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历月滋久「月」,上引宋大诏令、宋会要作「日」,疑是。
  【六一】有所蠲放以和人情「所」字原脱,据宋史全文卷一二、长编纪事本末卷八一圣德补。
  【六二】督索青苗钱甚急「钱」原作「者」,据宋史卷三一五韩维传改。
  【六三】以易钱货「货」原作「贷」,据阁本及同上书改。
  【六四】朝廷处之不疑「处」原作「虑」,据同上书及编年纲目卷一九改。
  【六五】过而养人「而」,宋史卷三一五韩维传及上引编年纲目作「于」。
  【六六】犹愈于过而杀人也同上二书作「犹愈过于杀人也」。
  【六七】本传又云「又」原作「反」,据阁本及长编纪事本末卷六○王安石事迹下改。
  【六八】而实录无此「无」字原脱,据同上书补。
  【六九】乃有此诏「乃」原作「又」,据上引长编纪事本末及文义改。
  【七○】机宜官「官」字原脱,据阁本补。
  【七一】京东西阁本作「京西」。
  【七二】元谋及下手人各依法「法」原作「发」,据阁本、活字本改。
  【七三】长随阁本作「傅随」。
  【七四】宪趣驰至军「驰」原作「治」,据阁本及宋史卷四六七李宪传改。
  【七五】召魏继宗及行人问状「召」字原脱,据阁本及宋史卷三五五吕嘉问传、长编纪事本末卷七二市易务补。
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二百五十二
卷二百五十二
  起讫时间 起神宗熙宁七年四月尽其月
  卷  名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五十二
  帝  号 宋神宗
  年  号 熙宁七年(甲寅,1074)
  全  文
  夏四月己巳,中书言:「在京免行钱,欲令元详定官于贫下行人名下特减万缗,仍免在京市例钱二十以下者。开封府界并诸路今年旱灾约及五分处,欠负官物元非侵盗,并权停催理。灾伤州县未决刑狱,委监司选官结绝,杖以下情轻听赎,贫乏者释之。劝诱积蓄之家赊贷钱谷,虽有利息,丰熟日官为受理。其流民所至,检计合兴工役,给与钱粮兴修,如老小疾病,即依乞丐人例。其在京诸门减定税额,内小民贩易竹木、芦□、羊毛之类,税钱不满三十者权免。」从之。
  先是,手诏应灾伤路分,编排保甲、方田造簿、淤田及应有见差夫处并权罢,候农隙丰熟日别奏取旨。上以久旱,忧见容色,每辅臣进见,未尝不叹息恳恻,欲尽罢保甲、方田等事。王安石曰:「水旱常数,尧、汤所不免。陛下即位以来,累年丰稔,今旱暵虽逢,但当益修人事,以应天灾,不足贻圣虑耳。」上曰:「此岂细故?朕今所以恐惧如此者,正为人事有所未修也。」于是中书条奏,请蠲减赈□。
  翰林学士吕惠卿言:「奉诏与曾布同根究市易事,勾集行人照证,而有臣未到以前布所取状,臣恐当再行审覆,乞下开封府暂追赴臣处供析,即更不禁系。」中书欲依惠卿所乞施行,上批:「可令布、惠卿一处取问,所贵不致互有辞说。」三司既收牓放罪,上复以手札赐布,令求对。布即具陈行人所诉,并疏惠卿奸欺以闻。时三月晦也。
  又时布对于延和殿,上慰谕久之,因曰:「惠卿诚不可更共事。」布亦固求罢,上不许,但勉令尽力。布又陈薛向编管无罪牙人事,上恻然咨叹曰:「此事朕与有罪,当时失于详究,便令依奏,今已无及,惟当速释之耳。」布言:「编管人情轻,一期即放逐便,其人皆已放还矣。」上颇悦。布又言:「三司枉徇市易,决责商贾不一。」上曰:「他日可一一检取进呈。」时上意犹必欲按治【一】,而王安石卒不肯舍惠卿用他官。惠卿奏请审覆,盖谋独变此事也。上疑焉,故仍以付两人。
  上批:「久旱,可选日差官再祈郊庙、社稷,及分祷宫观、寺院。」
  诏州学已差教授处,管下有书院并县学旧有钱粮者,并拨入本学,补试生员,选差职掌,余官毋得干预。从国子监请也。
  庚午,诏置疏浚黄河司。差虞部员外郎、提举大名府界金堤范子渊,都大提举疏浚黄河口自卫州至海口。又以卫尉寺丞李公义为勾当公事。先是,王安石以浚川杷法下大名府路安抚司,安抚司令子渊与通判、知县共试验之,皆言其法不可用。安石必使用之,子渊亦不敢违。子渊二十五日奏疏浚二股及清水镇河,皆言用浚川杷,此据实录。会子渊以事至京师,安石问子渊,浚川杷法甚善,何故顷言其不可用?子渊即对曰:「此诚善法,但当时同官议不合耳。」安石大悦,遂专置浚川司,命子渊领之,仍以公义为属。此据记闻,仍采实录前后所书,略加删润,使不相抵牾。公义,初见六年十一月八日,又见七年三月十一日。
  子渊言:「今创置司局,合具条约、应疏浚河道合用人船,并下本地分都大司于诸埽差拨;如船不足,即乞从本司移牒于三门白波辇运司应副。自卫州至海口,全藉有心力使臣分委勾当,乞不拘常制,举使臣十员、指使二员。合制造疏浚木杷、铁龙爪等,乞下沿河州军应副,工匠于诸埽各抽差【二】,就转运、金堤两司差坐船二只,本司官当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