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何处,当考。
  戊申,诏内外宫观、寺院主首及僧、道正,旧降宣敕差补者,自今尚书祠部给帖。
  诏真定府路安抚司,如北人移铺侵越疆界,先以理道说谕止约;或不从,量以兵马驱逐,毋辄生事。本路言探报北人欲移铺屋故也。
  诏铸钱监所铸钱,每缗熟钱重五斤。若前代旧钱并听行用,其不堪上供者,许留逐州杂支。二月二日、五月十六日。
  诏:「灾伤州军获强盗,该凌迟处斩。或杀人,或凶恶,或军人,或三犯行劫,并至死。或曾犯盗至徒,经断而又三人以上持杖行劫,至死。或在重法州县者,听用赏格。余降一等赏之,劫谷食者又降一等。」
  军器监乞诏逐路转运司应副材物,于前五年取一年酌中钱数为额外收买,听于上供钱帛折除;非上供路,即朝廷降钱给还。从之。
  庚戌,吏部侍郎、平章事、监修国史韩绛罢为礼部尚书、观文殿大学士、知许州,仍诏出入如二府仪,大朝会缀中书、门下班。绛居相位,数与吕惠卿异议,王安石复入,论政愈驳,数称疾,固求罢,而有是命。绛本传但云:绛继王安石为相,请置局中书,钩考用度,以均节邦计,事滞留多不决,数月,以疾辞。新、旧实录并如此,可谓疏略矣。今参取别修,存其梗概。邵伯温见闻录云:「韩绛初以论助役,与王安石同,复拜史馆相,为吕惠卿所不容,出知定州。」
  诏蠲鄂州失催茶税钱岁二万五千七百余缗,仍令民自熙宁七年复认旧额输纳。以三司言,自嘉佑四年茶法通商,至熙宁六年,总十五年,失催钱至三十八万五千六百三十余缗故也。
  中书言:「国学开封府诸科举人孙义等诉所问题,并挑摘三两字,至有重迭数十字者。试院亦奏义等尝于帘前言朝廷欲废诸科,乞预行晓示,免使孤寒虚习勤苦。」诏并驳放,内为首者殿一举。初,义等既就试,得所问义目,掷试卷于地,相率出外,遮宰相自诉。诏取义目进呈,而有是命。
  上批:「都城久失修治,熙宁之初,虽尝设官缮完,费工以数十万计。今遣人视之,乃颓圮如故,若非选官总领,旷日持久,不能就绪,可差入内东头供奉官宋用臣提辖修完,有当申请事条具以闻。仍差河北、京东简中崇胜、奉化十指挥及废监牧军士五千人,专隶其役,军士仍隶步军司。应缘修城役使犯杖以下,令提选修城所决之,合干追照仍送步军司,每五百人许奏辖殿直以下至殿侍一人督役。」九月七日置广固等,地理志云:熙宁八年九月癸酉完都城,元丰元年十月丁未告毕。初修月日与实录不同,当考。
  诏熙河及洮西缘边安抚司,自今月奏军民平安。初并旬奏,至是以边事平息也。
  辛亥,诏籴买粮草违法致亏官甚者,监官及知州、通判并取旨降黜。
  壬子,命池州司法参军孙谔编定省府寺监公使例册条贯,又命谔监制敕库。谔,邵武人,既举进士,试法中第一,故以此命之。制敕库用士人自谔始。监制敕库,以杨时墓志增入。九月二十四日为习学,元丰二年正月六日,可考。
  又诏澶定州、北京军器什物各为九库。
  司农寺言:「保甲之法,主客户五家相近者为小保,五小保为大保,十大保为都保,诸路皆准此行之。惟开封府界五路,则除客户独选主户有二丁者入正保,以故小保有至数十家,大保有至百余家,都保有至数百家,人数过多,地分阔远,一保有犯,连坐者觽。盖立法之初,有所未尽,欲令开封府界五路依诸路编排。」诏自今保甲三年一造簿编排,开封府界五路候造簿日,如所请施行。
  权发遣盐铁判官、提举成都府、利州、秦凤、熙河等路茶场李杞言,卖茶、博马,乃是一事,乞同提举买马,岁以万千匹为额。诏杞兼提举买马,且以二万匹为额,二年取旨。
  诏河东路民田蠲税及八分以上,并权倚阁。
  司农寺言:「江东、淮、浙灾伤当赈粜,闻江南西路谷稍贱,乞遣知咸平县、殿中丞□居厚计置,及于荆湖路兑籴应副。」居厚,豫章人也。
  又言:「本司点检诸路拘卖坊场、河渡、盐井、碾硙之类,簿书灭裂,欠失官钱。欲委提点刑狱司选官,取自拘卖以来,至今年终文案,并敕条驱磨申寺点检,校其驱磨精麤,案为赏罚。」从之。
  河东路察访使李承之言:「太原府十二州军夏秋税外,有和籴粮草,最为弊法。以其量支价钱,虽遇荒歉,无例检放,纵许倚阁,亦次年催纳。虽官给钱布万数不少,而民所得微细,全无所济。若直减一分,而以钱布买一分粮草,自可得足。兼改为正额,即送纳割移,事之简便,遇灾伤,例得检放,不烦逐时奏请倚阁。」诏河东都转运司勘会以闻。其后,都转运司言无例除放,遂已。朱本削去,以为不曾施行,新本从之,今复存此。
  癸丑,司农寺言:「开封县赊买粳米价钱六万缗,多失催理,无簿籍案验。又失催常平钱四万余缗,并所散坊场钱八千缗,及不开修紧急沟渎。知县胡宗尧乞差替。」诏宗尧冲替,令司农寺具前府界提点□审礼、刘淑、蔡确违法事以闻。后淑、审礼、确坐各有失点检诸县违法事,展磨勘二年。淑又坐不肯签书发摘祥符县违法申司农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