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比藩府通判。同提举官,比万户县令。发运司勾当公事、转运司管勾文字、提点刑狱司检法官,比节镇通判。蔡河、许汝石塘河都大催纲,管勾机宜文字、开封府界提点司勾当公事,比节镇判官。
  总管,比节镇知州。路分钤辖,比余州知州。安抚、路分都监,州钤辖,比节镇通判。藩府都监,比本州岛判官。走马承受【一三】、诸州都监【一四】、都同巡检、都大巡河,并比节镇判官。巡检、堡寨都监、寨主、在州监当及催纲、拨发、巡捉私茶盐贼盗、驻泊捉贼,并比幕职官。巡辖马递铺【一五】、镇监堰并诸州镇寨监当,并比本县簿、尉。诸路州学教授、京朝官,比本州岛判官,选人,比本州岛曹官。此据会要增入。
  注  释
  【一】古渭「渭」原作「谓」,据宋史卷四六四高遵裕传、治迹统类卷一六神宗开熙河改。
  【二】尽领五千人往按上文云「留千兵守二堡,以三千赴救王韶」,则总数仅四千,此云五千,与总数不符。
  【三】昂等述蔡卞之事「昂」原作「昴」,据本书卷二四六熙宁六年秋七月庚午条李焘注引陈瓘尊尧余言「卞、武继安石之志,昂、仁述蔡卞之事」句改。按宋史卷三五二薛昂传:「昂与余深、林摅始终附会蔡京,至举家为京讳。」同上书卷三四五陈瓘传亦有「卞党薛昂、林自」之语,此处「昴」显为「昂」之误,故改。
  【四】岂复难守「复」,阁本作「忧」。
  【五】安石又白上「白」原作「曰」,据活字本改。
  【六】今将校士卒见杀贼易以得功「今」原作「令」,据同上本改。
  【七】后复改之「复」原作「从」,据阁本改。
  【八】成都「都」原作「德」,据宋史卷一七二职官志、宋会要职官五八之一二改。
  【九】江宁府「府」原作「鄜」,据同上二书改。
  【一○】兴化军「化」原作「国」,据同上二书及通考卷六五职官考改。
  【一一】藩府八顷节镇七顷余州六顷留守节度观察判官此二十字原脱,据上引宋史及宋会要职官五八之一三补。
  【一二】比本州岛判官「州」字原脱,据同上二书补。下同。
  【一三】走马承受「走马」二字原脱,据同上二书补。
  【一四】诸州都监「都」原作「郡」,据同上二书改。
  【一五】巡辖马递铺「铺」字原脱,据同上二书补。
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二百四十四
卷二百四十四
  起讫时间 起神宗熙宁六年四月尽其月
  卷  名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四十四
  帝  号 宋神宗
  年  号 熙宁六年(癸丑,1073)
  全  文
  夏四月甲戌朔,上不御殿,百司守局,云阴,日不见。皇第三子生,母曰宋才人。翌日,宰臣王安石等贺曰:「陛下祗畏修省,夙宵靡宁,方日食时,阴晦不见,此陛下圣德所感。」上曰:「朕之菲德,上蒙殊应,益当勉励,以答天心。」安石等又贺皇子生,于是率百官诣合门上表,乞御正殿,复常膳,诏从之。皇第三子赐名俊,见七月七日。宋才人进封婕妤,在四月二十七日。俊卒,在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诏熙河路运钱帛给军传卒劳苦寒馁,其依陕西运粮法,日给粟二升五合,月增钱二百,候边事息日停给。
  乙亥,右正言、龙图阁待制、集贤殿修撰、知熙州王韶为礼部郎中、枢密直学士,环庆路勾当公事、入内东头供奉官李宪为东染院使、遥郡刺史、勾当御药院,走马承受、入内东头供奉官李元凯为礼宾副使,并寄资。知德顺军、如京副使、兼合门通事舍人景思立为东上合门使、河州刺史。韶等以克复河州,元凯以随军奏捷故也。王安石请更厚赐韶以金钱,曰:「遇将帅宜如此。」乃赐韶绢三千匹。
  钤辖、文思使奚起迁皇城使,候三年除遥郡刺史,其余兵官自五官至一官及减磨勘年有差,以方收复河州,而起等守香子城杀获有功也。
  太常丞、集贤校理、直舍人院邓润甫,常州团练推官、馆阁校勘吕升卿,察访京东路常平等事。王安石知升卿经义非所长,请试以事,乃命副润甫出使。上疑升卿选人,安石曰:「已带馆职,或与转一京官。」上曰:「姑迟之。」润甫、升卿察访,旧纪具书,新纪不书。
  李宪言:「昨收复河州,洮西蕃部尚有窜入山林者,乞招降。」诏熙河路经略司示以恩信,许令复业。
  西南龙蕃、罗蕃、石蕃八百九十人来贡方物,诏以道路辽远,往复甚勤,如愿于缘边纳所贡物,即以回赐及朝见所赐缘路驿券给之。五月二十日龙蕃入贡。
  以朝集院为律学,赐钱万五千缗,于开封府界检校库出息,以助给养生员。置教授四员,请给、人从视国子监直讲。命官、举人并许入学,试中,官给食。每月公试一,私试三。公试:习律令生员义三道;习断案生员案一道【一】,刑名五事至七事。私试:义三道【二】,案一道,刑名三事至五事。据墨本,熙宁六年八月癸酉,国子监丞杨完言:近诏给钱万缗送检校库,召人抵保收息给律学。今生员滋多,乞增赐本钱五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