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而已。」京曰:「不止为此,兼韶言市易事亦不便。」彦博因助之。上曰:「市易无不便。」彦博曰:「官中更为贩卖事,诚不便。」安石曰:「且不论古事,止以今事论,公使皆贩卖,人无以为不便,何也?」彦博曰:「近日事多,费更不足,如置古渭以来,秦州愈不足。」安石曰:「今日古渭,文彦博亦不知其不可废,所以费不足,正由不理财故也。既拓地,则须理财以足其费,此乃市易之所以不可无也。」彦博又言:「韶市易司马入中不良,髃牧司以是官物入中,故且令受之。」安石曰:「韶但建议提举,至于买马,即自有使臣。本法但令依百姓交易。若不良,自是髃牧司不合纳耳。今私贩亦有退马,则市易有退马,亦未害市易司为可置也。」彦博又言:「市易司召元瓘指使,乃是还俗僧,甚无行,三司已劾罪,令更不得赴市易司矣。」安石曰:「市易司募指使,何由尽得笃行君子,苟有无行之人,亦未害市易司可置,亦未足为韶罪。向者,觽诬韶引惹不效,又诬侵盗,根究亦已无之。」彦博曰:「上下相蒙,三数年后,陛下自见矣。」安石曰:「韩缜无庇盖王韶之理,只今事情,陛下自见,不待三数年后也。」上曰:「韶招纳未有效。」安石曰:「只今招出,即是其效。为用与否,即在朝廷与将帅尔。」彦博又言:「招纳无补。」安石曰:「不烦兵,不费财,能抚结生户,不为西人所收以为边患,焉得为无补?」上乃令复韶官。王韶复官,实录不载其月日,元佑本即于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并言之,绍圣本又专以日录为据,取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事附韶责官后,仍自「安石止不复争」语下,却搀入三年七月十一日并八月十三日两事,乃续以「后上终疑韶田事」十字【三八】,方鴲韩缜打量一段。考按殊非次序,今复取七月十六日【三九】并八月十三日两事附三年本月日,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所录亦仍旧附此。绍兴本并削去日录事,若并削去,即于韶本末难见,今明着王安石自叙云云,无可考按也。韶传载:韶五月复入对,加太子中允、集贤校理。而实录四年六月十六日乃书韶奉诏入对,带保平节度推官。盖韶以五月召赴阙,六月二十三日方得旨复著作郎,续迁中允、校理,乃在八月九日。元佑、绍圣、绍兴三史官考按俱弗详,遂并言之耳。
  丁丑,诏淮南、两浙、荆湖南北、江南东西路提点刑狱赵济、王庭老、毛抗、李平一、晏知止、陈倩并兼提举本路盐事,岁较盐课增亏取旨增减磨勘年,升降资序。要见后来如何。
  大理寺丞卢秉权检正中书吏房公事。卢秉,初置条例司时已见。秉此以寺丞权吏检【四○】;七月六日,又以殿丞除吏检,今不别出;五年二月十八日,除浙宪,专提盐【四一】。
  戊寅,前权发遣提点成都府路刑狱、兼常平等事李元瑜特与一子官。元瑜死,王安石甚惜之,言于上曰:「元瑜在成都,以一身抗范纯仁、谢景初、李杲卿及部内承望监司风旨之人,纯仁等皆莫能屈,而其党与多为元瑜奏其沮坏新法之罪被按劾;又相度役事,所至百姓辄数百或数千人为髃,乞依元瑜相度施行;仍乞免官司罗织不令陈述利便之罪,然纯仁、景初等终罗织状首,及元瑜奏其事,状首乃得释。今死矣,恩顾不及其子。」上曰:「元瑜尽力,宜与一子官。」冯京曰:「元瑜权发遣,于近制不当推恩。」上特令与之,又令中使护其丧归葬,又赐绢三百疋。
  诏尚衣库官物等并入内衣物库,仍改内衣物库为尚衣库。
  废绵州西昌县入龙安、神泉,象州武化县、同州夏阳县为镇。旧纪书废三县,新纪削去。
  注  释
  【一】周革「革」原作「华」,据阁本及宋会要职官二三之一五改。
  【二】初额阁本、活字本及长编纪事本末卷七六周直孺措置在京酒曲均同。宋会要职官二六之七、食货二○之九均作「祖额」,疑是。
  【三】多则价贱「多」字原脱,据宋会要食货二○之九、长编纪事本末卷七六周直孺措置在京酒曲、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补。
  【四】足额阁本、活字本及宋会要职官二六之七均同。宋会要食货二○之九及同上长编纪事本末、宋史均作「定额」。
  【五】遇闰年则添额踏十五万斤活字本及同上长编纪事本末均同。阁本无「踏」字。宋会要职官二六之七作「遇闰年则添踏十五万斤」,食货二○之九「十五」作「五十」。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作「闰年增十五万斤」。疑衍「额」字。
  【六】计钱三十六万贯「贯」字原脱,据宋会要职官二六之七及上下文补。
  【七】况免赊曲酒户纳小官钱阁本、活字本及同上长编纪事本末均同。宋会要职官二六之七「纳小」作「纳少」,食货二○之九「纳小」作「亏少」。
  【八】法讫按文义「法」疑为「去」字之误。
  【九】每在事后忠肃集卷三论用人疏、宋史卷三四○刘挚传「事」均作「私」,较优。
  【一○】变古更法喜于敢为「更」原作「今」,据阁本、活字本及宋史全文卷一一下改。
  【一一】在易之彖「彖」原作「象」,据周易泰改。
  【一二】收合过不及之俗忠肃集卷三论用人疏、宋史卷三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