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力不足,故有稽违差缪之弊,公议方且患之,若逐季区区点检本辖场务,则又须分夺日力,不免有所妨废,岂朝廷责任郎官之意?所有前项郎官诣场务点检指挥,欲乞更不施行。」
  贴黄称:「郎官专行文书,寺、监分治事务,并系省、部属官,其点检场务,只委寺、监为便。若场务别有因依,须至隔手点检,自可临时别差官特行点检,岂须郎官逐季奔走,以生烦扰之弊?乞圣慈详酌。」(觌自注云八月十五日。)
  注  释
  【一】言词柔和「和」原作「利」,据长编纪事本末卷九八逐小人下及文义改。
  【二】则必爱人「人」原作「之」,据栾城集卷三八请罢右职县尉状及文义改。
  【三】陕西诸司「司」原作「帅」。按上文两次指挥均下达陕西河东经略制置使司,今据阁本改。
  【四】惟璪尚当重任「尚」原作「向」,据阁本及上下文义改。
  【五】吏部侍郎左选差注不行者数日「日」原作「目」,据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五四乞令六曹删减条贯札子改。
  【六】必料诸曹条贯皆有似此拘碍难行者「难」原作「虽」,据同上书及阁本、活字本改。
  【七】新录依此「新」原作「杂」。按此指哲宗新录,上文称旧录者系指哲宗实录,李焘指出新录依照旧录之文而来,此处当是新录。「新」与「杂」形近而误,今改。
  【八】更不于正任刺史下少绝别作一项「正」,阁本作「本」。
  【九】钱惟演以章献皇后亲嫌罢枢密使「使」原作「院」,据阁本、活字本改。
  【一○】先帝二七日晏驾按本卷癸巳条王觌奏:「臣今契勘三月十六日正是神宗上僊二七日。」神宗于三月初四日逝,十六日恰是「二七」,疑此应为「先帝晏驾二七日」。
  【一一】若为内患「若」原作「方」,据阁本、活字本及长编卷三二淳化二年八月丁亥条改。
  【一二】纠察在京刑狱司隶御史台刑察「刑」原作「省」。按宋制御史台无「省察」而有「刑察」,为六察之一。宋史卷二○一刑法志:「旧置纠察司,……请以纠察职事委御史台刑察兼之。」宋会要职官一五之一三哲宗元佑元年五月一日三省言:「请以异时纠察职事悉委御史台刑察兼领。」「刑」与「省」音近致讹,今改。
  【一三】问知乃自供职后不曾请俸「自」,阁本作「是」。
  【一四】今后三路委安抚司于七月八月间体量辖下县分「八月」原作「八日」,据阁本改。
  【一五】即具保明以闻「保」原作「报」,据阁本改。
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三百八十六
卷三百八十六
  起讫时间 起哲宗元佑元年八月乙巳尽其月
  卷  名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八十六
  帝  号 宋哲宗
  年  号 元佑元年(丙寅,1086)
  全  文
  八月乙巳,六部言:「皇帝问皇太妃起居合用笺,皇太妃答皇帝用书,今来明堂宿殿当用上仪。」从之。
  丙午,诏:「将来明堂,刑部留郎官一员免赴受誓戒,专一行遣断敕文字,其支赐依例给,今后准此。」
  右司谏苏辙言:「臣今年二月曾上言,朝廷初行差役之法,其间衙前一役最为重难,民间所苦,宜以卖坊场钱及坊郭、官户、寺观、单丁、女户所出役钱,量行裁减雇募衙前,以免民间重役之害。后来蒙朝廷差臣兄轼详定役法,轼议论与臣无异,致与本局商量不合,陈乞罢免,辱蒙朝廷依轼所乞,臣以兄弟之嫌,未敢再有论列。今窃闻监察御史陈次升奏,以役法大要未定,人情荧惑,乞敕详定役法所疾速议定合差、合雇色额及官户、寺观、单丁、女户等合出役钱则例,先次施行。其州县事体不同,难以直行处分者,候诸处申到,相度裁定。蒙圣旨批送详定役法所。臣看详次升所言役人合差、合雇色额及官户、寺观、单丁、女户合出役钱则例,实系役法要节,当今所宜先定。其详定役法所并不公心定夺,奏称准元佑元年二月七日敕,应天下免役钱一切并放,其诸色役人并依熙宁元年以前旧法定差,及七月三日朝旨司马相公申明指挥,招差役人大要已定。终不明言何役合差,何役合雇。至于官户、寺观、单丁、女户合出役钱,只言七月三日朝旨未得施行,亦不明言合如何立为则例。据此奏陈,但务求合取容。虽言事官所陈,更不讲论曲直。况司马光虽为宰相,而君前臣名,礼有定分。今详定役法所乃于奏状中谓光为司马相公,苟申私敬,不顾上下之礼,曲意推奉,一至于此,而朝廷望其能别白是非,立为成法,亦已难矣。臣恐此风一扇,臣主之分自此陵夷,不惟朝廷之害,亦非所以安光之道也。谨按详定役法官皆侍从儒臣,不容不知朝廷仪式,伏乞取问,奏状中不名宰相,出何典法?及勒令早定役人合差、合雇色额及坊郭、官户、寺观、单丁、女户合出役钱则例,申奏行下,令民户早知定法,不至惶惑。(七月三日指挥不见,恐即是司马光六月二十八日所奏,至七月三日乃行出也,九月十八日始立坊郭等助役法。)
  丁未,刑部郎中王振为大理少卿,(二十六日王觌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