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府吏自言向时遇事,且思如何可以取钱,又思如何可以欺罔官员,实无心推究人枉直。自今诚恐有暇及此。然经久天下吏禄恐须当尽增,令优足。」上曰:「如此岂不善,但患阙钱耳。」安石曰:「此极多不过费百万缗,然吏禄足则政事举,政事举则所收放散之利亦必不少,且今人吏衣食固亦出于齐民,但不令以法赋之而已。昨虽十万余缗,然九万缗出于酒坊税钱,若将来诸路收酒坊税钱【二○】,必然可足吏禄有余也。」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又曰:「吏受赇亦不免出于官钱耳。」安石曰:「如纲运于库务行钱,复以酒坊偿之是也。今公赋禄与之,即不为余人侵牟,而又不至枉法害事以取赂矣。」安石论仓法,因捕盐及之,朱史乃附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癸未,于断纲稍事尤失次,今仍见本日。
  诏废外殿直班。外殿直,旧以处诸班老疾者,近岁多差外州权管厢库,所存才数人,故废之。
  权度支副使沈起言:「奉诏详定军器制度,乞下在京及三路经略司应造作军器去处及主兵官员,候见取索,监造官与主兵官员躬亲询问工匠,除旧来制度料例已中法度堪任施用外,有无工作弊病不堪施用事件;广加询访诸般军器,精利经久可立制度及施用之宜,编成文字,监官与兵官保明缴送本所详考。其逐处监官、兵官或懈慢及不依应供报之人,许本州岛纠奏。若人匠供析不中制度,人吏行遣稽滞,并从本所牒所属依理施行。所贵考究精审,早得成书。」从之。会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事。
  丙午,太白昼见。
  丁未,诏以泾原路蔡挺衙教阵队于崇政殿引见,仍颁其法于诸路。先是,挺在泾原建勤武堂,诸将五日番上教阅,五伍为队,五队为阵,阵横列,三鼓而出之,并三发箭复位;又鼓之,逐队枪刀齐出,以步鼓节之为击刺状,十步而复。以上凡复位皆闻金即退。骑兵亦五伍为列,四鼓而出之,射战盘马。先教前一日,将官点阅完备,及赴教,再阅之。队中人马皆强弱相兼,强者籍姓名为奇兵,隐于队中,遇用奇则别为队出战。泾原路内外凡七将,又泾、仪州左右策应将,每将皆马步兵各十阵,分左右各第一至五,每阅一阵,此其大燍也。上善其法,故颁焉。
  知邕州萧注言:「乞约束溪洞知州,如承报有贼马过地分,不即往约拦斗敌者【二一】,并以军法论。」上谓辅臣曰:「报事虚实未明,兼贼有觽寡,若势力不敌,安能约拦?岂可即依军法?宜令经略司相度减等断遣。」
  提举陕西常平等事、国子博士沈披言:「乞复京兆府武功县古迹六门堰,于石渠南二百步傍为土洞,以木为门,回改河流,可溉田三百四十里。」诏陕西提举常平司官一员与披同相度,如合兴修,即计工以闻。其后竟无功。
  是月,废慈州为吉乡军,隶隰州;省文城县为镇,入吉乡。省乡宁县,析其地入晋、绛二州。废涟水、高邮军为县,以涟水隶楚州,高邮隶扬州。剑门关、剑门县复隶剑州。废忻州定襄县,入秀、容、潞州,黎城县入潞城。省相州邺县、赵州赞皇柏乡二县、汾州孝义县、归州兴山县为镇。相州邺县省为镇,入临漳,九域志在熙宁六年,与此不同。六年七月庚午所云二十八县当考。
  注  释
  【一】石鉴「鉴」字原脱,据阁本及正文补。
  【二】近不往此语疑有脱误,或「往」作「住」。
  【三】白沟「白」原作「直」,据阁本改。
  【四】大经议十道按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载,元佑四年立经义、诗赋两科,以诗、礼记、周礼、左氏春秋为大经。疑「议」为「义」字之误。
  【五】向传范「传」原作「傅」,据阁本及宋史卷四六四本传改。下同。
  【六】观民也按此系易观卦九五象辞,上原有「观我生」三字,疑脱。
  【七】且元后作民父母「且」原作「旦」,据阁本改。
  【八】十万觽宋会要蕃夷六之七作「十万家」。
  【九】不曾有此体例「曾」原作「会」,据阁本改。
  【一○】设使一色好绢「设」原作「误」,「色」原作「匹」,据阁本改。
  【一一】本州岛已牒王珫等「牒」原作「谍」,据阁本改。
  【一二】贾佑「佑」原作「佑」,据阁本及长编纪事本末卷五九王安石事迹上改。下同。
  【一三】然亦未可姑罪评也「可姑」原作「始」,据同上书改。
  【一四】七月戊戌「戊戌」原作「戊辰」。按熙宁五年七月无戊辰日,据本书卷二三五熙宁五年七月戊戌条改。
  【一五】臣领圣旨「领」原作「须」,据阁本改。
  【一六】臣故系之于寓言「系」原作「击」,据阁本及同上书改。
  【一七】右清道率湖南监当「右清道率」,宋会要职官六五之三七作「左清道率府率」。
  【一八】吕公弼为遣兵修寨于生地「修」原作「条」,据文义改。按上引宋会要,本句作「吕公弼于新地建生寨。」
  【一九】武胜军原作「成胜军」,据阁本改。
  【二○】酒坊税钱「税」原作「剩」,据阁本改。
  【二一】不即往约拦斗敌者「拦」原作「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