十八日一一三一四—九

  税差叶仁欠缴契税事件之提比,及堂谕原本

  比单  私记  承税总差皂总

  计开:

  在押税差叶仁

  〔堂谕〕既据纪永、许能、陈镛等,具限月底先缴五十元,准如所请。如到期不缴,惟该役等是问。叶仁仍管押。此谕。

  〔光绪十年〕肆月十八日比(正堂徐)

  ●第一三五限缴状光绪十年四月十八日一一三一四-一○

  三皂站堂役许能等三人,保证税差叶仁限期缴契税

  具限缴状台下三皂站堂役陈镛、许能、纪永,今当大老爷台前,限得叶仁所欠前宪周契银,至此月终,缴银伍拾元,不敢冒限等情。如有等情,惟能等是问。合具缴限状是实。

  〔批〕附卷。  私记 

  光绪拾年四月十八日具限缴状人陈镛(画押)许能(画押)纪永(画押)

  ●第一三六移光绪十年十二月六日一一三一五—六

  卸任新竹知县徐,将欠缴奏销册费银之被管押书办林贵,移送于新任知县彭

  钦加同知衔、调授新竹县正堂徐,为移交事。案照书办林贵一名,系敝任内欠缴奏销册费番银贰百零壹元,未据照数备缴,业经饬据三皂头役李益管带押追在案。兹值交卸,合就专文移交。为此移诣贵县,请烦查照办理。须至移者。

  计移送:

  管带林贵壹名,系押追欠缴册费银元由。

  一、移

  新任新竹县正堂彭

  光绪拾年拾贰月初六日承粮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徐行  私记 

  ●第一三七札光绪十二年八月九日一一三一八—一

  台北知府层奉吏部咨,札饬新竹县:厉行缉官揭参

  札新竹县

  署理台北府、候补府正堂、军功随带加二级、纪录五次雷为札饬事。本年七月二十四日,蒙本道宪陈札开:「本年七月初九日,奉爵抚宪刘宪案:『光绪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准吏部咨〈考功司案呈,再查臣部处分定例内开《命案凶犯在逃,扣限六个月查参,将承缉官住俸,勒限一年缉拿;二限不获,罚俸一年,再限一年缉拿;三限不获,罚俸二年,仍再限一年缉拿;四限不获,降一级留任,凶犯照案缉拿。又凡道路、村庄被劫,以失事之日起,扣限四个月,盗犯未获,题参疏防,将承缉州县印捕官住俸,限一年缉拿。限满不获,降一级留任,再限一年缉拿。三限不获,再留任一年缉拿。四限不获,照所降之级调用。如情重命案、及抢夺良家妇女之案,以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