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泉裕、汪耀记、邱成振、启隆胜、源合成、汪瑞记、汪藻记等同立

  第十九合股字

  同立合约字邹开记、蔡泰记、李品三、杜顺德、王金庆、邹登记、陈深记、林添记、林克记。盖闻:猗、陶致富,经营不乏芳规;鲍、管知心,贸易自有成约。兹我同人,芝兰夙契,胶漆相孚,爰居今而则古,既合券以联财,自宜宏兹大业,固厥新基。匾曰德源,合共七股,得利就母均分,计本银七千圆。既协同有九人之庆,允符获利三倍之占,所赖大振宏规,更图久远,则不朽之盛业在兹矣!自宜恪守条规,勿违照约,庶几管鲍之休风、猗陶之胜概再见于今日,亦后人之所取法焉。爰立约字一样九纸,各执为信。股份、条目标明于后:

  一、公同议举王迁记当事,在店经理公事。公议得利十元抽一元,以作全年辛勤谢劳。

  一、议:本店生理,必须在架充足,方准开支。得利闲时不得预支,须待年终结算明白,照股分支。各宜自守规约。

  一、议:本店股伙不能荐人,恐不受唤用,多生情弊花费。

  一、议:各股伙如欲抽本,别图生理,不得私退外人承坐,务须先期通知当事及诸股伙,许抽方抽,毋得自便。

  一、议:股伙不得向店内暂移银钱借用,如有急需,必须别处移挪。

  一、议:店内逐月销号首饰衣物,在股及当事店伙不得擅行抽摘,不致故衣难卖。

  一、议:店内日清簿尾结存银钱,总须实存账目;如有虚存浮记,惟该当事是问赔补。

  一、股伙公议:本店不出支单期票,或二、三、四月间生理兴旺,措手不及,由当事先邀齐各股面商,均无闲款借与公司外,再由当事向他处暂借,不得擅专。

  一、店内所用伙记,均系当事选用,如有舞弊账目以及赃架失号,惟当事向保人是问赔还。

  一、店内各伙记薪金,由当事秉公议定,逐月宜向当事取用,不得自行擅专。

  一、列在股本银,开列于左:

  邹登记在本银一千圆再添本银四百圆。

  邹开记同同

  蔡泰记同同

  李品三同同

  陈深记同同

  林添记在本银五百圆再添本银二百圆。

  林克记同同

  杜顺记同同

  王金庆同同

  共九人,合七股,计在本银七千大圆正。另当事一纸,共十纸,各执为照。

  七股共再添本银二千八百圆,合前在本银计共九千八百圆。再照。

  同治七年三月日

  同立合约字李品三、杜顺德、邹开记、林添记、邹登记、

  林克记、蔡泰记、王金庆、陈深记

  第二十合股字

  捷兴公司外号唻记栈,股票合共十五纸。第十一号孙通记

  此我等志同联股,道合聚财,可以生理,尤期得力求财,笃谊孚运筹之振美。爰同股合,开张打鼓内外南北生理,自行配寄采兑,起号捷兴公司,外号唻记栈。订议作二十二股,每股定出资本六八银一千元,合共在本银二万二千大元。公议章程,详列于后。自今于后,惟愿大展鸿猷,大道生财,永固秉行信义,恪遵规约,以期获利靡既,是则各股东所得幸也。谨议合股字,各执一纸为据。

  并列芳名为序:

  陈隆记应得六股,本银六千元。

  陈茂记同二股,同二千元。

  陈贞记同同

  黄逊记同三股,同三千元。

  陈字记同同

  陈春记同一股,同一千元。

  以上二十二股,计在本银二万二千元正。

  一、议:本行生理,每股本银一千元,共二十二股,计本银二万二千元。所落资本,每千元每年利息银八十四元。共各股内有愿别付银在本行内放息者,议每百元全年息银十元照算,以招公平。

  二、议:协理股东公举孙明辉为正当事,每月薪金十五元;陈详明为副办,每月薪金十五元;掌握全盘生理事宜,并伙伴概归正、副当事协理人裁酌选用。惟管银人须听协理股东公举择用,如有不遵规矩等弊,当事人宜向协理股东言明,另招别人充办,不得徇私。

  三、议:凡有自行配寄东洋、香港、厦汕外埠各所采兑货物及客货采兑所得行仲,并保家包船儎等款盈余,一切利蚀,概归本行核结。除开行租、福食、薪金,并除还股息揭息等费以外,核实得利若干?仍留存经营,以图永远。

  四议:本行生理,并横滨设栈,倚兑叨仲所有盈亏,均归本行账内核结。余还息外,如有获利,俟三年大结,除虚有账落折,并开诸费以外核实,方准给与当事人花红分甘,以酬其劳。议:每百元应抽给正、副当事人孙明辉、陈详明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