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大西、大北等门及西厂地方等处,并各处围墙以内,金刃伤人者,原例发伊犁,给驻防官兵为奴,枷号三个月,再行发配。

  一、浙、闽、两广、江西、湖南六省纠众互殴,系预先敛费约期械斗仇杀,纠众人数虽多,致毙彼造三命者,原例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私铸铜钱数不及十千者,为首及匠人,原例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私造铅钱不及十千者,为首及匠人,原例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私铸铜钱十千以上或不及十千,而私铸不止一次,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原例俱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轮奸良家妇女已成杀死本妇案内,同谋内并未下手,又未同奸者;轮奸至本妇自尽,同谋未经同奸者;伙谋轮奸未成杀死本妇为从,未经下手者,致本妇自尽为从者,原例俱发回城,给力能管束之大小伯克为奴。

  一、轮奸犯奸妇女已成杀死本妇,同奸而未下手者;致本妇自尽为从,同奸者轮奸未成,殴杀本妇帮同下手者;致本妇白尽为首者,原例俱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

  一、台湾械门及抢夺等案内,应发遣者,此条为刑部现行例内所未载,该处向来办理章程,系发新疆为奴。

  拟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共二十五条:

  一、回民抢夺结伙在三人以上,发极边烟瘴充军脱逃被获者,原例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窝留积匪之家,造意同行分脏代卖,发极边烟瘴充军脱逃被获者,原例改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

  一、回民窝窃罪应发极边烟瘴者,原例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军民人等呈递封章,挟制入奏,所控虚诬,核其诬告罪,应拟极边烟瘴充军者,原例改发新疆,充当苦差。

  一、问拟笞杖枷责,业已发落递籍及无递籍之犯,复又脱逃呈递封章,视所控虚实,照呈递封章递加一等原例,极边烟瘴充军者,原例发新疆,分别当差为奴。

  一、军犯在配,遣人呈递封章,条陈事务,无论所言有无可采,原犯极边烟瘴充军者,原例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调发极边烟瘴充军脱逃者,原例改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

  一、发遣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刨参人犯,脱逃被获者,原例发伊犁等处,给兵丁为奴。

  一、由黑龙江、吉林减回内地充军拟流,并改发云贵、两广充军盗犯,在配脱逃,于五日内拏获,审系在附近处所暂行躲避,或偶有事故他出实非逃走者,原例俱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原犯实犯死罪免死减军人犯,在配脱逃,并无行凶为匪犯至三次者,原例改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

  一、控诉事件口称必须面见皇上,始行申诉,虽未呈递封章,即照呈递封章例上加等罪,应极边烟瘴充军者,原例民人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窃盗临时拒捕伤人未死;刃伤为首,抢夺伤人未死;又伤为首,例应斩候者,如实系被事主及应捕之人扭夺,情急图脱,用刀自割发辫襟带,以致误伤事主捕人者,原例俱减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异姓结拜弟兄为从,随同结拜,事发闻拏投首;及事未发而投首,减免后复犯结拜,本罪上加等,应发极边烟瘴充军者,原例改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

  一、罪人事发在逃,被获时拒捕,若犯该极边烟瘴充军者,原例改发回疆为奴。

  以上十四条拟仍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各酌加枷号三个月。

  一、永远枷号人犯,枷示已逾十年,原拟死罪,并应发新疆者;原例发伊犁永远枷号人犯,枷示已逾十年,原拟系发黑龙江等处者;原例发乌鲁木齐,其原拟军流以下者,民人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

  一、川省匪徒,并河南、安徽、湖北三省交界及山东之兖州、沂州、曹州三府,江苏之淮安、徐州、海州三府州,有红髫子、白撞手、拽刀等名目,在市场抢劫纠伙不及五人者;在野拦抢未经伤人,纠伙四人以上至九人,除实犯罪外,不分首从者,向例俱发伊犁,分给该处察哈尔及驻防满州官兵为奴。

  一、在野拦抢纠伙数至十人以上,被胁同行者,原例发乌鲁木齐给官兵为奴;其在野拦抢数至三人以下,犯误徒罪者,俱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

  一、因抢夺问拟军流徒罪,在配在逃,复犯抢夺,无论纠抢、伙抢、独抢,曾否得免并计,而本系云贵、两广极边瘴者;原犯军流徒罪,复抢三次以上者;抢夺问拟军流徒罪,释回后犯抢夺五次以上者;抢夺初犯八次以上者,原例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其原犯军流徒罪,复抢夺一、二次;及抢夺拟军流徒罪,释回后复抢三次,并抢夺初犯五次以上者,均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

  一、豫省南阳、汝宁、陈州、光州四府州所属,及安徽颖州府属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