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大臣特立之台闽电线合同,已奉两国政府核准。相应照会贵王大臣施行,并请见复可也。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四八一(一九九六页)

  给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复台闽海线合同业经查核准行

  十一月二十一日(一八九九、一、二),给日本国公使矢野□□照会称:

  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准照称:『明治三十一年十二月初七日,即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小田切署总领事与盛大臣特立之台闽电线合同,已奉两国政府核准。特此照会,并请见复』等因。本衙门查盛大臣与小田切署总领事所订之台闽电线合同业经查核,自可准行。相应照复贵大臣查照可也。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四八六(二○○一页)

  俄国公使格尔思函请台闽海线售与日本如何设法保全大北公司利益

  十一月二十八日(一八九九、一、九),俄国公使格尔思函称:

  兹悉中国电报局与日本定立合同,将台湾、福州海线卖与日本。查此出售,于中国交涉、理财之利权首有大碍。盖以交涉而论,此项海线仍在中国手内,殊甚所欲之事;若以理财而论,将来日本台湾以海线直与美欧相连,则因子成电报,即中国电报亦所不免改由此新路传递,于专经中国通商口各线,中国所收电费,至于大有减落。此不能不请贵王大臣在意也。然顾守中国利权,其专责在贵国政府。惟独目下此事,于海线二公司光绪二十二年由本处经手与贵国立有合同之利权能有大碍。是以烦请贵署留意:凡该两公司利益,亦应一体兼顾。出卖之时,若不将台湾海线亦应按照海线公司与中国政府于光绪二十二年所立合同一体办理注明,则该公司能受大亏。为此遵照本国之谕,烦请贵署将设有何法?以保大北海线公司之利益见复可也。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四九○(一○○五页)

  致俄国公使格尔思函复台阅海线售与日本后已饬酌定办法保全大北公司利益

  十月初三日(一八九九、一、一四),致俄国公使格□□函称:

  昨接函称:『兹悉中国电报局与日本订立合同,将台湾、福州海线卖与日本。目下此事,于海线二公司光绪二十二年由本处经手与贵国立有合同之利权能有大碍。是以烦请贵署留意:凡该两公司利益亦应一体兼顾,将设有何法以保大北海线公司之利益见复』等因。本衙门查中国电报多系商线,向归盛大臣督办。其如何保全大北海线公司利益之处?应由盛大臣酌定办法,除已电致盛大臣,俟复到再行知照外,为此先行函复贵大臣查照可也。

  此复。顺颂日祉。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四九二(二○○七页)

  俄国公使格尔思函请将来对保全大北公司利益之答复应视为中国政府之复言

  十二月初五日(一八九九、一、一六),俄国公使格尔思函称:

  福州、台湾海线卖与日本,设以何法,不使大北公司因之受亏?前经函询。施据复称:中国电报多系商线,向归盛大臣督办。其如何保全大北海线公司利益之处?应由该大臣酌定。来函且称:业已电致该大臣;俟复到,再行知照等因前来。本大臣自当候复。惟因此事系奉本国政府之谕而询,是以将来复言,亦应视为中国政府之复言,而不能视为向无直行往来之盛大人之复信也。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四九三(二○○七页)

  大理寺少卿盛宣怀咨呈台闽海线让售日本合同

  十二月十六日(一八九九、一、二七),大理寺少堂盛□□文称:

  窃照台湾淡水至福州川石山海线,于光绪二十一年九月禀复贵衙门,并呈拟办法六条在案。乃事隔三年,屡议未妥。该水线已由日本修过三次,据其单开共费日本金十一万八千余元;前据称,又需修费八、九万元。无论电局殊难筹此巨款,即使赔其修费赎回自办,亦安能禁止日本不另设海线。是以于光绪二十四年十月初六日函商贵衙门:莫如将此旧水线允其售让,援照电局与大东公司所立福州水线合同,祗准水线头引至川石山海岸为止;不准在岸上设立电杆、不准引进川石山口内,庶有羁勒。且电局前奉饬造张家口至恰克图电线工程浩大,所集商股六十万元,不敷甚巨,势将中辍;得此售价十万元稍资挹注,可期赶紧造成,以符俄约。谨将所拟合同条款,先行呈请核定。本年十月二十二日,奉贵衙门养电:『台闽海线售让日本,所筹甚妥。即照办』等因。适日本总领事小田切在鄂,遵将原拟及增改条款悉心复核,缮立合同两分,于光绪二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在铁路汉局彼此画押盖印,各执一分为凭。理合将此项合同照录一分,咨呈贵衙门,谨请查照备案。如日本驻使照会来询此事,并祈照复施行。

  照录清折

  立约事,照得大清国福建省福州府至大日本国台湾淡水口海中电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