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附之人,日渐驯熟,永息边患。」又下其事三司,时章惇领三司,亦以为便。从之。
  赐河北路弓弩十五万,令转运司分给诸州军。
  庚申,诏诸路方田令并税物,内秆草依旧输本色。可并二十二日。
  赐市易务息钱二十万缗,付定州封桩。
  又赐秦凤路都转运司度僧牒二千,试监主簿、斋郎、州助教敕牒三百,变置籴本。
  江宁府乞以衙前□剩钱增给法司,吏如因职事取受,依转运司吏法施行。
  辛酉,检正中书孔目房公事、太子中允、集贤校理许安世察访荆湖路,代俞充也。
  岷州修城毕工,赐诸军特支钱,禁军五百,厢军、弓箭手、蕃兵、义勇三百。改岷州缘边安抚使司为洮东安抚司。
  枢密直学士、知定州薛向言:「并边教习卒伍,试阅义勇、保甲,必为赏罚,使之劝向。今公使库钱支费不足,无以充赏,而又募人伺察北边机事,其所募人不畏诛戮者,以金帛诱之故也。今苟无以给其欲,则人莫敢赴。欲乞给钱三万余缗回易,以充其费。」诏以度僧牒三百赐之。
  癸亥,分命辅臣祈雨于郊庙社稷。
  上批:「闻河北路有蝗害稼,而所在多以未至滋盛,不即加意翦扑,其次第以闻。」又批:「访闻陈留等县,下户已是阙食,县官又不许百姓披诉,多行决罚,人情惶扰,极为可忧。」乃诏开封府界、淮南路提点提举司遍检覆蝗旱灾伤,甚者具合赈□事以闻。赐米十五万石赈给河北西路灾伤。
  参知政事吕惠卿言:「司农条例所该事目极多,欲下诸路,令提举司官各具本路推行新法有无疑虑,须合申明,及未尽、未便事合更改措置,或本路已修完改正可以推之别路,条具申本寺,遍牒辖下官,亦许直述所见。」三月十七日,惠卿判司农,已有此申请,当参考。
  又言:「诸路州县见行常平、苗役、丁产、保甲、农田、水利等事,全藉簿书钩考登耗虚实,则其制造不可以无法。欲令提举司,各据本路见有簿如何制造关防,具简径式样供申。」从之。已而惠卿献议曰:「免役出钱或未均,出于簿法之不善。按户令手实者,令人户具其丁口、田宅之实也。嘉佑敕:造簿,委令佐责户长、三大户,录人户、丁口、税产、物力为五等,且田野居民,耆、户长岂能尽知其贫富之详?既不令自供手实,则无隐匿之责,安肯自陈?又无赏典,孰肯纠决?以此旧簿不可信用,谓宜仿手实之意,使人户自占家业。如有隐落,即用隐寄产业赏告之法,庶得其实。手实法凡造五等簿,预以式示民,令民依式为状,纳县簿记,第其价高下为五等。乃定书所当输钱,示民两月。非用器、田谷而辄隐落者许告,有实,三分以一充赏。其法:田宅分有无蕃息各立等【一七】,居钱五当蕃息之钱一。通一县民物产钱数,以元额役钱均定。凡田产,皆先定中价示民,乃以民所占如价计钱。」于是始行手实法。食货志第二卷载参知政事吕惠卿献此议,中丞邓绾驳之。按行手实法,实录不记是何年月,但于此年七月十九日书司农寺云云,亦不记建议者何人。今既于七月十九日载和卿建议,又于七月末因惠卿令诸路各供簿法,即取本志所载惠卿云云附此。志又云:中丞邓绾驳之,天子是其议,则于罢手实法时载之。行手实法在七年十月十九日,罢手实法在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诏五路州军修城毕工,令军器监丞一员同本路监司按视,具有无未尽、未便利害以闻。
  是月,开封府界提点司言咸平县有钸鹆食蝗蝻。
  注  释
  【一】中等阙仓户据下文,疑「仓」为「食」之误。
  【二】定川寨「川」原作「州」。按:宋无「定州寨」,定川寨属镇戎军,见宋史卷八七地理志、九域志卷三,此处「州」显为「川」之误,故改。
  【三】昨者销并军营「销」原作「拨」,据本书卷二四七熙宁六年十月庚寅条、宋史卷一九四兵志改。
  【四】除二节特支及傔从□给外「□给」二字原脱,据同上二书补。
  【五】草二百万束「二」原作「三」,据同上二书及文献通考卷一五三兵考、宋史全文卷一二改。
  【六】至是浑仪浮漏成「浑仪浮漏」原作「浮仪浑漏」,据阁本及上文改。
  【七】宋迪「宋」原作「朱」,据本书卷二五六熙宁七年九月癸丑条、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改。
  【八】臣昔尝请置讲说之官「请」原作「谓」,据长编纪事本末卷七四教阵法改。
  【九】熊本「本」原作「木」,据阁本改。
  【一○】及退出民田数万顷「民」,宋史卷九二河渠志、宋会要方域一四之二五作「良」。
  【一一】堂邑「邑」原作「巴」,据阁本及上引宋会要改。
  【一二】曾旼「旼」原作「□一日□□」,据阁本及长编纪事本末卷七三手实改。
  【一三】河北东路转运司据文,疑此上脱「诏」字。
  【一四】韶惠州永通阜民二监「韶」原作「诏」。按:宋史卷九○地理志、九域志卷九、编年纲目卷一八皆记永通监在韶州,据改。
  【一五】旧凭书手及耆户长供通「耆」字原脱,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