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十二」原作「十三」,据阁本改。按:「十二」方与下文八月癸未李焘注鄜延买驼事合。癸未,即十二日。
  【一二】共二十八县「八」原作「七」。据注文,各月所省县数总计二十八,与正文合,「七」误,故改。
  【一三】有二说焉「焉」原作「为」,据阁本改。
  【一四】束城「束」原作「东」,据宋史卷八六地理志、九域志卷二改。
  【一五】杨从先「从」字原脱,据宋史卷一九一兵志、长编纪事本末卷七一保甲补。
  【一六】曾布亲嫌故也「亲」原作「新」,据阁本改。
  【一七】七县上列县名只有六县。疑此处「七」误,或上列县名有脱漏。
  【一八】抚谕蛮部「蛮部」,阁本作「蛮酋」。
  【一九】清汴「清」原作「济」,据阁本及宋史卷九四河渠志、宋会要方域一七之一七改。
  【二○】乞分三年兴修「三」原作「二」,据下文及同上书改。
  【二一】全邵土丁「全」原作「余」,据宋史卷一九二兵志、长编纪事本末卷七一保甲改。
  【二二】若寓兵于农「若」原作「上」,据阁本改。
  【二三】先给以钱布「布」字原脱,据宋史卷一九八兵志、长编纪事本末卷七五马政补。「先」,宋史作「加」。
  【二四】保甲马毙「毙」字原脱,据上引宋史补。
  【二五】社户马毙「毙」字原脱,据同上书补。
  【二六】清丰「清」原作「青」,据宋史卷八六地理志、九域志卷二、通考卷三一七舆地考改。
  【二七】莫县「莫」原作「鄚」,据宋史卷八六地理志、九域志卷二、舆地广记卷一○改。
  【二八】阳春县「阳」字原脱,据宋史卷九○地理志、通考卷三二三舆地考、长编纪事本末卷七七州县废复补。
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二百四十七
卷二百四十七
  起讫时间 起神宗熙宁六年九月尽是年十月
  卷  名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四十七
  帝  号 宋神宗
  年  号 熙宁六年(癸丑,1073)
  全  文
  九月辛丑朔,判司农寺曾布、权御史中丞邓绾、权知审刑院崔台符,并兼详定一州、一县、一司、一务敕。
  诏自今巡教使臣校殿最,虽以十分为率,其第一等事艺及八分、或射亲不及三分,虽入最,不行赏。
  提举详定编敕宰臣王安石等言:「新修编敕,虽已经审刑、刑部、大理寺、殿前马步军司等看详,尚虑事理未尽,欲更送中书、枢密院再看详签贴,及付在京刑法司、律学官吏等各具所见,申中书,送提举详定官看详。如当改正,即改正刊印颁行。」从之。
  上批:「赐河州沿边安抚司锦彩,令招抚蕃部。」五月四日,初置洮西安抚司。王安石白上,宜专委王韶。先是,上论景思立、王韶事,上以为王韶作缘边安抚司,事体与景思立不同。至是,安石为上言:「陛下前用王韶为沿边安抚司,以羌事成败专责王韶。当是时,若陛下即用王韶为经略使,则洮、河事成疾二三年。惟其用王韶为沿边安抚,别置帅,此韩缜所以出违异之言,郭逵所以起矫诬之狱也。今沿边安抚司非专任洮、河成败者,与王韶事不类,即每事当令听王韶。不如此,军政不一,上下更生衅隙,害国家边事。」上曰:「武臣自来安敢与帅臣抗?」安石曰:「先朝以来,任帅臣如此,非失计,但置帅臣非其人,乃是失计。」冯京曰:「孟德基止因经朝廷言利便,不由王素,王素移令监教阅,几欲自杀。」安石曰:「若置帅,即部内利便,人争自言,何至乃令经朝廷自献?只缘置帅不善,故有此。」又为上言:「边事得失,在几微之中,不可不察。如房管、贺兰进明事,乃致睢阳不守,其本甚微,其末甚大。」安石自睳云:「蔡挺方主景思立,害王韶,故以此警上。」孟德基,当考王素作帅时任何官。
  安石又因论盐事,言两浙近立厢军额少,不便,乃至令衙前自雇人送纲【一】。上曰:「祖宗时,厢军数少。」安石曰:「帐籍既不可知,又祖宗时事不同。」上曰:「祖宗时官少,故占厢军少。」安石曰:「亦恐不止为此。臣耳目所接,尚见圆融门内户夫修造及送纲,多令乡户衙前自雇夫龏。诸夫力縻费,出于民力而不出于兵力者甚觽。自韩琦、富弼执政以来,即稍禁止此事,非但近岁差役法以来禁止也。恐如此之类,亦是占使兵士多,供役不足,然此事实可爱惜得民力。若是公私为一体,即稍费厢军,不为害也。」
  壬寅,知熙州王韶言河州平,有随军百姓三十余人杀降人,略财物,已斩之。诏韶密推究杀降兵级及降人被略杀伤数,并详度部押使臣人员合与不合勘劾;仍命内臣梁从政密体量以闻。朱本削去,新本同朱本,今复存之。
  先是,王韶亦以书抵王安石言杀降事,安石白上:「部辖使臣,将校宜按劾,不如是,无以明纪律,后难复用。」上难之,安石又论其当治之状,乃有是命。上既难治杀降事,又问:「王韶所言或指泾原人?」安石曰:「韶奏状并熙、秦亦有。」上乃怪韶不当遽受其降,以为杀伤泾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