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为薪以易钱货【六三】,旱灾之际,重罹此苦。夫动甲兵,危士民,匮财用于荒夷之地,朝廷处之不疑【六四】,行之甚锐;至于蠲除租税,□裕逋负以救愁苦之良民,则迟迟而不肯发。望陛下自奋英断行之,过而养人【六五】,犹愈于过而杀人也【六六】。」复请对面论,上感悟,即命维草诏。诏出,人情大悦。维本传云:诏出,人情大悦,是日乃雨。然实录不载是日雨,恐本传或有润饰,今不取。本传又云【六七】,有旨根究市易、免行利害,权住方田,编排保甲,罢议东、西川市易。按此诏未出,维已同孙永根究免行利害矣。权住方田、保甲等,见四月二日,特不当就此并书。会要三月六日有诏求直言,而实录无此【六八】,二十八日乃有此诏【六九】。一月不应两诏,或会要误也。
  知制诰王益柔言:「试将作监主簿麻皓年尝注孙、□二书及唐李靖对问,颇得古人意旨,兼自撰临机兵法,甚精当。欲望许进所注书,或可采录,乞加试用。」从之。李靖兵法世无全书,略见于通典,今对问出于阮逸家,或云逸因杜氏益之也。
  诏诸路安抚使司,许差机宜官【七○】出入提举训练义勇、保甲。
  上批:「比来流民往京西者,经过京师,恐无资粮,或致饿殍,可相度赈济。」中书言:「民既失业流移,道过京师,苟给以粮食,远近相传,来者不已,则难以周给,而近畿又未有兴工用觽之役以募之。臣等以为莫若诏流民所往州郡,募其少壮者充役,疾病老幼者则计口给食。」遂诏京西路监司官分定州军速检计,随处当兴大小工役,募流民给钱粮兴修。
  又诏:「河北、河东、京东西【七一】、荆湖、淮南、江南、福建、两浙、永兴、秦凤、梓州路灾伤州军,贼盗罪至死者减死决配发募;赃及二千以上刺配广南牢城,不满二千刺配千里外牢城;强□不杀伤人,元谋及下手人各依法【七二】,余刺配广南牢城。非阙食饥民,自依常法。令诸路转运司体量辖下灾伤州军,因阙食而为盗者,依暣断遣,毋得下司,候丰熟日缴纳中书。」
  斩内殿直行王进、康德于班门。本班长行长随【七三】告其给假逃背为盗,鞠之得实也。以随为右侍禁。
  王韶言:「是月甲寅,走马承受公事张佑赍暣字黄旗付本司,告谕熙河将士:『如能协力一心,用命破贼,广有斩获,当比收复河州,倍加酬赏。』士皆感奋,军声大振。」李宪传云:河州见急,宪趣驰至军【七四】。晨起帐中,张暣字黄旗告吏士曰:「此旗,上所赐也,视此以战,帝实临之。」士争奋用命。按王韶所言,乃张佑赍至,不知与宪所张,为一为二。
  曾布既受诏同吕惠卿根究市易事,或为布言:「中书每以不便事诘嘉问,嘉问未尝不巧为蔽欺,至于案牍往往藏匿改易,如不惩革此弊,虽根究无以见其实。」布又闻嘉问已呼胥吏持案牍还私家隐藏更改,遂奏乞出牓以厚赏募告者。明日,二十六日。上批:「依奏付三司施行。」布即牓嘉问所居。又明日,二十七日。惠卿至三司,召魏继宗及行人问状【七五】,无一有异辞者。惠卿退,以继宗还官舍,诘布所以辟继宗为指使缘由,再三诱胁继宗,令诬布以增加所言。继宗不从,反具以告布。惠卿又遣弟温卿密造王安石言张牓事,且曰:「行人辞如一,不可不急治继宗,若继宗对语小差,则事必可变。」而嘉问诉于安石尤切,安石欲夜收张榜,左右白以有御宝批,乃止。
  是日,二十八日。惠卿以急速公事求独对,布亦具继宗所告曲折以闻,并言:「惠卿所见不同,不可共事,乞别选官根究。」未报,而中书建白,三司承内降当申中书覆奏取旨,乃擅出榜欲按治。诏官吏特释罪,其元批依奏指挥更不施行,榜仍缴纳中书。布论三司奏请御批,例不覆奏,且三司尝申知中书,虑无罪可放。寻有诏如布请,惠卿等愈侧目矣。
  注  释
  【一】知虔州都官员外郎刘彝「虔」原作「处」,据下文及宋史卷三三四本传改。
  【二】孙构「构」原作「桷」,据宋史卷三三一本传改。
  【三】上又忧熙河城寨气势未相接「势」原作「道」,据阁本改。
  【四】申提举司体量诣实「诣」原作「指」,据阁本改。
  【五】多寡之数「寡」原作「募」,据阁本、活字本及宋会要食货六五之一四、六六之三七改。
  【六】馆阁校勘「馆阁」原作「阁门」,据阁本改。
  【七】履因求对「履」原作「上」,据阁本改。
  【八】二月原作「三月」,据阁本、活字本及本书卷二五○熙宁七年二月辛卯条李焘注改。
  【九】三边借职王尹按:宋低级武官有三班借职而无「三边借职」,疑此处「边」为「班」之误。
  【一○】浚川杷「杷」原作「把」,据阁本、活字本及宋史卷九二河渠志、长编纪事本末卷七七浚汴河改。
  【一一】闭塞鱼肋河「闭」原作「开」,据阁本及本书卷二四八熙宁六年十一月丁未李焘注改。
  【一二】若不辍工「不」原作「下」,据阁本及宋史卷九二河渠志改。
  【一三】要见本后如何具奏阁本「后」下有「来」字,于义较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