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千二百六十一人。
  注  释
  【一】 十二月十六日丙午「丙午」二字原在「十二月十六日」上。案:元佑五年十二月辛卯朔,十六日为丙午;据本书体例,「丙午」当置于「十二月十六日」之下,故乙正。
  【二】 升前与梁刘辈力论温伯「与」字原缺,据阁本补。
  【三】 臣不敢一一仰烦圣听「一一」原作「一二」,据阁本改。
  【四】 臣复继以为言矣「复」原作「伏」,据阁本改。
  【五】 以熙河兰岷路副总管王文郁为沂州团练使「以」字原在上句「高阳关路」下,据本书卷四四九元佑五年十月甲辰条李焘注乙正。
  【六】 邢只与宗良「邢」原作「泾」,据上下文改。「与」原作「谕」,据阁本改。
  【七】 兴复军「兴」原作「与」,据阁本改。
  【八】 每件以三省点检得一件比较施行宋会要职官一五之一四作「每两件比三省点检得一件比较施行」。
  【九】元丰七年十月四日奉圣旨「四日」,栾城集卷四六论边防军政断案宜令三省枢密院同进呈札子作「八日」。
  【一○】今年七月七日又奉圣旨「七日」,同上书作「十三日」。
  【一一】虽三省亦有不得知者「得」原作「自」,据同上书改。
  【一二】刺配五百里外牢城「牢」原作「本」,据同上书同卷论禁宫酒札子改。
  【一三】颇有疏远外住之人以窘乏之故「住」原作「任」,据同上书改。
  【一四】多连宗字「多」原作「名」,据阁本及同上书改。
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四百五十四
卷四百五十四
  起讫时间 起哲宗元佑六年正月尽其月
  卷  名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百五十四
  帝  号 宋哲宗
  年  号 元佑六年(辛未,1091)
  全  文
  春正月辛酉朔,不受朝。
  丁卯,以皇城使黄忱领端州刺史,六宅使胡田领循州刺史,宫苑副使李赟为皇城副使,左藏库副使许庆为皇城副使,庄宅副使孙晖为右骐骥副使,供备库副使李备为文思副使,供备库副使刘子方为西京左藏库副使,内殿崇班、合门祗候程建为内殿承制,前文思副使秦世章复内殿崇班。以措置荆湖北路边事司言忱等躬督士卒转战有劳,故有是命。
  是日,御史中丞苏辙言:(刘挚日记:降此章乃正月七日丁卯。)
  伏见前年冬温不雪,圣心焦劳,请祷备至。天意不顺,宿麦不蕃。去冬此灾复甚,而加以无冰。二年之间,天气如一,若非政事过差,上干阴阳,理不至此。谨按常燠之罚,载于周书,而无冰之灾,书于春秋。圣人之言,必不徒设。臣谨推原经意而验以时事,惟陛下择之。盖洪范庶征,哲则时燠,豫则常燠,谋则时寒,急则常寒。哲之为言明也,豫之为言舒也,故汉儒释之曰:「上德不明,暗昧蔽惑,不能知善恶,无功者受赏,有罪者不杀,百官废礼,失在舒缓。盛夏日长,暑以养物,政既弛缓,故其罚常燠。」周失之舒,秦失之急,故周亡无寒岁,而秦灭无燠年。今连年冬温无冰,可谓常燠矣;刑政弛废,善恶不分,可谓舒缓矣。臣非敢妄诋时政,以惑圣听,请为陛下具数其实。然事在岁月之前者,臣不能尽言,请言其近者。凡有罪不诛者七,无功受赏者四:
  陆佃为礼部侍郎,所部有讼,而其兄子宇乃与讼者酒食交通,狱既具而有司当宇无罪。此有罪而不诛者一也。石麟之为开封府推官,与诉讼者私相往来,传达言语,狱上而罢,更为郎官。此有罪而不诛者二也。李伟建言乞回夺大河,朝廷信之,为起大役,费用不赀。今黄河北流如旧,涨水既退,东流淤填,遂成道路。臣屡乞正伟欺罔误国之罪,不蒙采纳,任伟如故。此有罪而不诛者三也。开封府推官王诏故入徒罪,虽蒙德音,法当冲替,而诏仍得守郡,至今经营差遣,迁延不去。此有罪而不诛者四也。知祥符张亚之为官户理索积年租课,至勘决不当偿债之人,估卖欠人田产,及欠人见被枷锢,而田主殴击至死,身死之后,监督其家不为少止。本台按发其罪,而朝廷除亚之真州,欲令以去官免罪。此有罪而不诛者五也。孙述知长垣县,决杀诉灾无罪之人,台官有言,然后罢任。虽行推勘,而纵其抵欺,指望恩赦。此有罪而不诛者六也。秀州倚郭嘉兴县人诉灾,州县昏虐,不时受理,临以鞭朴,使民相惊,自相蹈藉,死者四十余人。虽加按治,而知州章衡反得美职,擢守大郡。此有罪而不诛者七也。
  近日差除户部尚书以下十余人,其间人材粗允公议者不过二三人,其它多老病之余及执政所厚善耳。臣与僚佐共议,以为不可胜言,是以置而不论,独取其尤不可者杜常、王子韶二人论之,然皆不蒙施行。夫杜常在熙宁间谄事吕惠卿兄弟,注解惠卿所撰手实文字,分配五常,比之经典,及其所至谬妄,取笑四方。其在都司,希合时忱、任永寿等旨意、施之政事,前后屡为台官所劾。兼其人物凡猥,学术荒谬,而置之太常礼乐之地,命下之日,士人无不掩口窃笑。此无功而受赏者一也。王子韶昔在三司条例司,谄事王安石,创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