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责在此诸公身上』。

  李大臣笑曰:『各大臣均以保安为怀,必无废约之意。就本大臣论之,谅山之役及调兵之费,皆误于贵部在议院宣言撤兵限期;只恐应出赔款者,惟贵部一人耳。倘果系中国兵官擅自举动,亦须俟查出讯办,不能先请国家认咎』。

  茹相曰:『一切臣工,均由国家节制,听国家命令;故法国但咎中国国家也。中国应如何讯办中国官员,可由中国自理』。

  李大臣曰:『贵部如此执意辩说,诚不能明白。今但问贵部究欲商议此事耶?抑必从事干戈耶?倘欲商议,本大臣深知中国无失和之心,当竭力调停以保和局;倘必欲从事干戈,则千言无益,一听贵部自任其咎。然兵凶器、战危事,恐亦不利于贵国耳』!

  茹相曰:『本部非不欲保和局;奈自有谅山之事,兵费、船费必须多供一、二年,实应中国赔给。又闻中国主战之党,非逼以兵威,必不肯允;故不得不然耳。试观总署来电,为期已迫,尚游移于照约撤兵一事。倘本国竟允暂置赔款于不论,俟巴使到津再议,一面遣散兵船,则津议不成,仍须决裂;彼时再调兵船,其费更多。故此刻断不能两种办法。贵大臣意气和平,本部素所钦佩;极愿与贵大臣互保和局。可惜仅有贵大臣一人如此,而中国执政不能同有此心耳』。

  李大臣曰:『本大臣愿保和局,亦即中国执政之意。贵部偏听他人之言,虽本大臣舌敝唇焦,亦难挽回;贵部之执意,殊属可惜」!

  茹相曰:『今挽回之法只有一条:请告中国,云所定之赔款数目可以在津商议也』。

  李大臣曰:『既如此,当请贵部作一函来,订明应否赔偿,俟在津查明妥议云云;以便译告总署』。

  茹相曰:『可以修函。惟为时既促,须请先行电告「本早谈论之事」;使中国先知本国之意』。遂别(陈季同述)。

  二十四日法外部茹相复函

  贵大臣十九日来函,告明于收到本部西七月初十日函后,即电达中国并将电意略告云。本部曾面允撤兵一月之限,不始于宣旨之日而始于奉文之日;并此旨刊出后,即可饬巴使赴津与中国钦差大臣商议等因。本部不知何故,贵大臣欲申明撤兵期限一节?今免彼此误会,特再告明:本部向未允西七月初十日函告各节外,另作办法。此函内说:凡华兵均须于宣旨一月后一律撤完。本部甚望本礼拜内,中国国家必有好音寄到,言明此节已照办并允所请赔款之事;本部一得此信,即可饬巴使赴津矣。

  同日接李相电

  顷闽电:孤拔带船分赴福、台;此福呢旧策「欲据闽、台为质」之意。总署既电允降旨撤兵,宜与约定:各船不入口,以免两疑生衅;静候明旨。乞复,即遵照致函外部矣。

  二十五日法外部茹相复函

  收到昨日第二封函内开:李中堂电告,总理衙门即允请旨撤兵,法国兵船不可进福州等口,以免生事等因。本部闻总理衙门允请降旨之信,甚喜;因藉可见其欲照办津约。然此请旨之信,业已答应数日;倘果能明宣谕旨,则更可喜矣。至于兵船停泊之地,本部深恨不能照李中堂之意办理。因中国国家未明答本国七月十二日之函以前,各船不能移出现泊之地也。至于启衅一节,似可无虑;盖倘无人先来攻打,各兵船断不先行举动也。此复。

  照译外部茹相闰五月二十六日来函

  总署电告本月二十四日已奉明旨撤回北圻华兵等因,本部甚喜于本部二十日照会内第一事已经办妥。其第二事,本国今不请中国照定巨款数目偿还,但求中国认有应偿之款;究须若干,俟巴使与中国钦差大臣议定。其款有二:一、恤偿谅山死伤兵士之家;二、因津约忽生枝节,致须撤水陆船兵之费。如中国不辞此种办法,即可派巴得诺赴津;务祈迅即电告总署,定知本国谦和之意。请贵大臣告以二十日照会所限之期,可不拘定;凡已布置者,均不移动,静候复此函之确音。

  附米酋西七月初四日以电详报其海部文(河内发——即闰五月十二日)

  前月二十三——即闰五月初一日早,游击带一队赴谅山,其前锋在松同地方为敌枪所打;置之不理,即管前进,而敌人放枪愈猛。早七点半,敌人稍退;法队遂入松同,仅有三人受伤。游击即发一人问故,华军前锋函告:以已收到津约明文,前面放枪者非华兵,乃山野村民也。并云津约自当依遵,毫无失和之意;请限五、六日,以便退兵云云。此函之语不甚明白,且无画押。至十点钟,一大官到,自称为统领;亦请五、六日为期。游击告以退回不必待五、六日,可以即速办理。二点钟,又有官二员来;不请谈,即托故退去。于是游击出示曰:『准予一点钟限期,过期法兵即前进』。四点钟,法兵果进二启罗迈当,忽有华兵四千人,用精枪攻打,至于两日;幸法兵奋勇力敌,不至全军覆没云云。

  苞按:茹相所谓「确系华兵不合」者,即据此文而已。然文内所述华军前锋函告之语,云愿遵津约,请限五、六日退回;想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