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闾族党之法,诏河东北、陕西保甲隶以武事。旧纪云:戊戌,上以募兵费大,骄不可用,追比闾族党之制,诏河北、陕西、河东路保甲隶以武事。兵志第二卷保甲篇:自三代比闾族党之法废更,五季以来,竭邦财以养士卒,国以耗蠹,而骄堕悖慢,世常患之。若寓兵于农【二二】,稍习以武事,先于畿甸,次逮河北,不耗于国,得胜兵数十万,夷狄望风震恐,骄兵悉有臱色,国势以强。然立法之初,故老、大臣相与沮议,谣惑髃听,上重其事,驯致以渐,数与执政大臣论难。今着其略,与其忧勤艰难之际,使来者见德意之所在焉。上尝论租庸调法,善之,王安石对曰:「此法近于井田。后世立事,粗得先王遗意则无不善,今亦无不可为者,顾难以速成尔。」上问其故,安石对曰:「今百姓占田或连阡陌,顾不可夺之,使如租庸调法,授田有限。然世主诚能知天下利害,以其所谓害者制法,而加于兼并之人,则人自不敢保过限之田;以其所谓利者制法,而加于力耕之人,则人自劝于力耕,而授田不能过限。然此须渐乃能成法。夫人主诚能知利害之权,因以好恶加之,则所好何患人之不从,所恶何患之人不避?然利害之情难识,非学问不足以尽之。流俗之人罕能学问,故多不识利害之情,而于君子立法之意有所不思,而好为异论。若人主无道以揆之,则必为异议所夺,虽有善法,何由立哉?」
  养马法:凡五路义保愿养马者,户一匹,有物力养马二匹者听,以监牧见马给之,或官与其直使自市,毋或强与。府界毋过三千匹,五路毋过五千匹。马除袭逐盗贼外,不得乘越三百里。在府界者,岁免体量草二百五十束,先给以钱布【二三】;在五路者,岁免折变缘纳钱。三等已上,十户为一保;四等、五等,十户为一社,以待死病补偿者。保甲马毙【二四】,即马主独偿之;社户马毙【二五】,半使社人偿之。岁一阅其瘠肥,禁苛留者。凡十有四条,先自府界颁行焉。在五路者,委监司、经略司、州县更度之。此据本志,因八月二十七日曾布上养马条三卷附见,其日更须考详。
  己亥,枢密副使□充言:「朝廷开广言路,微至于庶人皁隶,苟有可言,皆得上闻,此至公之谊也。而比来士大夫辄以书启或家信投有位,其间排诋营救,增饰事情,嫌爱在心,言无忌惮,因缘闻达,以快私欲。虽朝廷必加审核,至蒙原察,则被诬之人亦已困辱。且排诋者既难于反坐,营救者又阴以为德,含沙射人,束缊还妇,怀阴害以中良善,托公谊以售私恩,此风浸成,实黯圣政。乞有司申严法禁,庶惩薄俗。」诏中书、枢密院自今并遵立条制。既而王安石白上曰:「尧、舜所以治人,但辨察君子小人明白,使人不敢诞谩,自不须多立法禁。」上曰:「要审察。」安石曰:「陛下每如此,即尽善也。」
  戎、泸州江安县各置武宁军人指挥,以四百人为额。七月十六日。
  秘阁考试所言:「应制科陈彦古所试六论,不识题,及字数皆不足准式,不考。」盖自秘阁试制科以来,空簄未有如彦古者。自是,制科亦罢矣。
  中书以两浙提点刑狱卢秉书奏御,言:「杭州奏巡检孙日用捕盗贼不如格,乞冲替。日用在职颇有劳,宜蒙矜免。」王安石曰:「近浙路盐额大增,然州郡尚有不欲严禁者,故巡捕官未敢竭力。且人谁无过,陛下若知其可任,有违犯且少□之,则能吏奋矣。」上曰:「太宰以八柄御髃臣,谓宜如此,正宰相之任也。州郡但能依法案劾,行否去留在朝廷耳。然少知此体者,卿言甚善。」
  是月,置明州昌国县。废澶州顿邱县入清丰【二六】;莫州长丰县为镇,并废莫县【二七】;春州为阳春县【二八】,及以铜陵县隶南恩州。
  注  释
  【一】诏京西淮南两浙江西荆湖五路「五」原作「六」,据宋史卷一八○食货志改。
  【二】荆湖南路提刑馆阁校勘朱初平「提刑」原作「提点」。按:宋官名无简称「提点」者,据本书卷二四五熙宁六年五月癸亥条,章惇言权发遣荆湖南路转运副使蔡烨云云,当时朱初平为权发遣提点刑狱,此处「提点」显为「提刑」之误,故改。
  【三】监官面奏毕「面」原作「而」,据阁本改。
  【四】编挨甲宋史卷一九七兵志、本书卷二四六注引国史兵志同。髃书考索后集卷四三及本书卷三三九、三四二都作「偏挨甲」。
  【五】遂增一百贯料钱「料」原作「科」。按宋制,文武官于俸禄外,另有料钱。据宋史卷一七二职官志、通考卷六五职官考,团练使料钱一百五十贯,诸州刺史料钱一百贯,此处「科」显为「料」之误,故改。
  【六】当附八月二十日「十」字原脱,据活字本及下文八月庚寅条「王韶自露骨山过,一日至五七下马步行」句补。庚寅,即二十日。
  【七】监牧司「牧」原作「放」,据阁本改。
  【八】棣原作「隶」。据阁本及九域志卷二、宋史卷八六地理志,河北东路有棣州而无隶州,「隶」盖形近而讹,故改。
  【九】保定原作「保安」,据同上二书改。
  【一○】是月十二日「二」,阁本、活字本作「三」。
  【一一】八月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