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不当也。
  是月,上以新定结队法并赏罚格及置陈形势等,遣近侍李宪付鄜延帅赵焑,俾讲求推及诸路。诏焑曰:「陈法之详,已令宪面谕,今所图止是一小陈,卿其从容析问,宪必一一有说。然置陈法度,久失其传,今朕一旦据意所得,率尔为法,恐有未尽,宜无避忌,但具奏来。」继又诏焑曰:「近令李宪赍新定结队法并赏罚格付卿,同详议施行可否,及因以团立将兵【一四】,更置陈法。想卿必已深悉朝廷经画之意,如日近可以了当,宜令李宪赍赴阙。」
  于是,焑奏:
  臣伏详置陈之法,以结队为先。按李靖法,五十人为一队,每三人自相得意者结为一小队,合三小队为一中队,合五中队为一大队,余押官、队头、副队头、左右傔旗五人即充五十,并相依陈。凡诸队头与贼相杀,左右傔旗急进相救;若左右傔旗被贼缠绕,以次行人进前相救;其进救人又被贼缠绕,以次后行人急须进救。其前行人被贼,后行人不救者,押官、队头即斩之。今圣制:每一大队合五中队,五十人为之;中队合三小队,九人为之;小队合三人为之,亦择心意相得者。又选壮勇善枪者一人为旗头,令自择如己艺、心相得者二人为左右傔;次选勇悍者一人为引战;又选军校一人执刀在后,为拥队。凡队内一人用命,二人应援;小队用命,中队应援;中队用命,大队应援;大队用命,小队应援。如逗挠观望不即赴救,致有陷失者,本队委拥队军校【一五】,次队委本辖队将,审观不救所由,斩之。其有不可救,或赴救不及,或自受敌,体被重创,但非可救者,皆不坐。其说虽与古同,而用法尤为精密。此盖陛下天锡勇智,不待学而能也。
  然而议者谓四十五人而一长,不若五人而一长之密。且以五人而一长,即五十人而十长也,推之于百千万,则为长者多而统制不一也。至如周制:五人为伍,属之比长;五伍为两,属之闾胥;四两为卒,属之族师;五卒为旅,属之党正;五旅为师,属之州长;五师为军,属之命卿。此犹今之军制,百人为都,五都为营,五营为军,十军为厢。自厢都指挥使而下,各有节级,有员品,亦昔之比长、闾胥、族师、党正之任也。议者谓什伍之制,于都法为便,然都法恐非临陈对敌决胜之术也。况八陈之法,久失其传,圣制焕然一新,稽之前闻,若合符节。盖法制一定,易以致人。敌好击虚,吾以虚形之;敌好背实,吾以实形之。然而所击者非其虚,所背者非其实,故逸能劳之,饱能饥之,安能动之,此所谓致人而不致于人也。臣误蒙训谕,蚤暮以思,偶有所见,不敢不尽。此据兵志第四卷十月事附见,当考。校勘记
  注  释
  【一】至八年八月复置「八年」,宋史卷九四河渠志、宋会要方域一六之二四作「七年」。
  【二】孙构「构」原作「桷」,据宋史卷三三一本传改。
  【三】议者争出所见「争」原作「互」,据宋会要食货七之二八改。
  【四】又议开沁河「沁」原作「泌」,据宋史卷四六八程昉传改。
  【五】共城「共」原作「其」,据上文及宋史卷八六地理志改。
  【六】司门员外郎「门」原作「令」。按:宋无「司令员外郎」官名而有司门员外郎,见宋史卷一六三职官志、宋会要职官一五之四七,据改。
  【七】其戎泸龙剑州「其」原作「往」,据阁本、活字本改。
  【八】及其废置钱物「置」下原衍「件」字,据宋史卷一七九食货志删。
  【九】却拨三司善算吏还帐司「还」原作「迁」,据阁本改。
  【一○】司农寺「寺」下原衍「司」字。按:宋有司农寺而无「司农寺司」。熙宁三年,诏司农寺讲行农田水利、免役、保甲等法,见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宋会要职官二六之四。其职掌与此下□事相符,此处「司」字显衍,故删。
  【一一】不许应募充刺「刺」原作「役」,据宋史卷一九一兵志改。
  【一二】审官无阙者「审」原作「蕃」,据阁本改。
  【一三】土丁峒丁「土」原作「上」,「峒」原作「嗣」,据活字本及宋史卷一九一兵志改。
  【一四】及因以团立将兵「兵」原作「官」,据宋史卷一九八兵志改。
  【一五】本队委拥队军校「委」原作「仰」,据宋史卷一九五兵志改。
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二百五十八
卷二百五十八
  起讫时间 起神宗熙宁七年十一月尽是年十二月
  卷  名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五十八
  帝  号 宋神宗
  年  号 熙宁七年(甲寅,1074)
  全  文
  十一月乙未朔,上批:「刘定昨驰往泾州体量弓箭手、蕃部当赈济否,至今多日,深虑过时,或致逃徙、饿殍,宜速具以闻。」九月九日遣定。
  上批:「累降指挥,令军器监具可用战车制度闻奏,至今未见将上,宜令疾速详定进呈。」八月二十日载沈括所论,乃民车也,可参考。
  丙申,入内供奉官李舜举言:「刘忱等与萧素、梁颖商量地界,语不条畅,纵有开发,多失机会。已具奏乞移文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