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

  光绪□□年□月□□日为媒人□□□

  知见妻□□□

  立卖女为妾字人郡城内□□□

  代书人□□□

  第六主婚凭准字

  立主婚凭准字人南投堡色尾庄杨深井,妻寥心妇仔,有生下一长女杨阿血,年登二十二岁。今因长大成人,意欲婚配,井夫妻相议,外凭媒引就向与邱罗汉出首承受为妾。时三面议定聘金银叁拾大元正;其银、字即日同媒交收足讫,随将此长女交付与邱罗汉为妾。明约其日后杨血生子传孙,与杨家无干,乃是邱家之洪福。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主婚凭准字壹纸,付执为照。

  再批明:其日后杨深井、寥心妇仔百年之老,罗汉应赠龙银拾元以为丧费之用,再照。

  光绪二十七年旧历五月日代笔人洪文

  为媒人廖高

  立主婚凭准人杨深井廖心妇

  第七甘愿卖妾字

  立甘愿卖妾字人台南市第□区□□□街□□番户□□□,于光绪□□年□□月曾买过同市□□街□□番户□□之艺妓为妾,用去身价银五百大元。本期抱衾与裯,永备小星之用,不料□自入门之后,不遵家教,屡触母怒,□思为人子不能承亲之欢,反以此贻母氏之忧,置此何益。因与母相商,仍将此妾卖与同市□□街□□番户□□为妾,愿减收身价,议定七三银三百大元,一卖千休,□丝永断。保此妾系是□□用身价明买,并无来历交加不明;如有不明,□自出首抵挡,不干□□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卖妾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字一纸,合共二纸,送执存照。

  即日同中收来身价银三百大元正,再照。

  光绪□□年□□月□日知见人□□□

  为中人□□□

  立卖妾字人□□□

  代笔人□□□

  第八招婚字

  立主招婚字人彭连发,情因有孙女名唤长妹,年庚二十五岁,不幸先年长男阿安身故,留下此女承接宗祧,凭媒说合,招得李阿云为孙婿,当日凭媒言定,李家备出花红聘金百七拾大元正。自此以后,生有长男,系归于彭家为嗣;其余多生男女,系归于李家永承宗祧;倘生一子,二姓均分。夫妇调和,子孙昌盛,螽斯振振,瓜瓞绵绵。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主招婚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发实收到字内聘礼银四拾大元正,立批。

  又批明:字内仍有百叁拾元,系先日向得连家赎身,即李家备出,立批。

  又批明:现带彭家坟墓一穴,清明之日,李家祭扫,立批。

  又批明:现带坟墓一穴,日后生有长男,养成十六岁,即将坟墓交还彭家管理,立批。

  又批明:其长妹之祖父、母三人日后登仙之期,每一人李家备出哀费拾元,立批。

  光绪三十三年丙午十一月日说合媒人萧锦奎

  在场见人罗连兴

  依口代书人李桂芳

  立主招婚人彭连发

  第九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张恺记,有承买吴昌记,龚士杰鱼塭壹宗,大小六口,在安邑效忠里,坐落濑北场西南势,土名盐埕塭,东西四至,戴明上手契内,丈下则鱼塭拾玖甲陆分捌厘陆毫捌丝。前因先严在日,于光绪元年承典吴亨记契价贰仟陆佰元,嗣因昌记要缴府课,各房抽出私业划归公司变售抵缴,而此塭又系恺记承父阄分之业。迨本年十月间,昌记要缴府课迫切,议将此塭找卖恺记公司,又无银项,并因前欠借过妾张林记母利甚多,乃系丙戌、丁亥以来,因与二房接告官司,并较分长子承继长兄应分张房家产一案,及代二房累缴抚番经费叁万巨款,以致挪借外人债项尚未还明白,因无项可还仁记私款。兹又要找卖仁记此塭,爰与仁记相商,将此塭由恺记出卖,抵还前欠仁记母利银,并由仁记再备现项找买昌记,始可两全。三面议定契价六八银伍仟元;其银即日同时算找交收足讫,其塭随即封交仁记掌管收税纳粮,一卖千休,日后恺记妻子不得藉词争较,亦不得言及找赎。保此塭果系恺记阄分物业,此番始向昌记找买,与别房亲人等无干;经尽问嫡妻吴弥记不承坐外,方归仁记承坐。口恐无凭,合由恺记自出卖契壹纸,并先缴上手契壹纸,丈单壹纸,共叁纸,送执为据。其上手契尚有玖纸,因未阄分之先,被二房兰记领去,因伊应分之契未行交去,不得缴连,合批明,照。

  即日同知见收过六八秤银伍仟元完足,再照。

  光绪拾陆年拾壹月日经手收银知见人张和恺堂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张恺记
 
第四章亲子

  第一 法律规定及注解

  第二 部示

  第三 条例

  第四 原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