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石得一领皇城司事,见元丰五年六月四日,又绍圣二年二月四日。)
  是四人者,权势烽焰,震灼中外,毒流于民,怨归于国。宰相、执政知而不以告于上,谏官、御史惧而不敢论其非。幸而出于圣人在上之时,以先帝神武英气镇压其奸。不然,其为祸患,岂不若汉、唐之宦官哉!以尧之圣,不免四凶之在其朝,至舜起而后诛投之。孔子为鲁司寇,七日而诛少正卯。先帝未及肆诸市朝,而以遗陛下,陛下所宜以舜之事自任,今阅岁时,尚不闻以典刑诏有司,臣未喻也。伏望圣慈以臣章付外,议正四罪,暴之天下而窜殛之,以明国宪,以服天下。」
  挚又言:「臣近以内臣王中正、李宪、宋用臣、石得一四人大罪未正,曾具弹劾,未蒙诏旨。谨按中正等罪状,已列前奏,皆古之所谓元恶大憝【二九】,流毒至今,内外叹愤。御史以触邪绳愆为职【三○】,臣而不言,谁肯忤权要,招怨仇,为陛下言哉?夫四人之恶,陛下固已知其详,今若止于褫夺一二官资,或罢差遣,逐人拥高赀大第,志得气佚,虽使之致仕居家,亦适所以遂其所欲而已。臣见内臣甘承立昨于荆湖扰民,近日陛下睿断,更不勘结,投之遐荒,远近人情,莫不忻快。陛下谓中正等杀人伤财,残民害物,其罪与承立,谁为轻重?若不将四人比类承立行遣,乃是国家大公之法独行之于承立一小官,而屈之于中正等四贵臣也。事系政体,伏望圣明法舜之治四凶,行流放窜殛之事,以成先朝之志,明国典而谢天下。」(元佑元年四月十八日。)
  殿中侍御史林旦亦言宪等妄作,故责之。(旧录云:宪等皆先帝尝所任使【三一】,御史中丞刘挚、殿中侍御史林旦言其妄作,故责。新录辨曰:「刘挚论李宪、王中正,石得一、宋用臣罪不容诛,使彰露于丰、熙之时,岂能逃窜殛哉,若以谓先帝尝所任使,则凡经任使者,虽有罪,皆当不问乎?今删去七字,当考。李宪等见所居官,新录因旧录,太疏略也。政目但书石得一降左藏库使、崇福宫,宋用臣降为皇城使【三二】,不书宪及中正,当考。三年六月四日,中正、用臣展一期叙。」
  右正言王觌奏:(据编类章疏,系元年四月十八日。)「伏睹召文彦博,外议皆谓虚右相之位,将以中书长官处之,臣窃不以为然。若更烦以机务,则不惟礼义之薄,而或致政事微壅。裁决小差,而同列者顺从,则将误朝廷;纷辨,则有伤国体。言责者缄默,则废人臣尽忠之义;弹劾,则违陛下贵老之心。伏望采前世故事,使彦博以太师任职,数日一赴讲筵,访以经术,朔、望以对便殿,问以大政。」
  枢密院奏:「应诸州、县科坐禁军,日分其半赴教,大坐者月替,州界巡检半年,县镇等守御季替,遇出戍,并当日替换归营。」
  看详诉理所言:「本所胥吏虽行仓法,尚虑别有传达漏泄,乞并依漏泄察案事条施行。」从之。
  复西京福昌镇为福昌县。
  注  释
  【一】书表宅案司通引客司管勾手分等「通」原作「道」,据阁本及参考宋史卷一六九、宋会要职官四八之九四改。
  【二】余依今年二月二日举监司指挥「二月」原作「三月」,据阁本及长编纪事本末卷九十八汰监司改。
  【三】随时紧慢「时」,阁本作「事」。
  【四】畿内诸县「县」原作「候」,据阁本及下文改。
  【五】分视狱囚「狱」原作「巡」,据阁本及上文改。
  【六】广济河以京索河为源转漕京东岁计为字原脱,据宋史卷九四河渠志补。
  【七】今欲依旧即于宣泽门外置槽架作「欲」原作「若」,按「今欲」乃宋人公文中有所建议或请求之语式,作「若」字无义,今据上引宋史改。
  【八】寨户蕃兵稍觉阙食「蕃兵」,宋会要兵四之一三作「蕃户」。
  【九】在闰二月丙申「闰二月」原作「闰三月」,按本年只闰二月,现据阁本改。
  【一○】随所减至重轻展年宋会要职官七六之一八至一九无「重」字。
  【一一】除支酬衙前重难及雇募押纲钱物栾城集卷三七乞令户部役法所会议状「物」作「外」。
  【一二】淮南两浙长名大半以上「长名」下原衍「减」字,据上引栾城集及宋史卷一七七食货志删。
  【一三】上等人户既充免役衙前「充免」二字原互倒,据阁本及上引栾城集乙正。
  【一四】则坊场等钱存以待之「之」原作「乏」,据阁本及上引栾城集改。
  【一五】似此诸般科名内「内」,上引栾城集作「外」。
  【一六】又缘所犯内有与同保连坐之人「缘」原作「言」,据阁本及宋会要职官二八之一一改。
  【一七】肌体羸瘠「羸」原作「嬴」,据阁本及温国文正司马公集卷五二辞接续支俸札子改。
  【一八】计告假不管本职公事及一百二十余日「二十」,同上引温国文正司马公集作「一十」。按司马光自称「臣自正月二十一日以病在朝假」,至四月乙巳,为一百一十余日,作「一十」当是。
  【一九】而使臣违先事之义「违」原作「为」,据阁本及上引温国文正司马公集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