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七二番银二千元,公存五处,每年不计闰,生息银三百元;至乡试之年,于七月初一日,核计按照生过息银,总收若干,作为全淡南北在学正途文生、贡生资送乡闱应试卷费之用,不论贫富,按名匀分。所有每年息银,历系半年收缴。除光绪十七年六月十七以前息银,前已收缴匀给清楚。其自十七年六月十八日起,至十八年六月十七日止,全年分息银三百元,亦据该前县申缴在案。兹查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起,至十二月十七日止,不计闰,又已半年应缴息银一百五十元,合行饬缴。行到该县,即便遵照,催令绅士林汝梅、李联萼、翁林萃、郑如梁、吴士敬等,将应缴光绪十八年六月十日起至十二月十七日止,不计闰半年息银一百五十元,克日缴齐,备文批解赴府,以凭存俟下届乡试,寄省匀给多士买卷之资。毋延。此行。

  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六日行

  印  台北附印

  私记 

  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七日奉

  ●第三○一谕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九日一一七一六--二

  新竹县奉台北府札,谕令绅士林汝梅等,将登云会半年息银备缴,以凭批解赴府

  特授新竹县正堂、加二级、纪录十次叶为谕饬完缴事。本年十二月初七日,奉本府宪龙札开:「案查(云云照文叙至)毋延,此札」等因。(注)奉此,合行饬催。为此谕,仰绅士林汝梅、李联萼暨郑如梁、翁林萃、吴士敬各家属等,速将前领陈前府宪捐存乡试登云会番银贰仟元,应缴光绪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起至十二月十七日止,不计闰半年息银壹佰伍拾元,限三日内,如数备缴赴县,以凭备文批解。该绅士等,毋得稽延。切切。此谕。

  一、谕仰

  光绪拾捌年拾贰月初九日礼承林青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叶行

  (注)参阅第三○○号。

  ●第三○二示光绪五年六月十一日一二一○一--五

  台北府出示:催晋赈各捐户换照

  赏戴花翎、署理台北府正堂、卓异候升、加七级、纪录十次陈为出示催缴换照事(注一)。照得晋赈停捐之后,各捐生给有实收未换部照各户,经本府随案禀请,开列姓名、官阶,先后请照补填换给。兹奉学道宪,按临台北考试,已将所请各照之有照可填者计十四户,又本府随册请奖填照、留存催换之贡、监职衔等照二十四户(注二),先经出示催换,至今未据缴齐。现在前请各照内实官及加衔、加给之应颁各照,俟奉续发到府,另有(注三)催缴。所有各照中之已奉发到府者,奉宪催缴,实收给照详报。刻下奖局久停,各捐生可到本府署中,缴收换照,并无书吏人等油,朱、纸、笔等项分厘之费,只要实收缴府,立时填照,即交赍收来缴之人领回。既无分厘费用,亦不必托人代换、代领,致有匿延、需索之端。除札县差催,并分谕南北经手绅董,又经饬差催缴外,合将第七次催换实收给照,禁收公费净尽缘由,列名示谕。为此示,仰经手各绅董,遵照列开各名,限日一律催收缴换。经此次示谕,分催不到,明是各捐户之不愿邀奖可知。本府体贴民心,一概详请注销,毋悔。特示。

  光绪伍年陆月日给十一

  发贴堑城县口晓谕。

  截留各照催缴实收换照各捐户。

  计开:

  刘超先林芬洪辉东吕光邦林芬翁鸿飞刘其琮罗云锦陈景山郑士杰吴宏基吕庆云吕世清吴振芳李呈祥翁鸿飞陈景山罗云锦吴宝兴汤增敬傅国华傅喜云吴嘉趾郑士杰郑献瑞王再勋廖赞元刘其琮

  又奉填发府催换各照捐生。

  计开:

  邹毓麟魏炳文姜荣富曾宗辉林芬王经邦吴振芳陈德周陈森和苏国芳

  (注一)此示系台北府饬新竹县之札(一二一○一--三)之附件,其内容两者大致相同。

  (注二)一二一○一--三札,写为二十户。

  (注三)同上札,「有」字作「行」字。

  ●第三○三奏光绪八年(?)一二一○一--一九

  户部奏:为停捐已逾三年,谨申明节次奏定限期分别注销捐案

  户部谨奏,为停捐已经三年,谨申明节次奏定限期,分别注销捐案,以清案牍而免牵混,恭折仰祈圣鉴事(注一)。窃查臣部自光绪五年,遵旨停捐,于是年四月十三日,将停捐未尽事宜,逐款开单,奏明立案内开:「外省捐案,除核覆照准者不计外,此外或呈请扣奖,或短交银两,或须声明原案,或须呈明出身,凡一切驳斥之案,自此次奉旨之日为始,予限三年,由各该省奏咨议覆,或由捐生自行呈明呈交,俾捐案得以清厘。如或逾限,即行注销」等语。又查六年六月二十日,臣部具奏酌复,由部改奖章程,并酌定限期折内声明:「将部驳另核请奖,及驳令补交银两各员,除力能补交各员,照案赴部补交外,其无力补交之人,准其将原领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