籴。然据新仓见籴白米,须九分以上,太求精凿,则民难入中;及访问若不留一二分谷,则易损坏。骮本仓已籴米,复用人功揽拌,今若止籴八分细米,经年退去谷肖□殳,已是九分以上,缓急支用,不须舂变,不惟省官钱,籴数多,兼可经久。」诏措置籴便司相度。已而籴便司奏:「检会籴法,除年计合收籴九分已上白米外,其封桩白米,止要及八分以上,与公着今所奏事理不殊,当依已降朝旨施行。」从之。
  诏借军须钱五万缗于陕西转运司,支阙食汉蕃弓箭手。
  赐泾原路经略司度僧牒千,为常平钱。礼部言,已给过所立年额,诏特给之。
  熙河兰会路经略安抚制置使司言:「本路诸将各阙马,昨被旨令提举陕西买马监牧司选马五千匹,均填本路将下禁兵、民兵阙数,然今方拨得一千九百余匹。欲乞止令支马价付五将桩管,令自依买马司所定格尺价直选买,其所买即充买马司年额之数。」从之。(八月,熙河兰会路经略安抚制置司言:「本路诸将禁兵、民兵皆阙马,奉诏于买马司选马五千,已给一千九百,其未给者,请以马价付五将依格自市,以其数充买马司年额。」从之。本志只如此修,或即用之。)
  上批:「京都所造军器动以万计,虽广求制样,尚恐未殚觽善,或不适用,徒费工力。闻鄜延路经略使刘昌祚屡谙战斗,精于骑射,而留心兵仗,所用多穷理要。委走马承受霍丙谕昌祚,令具所习用兵步战器,并目击士卒御贼可用利械,入递进呈。」(九月十五日,赐昌祚军器,本志误以鄜延为泾原,今从实录。)
  诏:「南郊式有皇帝称『臣』,遣使所遣官不称『臣』,自今依旧称『臣』。」旧仪,皇帝称「臣」,遣官亦称「臣」。熙宁五年,沈括上南郊式,以为被遣官亦称「臣」,不应礼,改之。至是,复旧。
  刑部乞:「应吏部补授大理寺左断刑官,先与刑部、大理寺长、贰杂议可否,然后注拟,仍取经试得循资以上人充,正阙以丞补,丞阙以评事补。」诏刑部、吏部同立法,着为令。其后着令:司直、评事阙,选尚书及侍郎左选人;丞阙,止选尚书左选人,仍经任司直或评事系亲民资任者。以上二件,其初改官应入知县人亦选。正阙,选丞或司直、评事见系通判以上资任者【一六】。以上所选,仍不限见任、授讫未赴。即曾失入徒已上罪已决或死罪、若私罪情重者、赃罪、或停替后未成任,各毋得入选。
  都水使者范子渊言:「导洛通汴,将及五年。昨兴役之初,大河北徙,距清汴远,列为堤埽,以障游波。臣今相视水势,大河有可徙之理。」及上塞河兵夫、物料数。诏子渊详度,从南岸渐进锯牙约水势入新河【一七】,具合行事以闻。已而子渊奏:「于武济山麓至河岸并嫩滩止【一八】,修堤及压埽堤,并新河南岸筑新堤,计役兵六千人【一九】,限二百日成;开展直河长六十三里,广一百尺,深一丈,役兵四万七十人有奇【二○】,限三十日成;合费梢草、竹索为钱一十七万缗有奇。」并从之。
  诏:「自今强盗应捕者,诸路下提点刑狱司,开封府界下提举贼盗巡检公事司,更不下他司。」
  辛丑,户部言:「在京卖买盐钞场买钞本钱支尽,乞借末盐钱二十万缗买客钞。」从之,依元丰四年三月十八日诏买钞,候价平奏取指挥。(会要九月二十八日事,实录无之,当考。)
  注  释
  【一】元丰六年原脱,据本书文例补。
  【二】赠崇信军节度使「崇」原作「昭」,据宋会要仪制一二之六、宋史卷四六四任泽传改。
  【三】专责文臣豫约所用银绢「约」,阁本作「纳」,疑是。
  【四】乞比移乡人例放从便「放」原作「故」,据宋会要刑法四之二八改。
  【五】兄守固赠资州防御使「守固」,宋会要仪制一二之六作「守政」。
  【六】与民分种「与」原作「于」,据阁本改。
  【七】编集本部见隶籍承务郎已上乡贯「集」原作「进」,据宋会要选举二三之四改。
  【八】目为备选具员「目」原作「自」,据阁本改。
  【九】乞许不拘常制奏名选差「选」原作「迁」,据阁本及宋会要食货二四之二四改。
  【一○】吾弟已有落职知安州之命矣「知」字原脱,据阁本补。
  【一一】前桐城县尉周谔「谔」原作「锷」,据阁本及宋会要职官二八之一一、宋史全文卷一二下改。
  【一二】伴和末茶「末」原作「米」,据阁本改。
  【一三】知河阳张问「阳」下原衍「军」字,据阁本及宋会要职官六六之二五删。
  【一四】并为监司「为」原作「无」,据宋会要兵二之二七改。
  【一五】乞关本司相度指挥讫奏「奏」上原衍「收」字,据阁本及同上书删。
  【一六】选丞或司直评事见系通判以上资任者「选」字原脱,据宋会要职官一五之一二、二四之九、选举二三之四补。
  【一七】从南岸渐进锯牙约水势入新河「渐」原作「新」,据宋会要方域一六之一七改。
  【一八】于武济山麓至河岸并嫩滩止「止」原作「上」,据同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