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飞捷」轮船,台湾借用时仍应核算租价,以恤商情。除禀复外,理合详请宪台俯赐查核,咨明台湾爵抚部院查照,实为公便。须至详者。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九七(一五九八页)

  致日本公使林董函送台闽海线系商线原案

  九月三十日(一一、一六),致日本国公使林□函称:

  九月十九日,贵大臣来署商议闽、台海线一事,经本大臣等辨明系属商线、并非官物;按之公法,应归中国管理。贵大臣谓若果系商线须查出凭据,方可商议等语;当经本衙门电咨北洋大臣转饬电局查复去后。兹准北洋大臣复称:『台湾初设电线在光绪十二年,原系台湾巡抚派员与怡和洋行订立合同包造,价银二十二万两。嗣于十五年间台抚招集商股三十三万两,购买「驾时」、「斯美」两船,内有管理招商、电报各局道员盛宣怀招股二十二万两;嗣将「驾时」、「斯美」两船归于公用,即以水线作为电报公司产业,抵还船价。业由电报局陆续归还招商局股银二十二万两,禀经北洋大臣批准有案。

  此为台线归入商局之根据』。并将原案三件抄送前来。本衙门查福州至台湾水电线,初则官为创设,嗣经抵还「驾时」、「斯美」两船商本,即属电报商局产业。现在贵国电局如欲筹商接电办法,中国电局与各国接电均有成式,可由电局彼此互商妥订。相应照录原案三件,函达贵大臣查照见复;并祈转达贵国政府可也。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九八(一六○八页)

  日本公使林董函复闽台海线果系商线可从长计议

  十月初七日(一一、二三),日本国公使林□函称:

  本月十六日,接准函称:『九月十九月商议闽、台海线一事,经本大臣等辨明系属商线,并非官物』云云等因。溯查当日贵大臣等曾云台湾境内以及从安平至澎湖水陆之线,自应照约让与。其至福州一条,原系大政府亦支经费而设,应归中国管理等语;是以本大臣当请查出大政府亦支经费之据,即与来函所称稍不相符。特此声明究竟。该线果系商线,犹可从长计议,似可无庸论境内外。

  再者,二十日又准函称:『前书十五年,究属笔误』等因,业已阅悉矣。并复。顺颂时祉。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一○一(一六一○页)

  光绪二十四年(一八九八)

  盛宣怀函拟将台北至川石山海线售让日本

  十月十九日(一二、二),盛宣怀函称:

  敬肃者,台湾淡水口至福州川石山海线,于光绪二十一年九月禀复钧署并呈拟办法六条,声明此线系中国电报公司之物;如须修理,应归中国自行经理。在福州一端,应由中国福州电局经管;在台北一端,应归日本管理。乃事隔三年,屡议未妥。该水线已由日本修过三次,并不预先知会。此三年内,应得海线转报之费屡请日本结付,亦不应允。其视此海线已为日本之物,置之不理。因思此事若再请由钧署与日本公使商议,势必仍前拖宕了之;必以修换之费,足抵旧线之费为词。且福州电局代其海线转报,亦属一无所有。目前时局,又不能拒其水线不在福州。宣愈屡执前拟六款商办,彼坚持不允。

  本年六月间驻沪日本领事小田切回国,由电报总局给与照会,谆托其设法结束。该领事前月返沪函称:『该海线屡次损坏,不能打电;本国三次修换,共计日本金十一万八千元。近来该海线又坏,必须修理,至省约费八、九万元;若不修理,势必置之无用之地。况该海线既属台界,中国若不趁此时售出,日后犹恐多费唇舌。若蒙采纳,以十万元交价』等语。及面议数次,语甚决绝。窃思此项海线,原系刘省三中丞经手设造。嗣因台湾设立商务局,需款置造「驾时」、「斯美」轮船,经省三中丞函商,借用公司商款置船;即以此项台北至川石山海线一条抵与电报公司,经北洋大臣咨明钧署在案。现在日本报明三次修线已费日本金十一万八千余元,目前又需修费八、九万元;据电局商董集议,商力甚窘。无论日本未必允我公司赎回自办,即使恳求政府向彼争回,商人亦难筹此巨款。中国势力亦安能禁止日本另设海线,莫若将此旧水线售让,援照电局与大东公司所立福州合同,立一约章,庶有羁勒。且张家口至恰克图电线工程浩大,所集商股六十万元不敷甚巨,又不敢请领公款,势将中辍;得此售价十万元稍资挹注,可期赶紧造成,以符俄约。宣怀审度再四,所议尚属允当。兹由日本领事拟送章程前来,又经悉心复核增改函送前来;声明商董虽已允洽,仍应请示钧署,俟核准电复到日,方能画押。

  谨抄呈电报局照会及该领事复函一折、又往来信函一折、又原拟合同及增改合同一折、又大东公司福州海线章程一折,是否可行?统乞俯赐核定电示,遵照办理。

  肃此,恭请钧安。

  照录清单

  录日本驻沪总领事小田切来函(十月初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