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徒,预谋结聚伙至十人以上,执持凶器,无论曾否伤人,不分首从者,原例发新疆,给官兵为奴预谋结伙三人以上,除实犯死罪外,其余不分首从,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

  一、在狱罪囚私纠伙党三人以上,潜行越狱脱逃,原犯徒罪为从及原犯笞杖律应加二等为首者,仅一、二人乘间越狱潜逃,并无预谋纠伙情事;原犯军流为从及原犯徒罪律应加等为首者,原例俱发伊犁为奴;其原犯笞杖律应加二等为从及原犯笞杖为首,均实发烟瘴充军。

  以上六条原例系以新疆与内地为罪名轻重之差等,今新疆人犯拟请改发内地,似应将原发新疆者改为实发烟瘴充军;原发烟瘴充军者,改为极边足四千里充军。

  一、触犯祖父母、父母发遣之犯,遇赦免罪,释回后再有触犯复经呈送者,原例民人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今改发内地,似应仍照旗人再犯例,加枷号两个月。

  一、人命案件案律不应拟抵罪止军流徒人犯,如致死三命以上,案照致死人数递加一等者,原例罪止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拟改为罪止实发烟瘴充军。

  一、豪强监徒聚至十人以上,撑驾大船,张挂旗号,擅用兵仗火器,拒敌官兵伤人案内,私售之灶丁及窝顿之匪犯,原例发往伊犁乌鲁木齐等处为奴。

  一、台湾无籍游民犷悍凶恶,肆行不法,犯该徒流以上情重者,原例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直隶省强盗窝主,窝藏强盗二名以上者;兵丁及在官人役窝留强盗及包庇强盗窝主罪不致死者,原例俱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拟改发驻防二条:

  一、内廷太监买食鸦片烟者,原例枷号两个月,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姑因子妇出言顶撞,蓄意谋杀,凶残显著者,原例发伊犁为奴。

  谨按以上二项人犯为数无多,应请改发各省驻防,给兵丁为奴,原例应枷号者,仍照例枷号。

  一、换班绿旗兵丁及内地贸易商民,于新疆地方犯至军流之罪,如在乌鲁木齐一带者,即发往伊犁等处;其在伊犁一带者,即发往乌什叶尔剺等处;其在乌什各城者,亦发往伊犁等处;轻者编管,重者给驻防官兵为奴。

  拟暂行监禁共十六条:

  一、红阳教及各项教会名目,并无传习咒语,但供有飘高祖及拜师徒者,原例发乌鲁木齐,分别旗民,当差为奴。

  一、闽、粤等省不法匪徒,潜谋纠劫,复兴天地会名目,平日并无为匪,仅止一次随同入会者,原例发遣新疆,酌拨种地当差。

  一、老瓜贼内跟随学习技艺未同行者,原例发新疆为奴。

  一、响马强盗执有弓矢军器,白日邀劫道路伤人,不得财为从者;未得财又未伤人为首者,原例俱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洋盗案内被胁接脏瞭望,仅止一次者;接脏瞭望已至二次投回良首者,原例俱发新疆为奴。

  一、洋盗案内被胁在外瞭望,接递财物,并无助势接脏情事者,原例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洋盗案内知情接买盗脏三次以上者,原例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强盗伤人而未得财为从者;强盗未得财又未伤人为首者,原例俱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用药迷人,甫经学习,虽已合药,即行败露;或被迷之人当时知觉未经受累者,原例均发往伊犁等处为奴。

  一、强盗情有可原者,原例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纠众起棺索财取赎得财案内,仅止跟随同行,在场瞭望及未得财案内为从者,原例俱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用药迷人得财案内为从余犯,原例发回城为奴。

  一、官吏、军民、僧道人等,妄称谙晓抾鸾祷圣、书符咒水,或烧香集徒,夜聚晓散,并捏造经咒邪术,传从敛钱,一切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从者,原例改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

  一、造谶纬、妖书、妖言,傅用惑人不及众者,原例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

  一、传习白阳、白运、八卦等邪教案内,为从年未逾六十,及虽逾六十,而有传徒情事者,原例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

  一、西洋人传习天主教,旗民人等听从入教,不知悛改者,原例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

  拟仍循旧例九条:

  一、原例乌鲁木齐等处安插兵民,犯该军流,仍留乌鲁木齐种地者,复有滋事脱逃等情,枷号两个月,改给乌鲁木齐兵丁为奴。

  一、发遣回疆各犯,在配酗酒滋事,怙恶不悛,难于约束者,改发巴里坤,充当磨折差使。

  谨案以上二条,专为已经发遣怙恶不悛之犯而设,从前已经发遣之犯,如再行犯罪,似应仍照旧例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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