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罢向宝者,特赐处分。安石盖先以师中分析白上,曰:「枢密院初用王韶提举蕃部,略不措置,向宝自以为王韶部辖,与韶不和。既不和,更令宝与韶共事,宝专欲用兵,韶专欲招抚,其势必相沮坏。故臣欲罢向宝,但用王韶。韶欲招抚,故令提举蕃部;宝欲用兵,故令依旧作都钤辖。若可和,则委韶和之;若不可和,则令向宝与战。此朝廷委李师中作帅本意也。向宝虽罢提举蕃部,仍带御器械,即朝廷于向宝非有负。宝虽不管勾蕃部,犹在秦州作钤辖,固未尝夺师中所倚赖之人,如何便致蕃部作过?又师中以韶不能前知董裕作过,便为韶罪。韶与董裕非深相要结,又其恩威使人,势不及师中,师中既不能知董裕作过,王韶亦何由独能前知?」上以为然。及是,上与曾公亮等曰:「用向宝要战,用王韶要和,用师中要节制此两人。朝廷于向宝何所亏损,而师中言乃如此?」公亮又为师中解释,上曰:「姑候体量到别议之。」初七日丙寅、初八日丁卯当参照。七月十一日己亥体量到,据日录,十七日,令王韶往秦州听旨,二十五日,呈李师中分析,今并书在六月末。不书此,则无以见王安石力主张王韶,其伪辨乃如此也。司马光六月日记云:「向宝和二族,杀董裕二百余级。」王安石日录云:「上批秦州承受奏,经略司已差向宝等破荡招安不得蕃部去讫。」既云破荡去讫,则必是蕃部遂平。司马光所记和二族、杀董裕二百余级,或即此事。又按御集三年六月八日,上批承受刘希奭等奏,秦凤都钤辖向宝将带路分都监高遵裕并张守约等,及各人手下军马、蕃兵、寨户、弓箭手破荡杀戮蕃贼。上批:「观此处置,恩威先后,出兵次第,却甚为允当。」此御批盖王安石十七日所录也。然御集乃八日,安石系之十七日,不知何故。亦皆不书,但云已领兵破荡,亦可见蕃部遂平也。
  是月,废太原府平晋县,以其地入榆次、清源、阳曲。
  礼部侍郎致仕卢士宗卒。可削。
  注  释
  【一】系与不系心波等三家原作「系与贝实勒新伯等三家」,据宋会要方域八之二三改。
  【二】止据合入官地招人「据」原作「献」,据同上书改。
  【三】白乌集墓上「乌」原作「鸟」,据阁本及宋史卷四五六朱寿昌传改。又朱寿昌传,其上有「既葬」二字,疑是。
  【四】董裕「裕」原作「欲」,据阁本及下文改。
  【五】古渭寨「寨」原作「塞」,据宋史卷八七地理志改。
  【六】李若愚原作「李若遇」,据宋史卷三二八王韶传改。
  【七】勘用者「勘」疑当作「堪」。
  【八】则不传袭「袭」字原脱,据后汉书卷一○下皇后纪补。
  【九】则其父主之「主」下原衍「国」字,据汉书卷七二王吉传及高帝纪颜注删。
  【一○】通利「利」字原脱,据宋史卷九五河渠志补。
  【一一】通判原作「运判」,据同上书改。
  【一二】不若开焉乌襕提按同上书,此语无「焉」字,疑衍;「襕提」作「栏堤」,疑是。
  【一三】黄御等河「御」字原脱,据同上书补。
  【一四】龙卫大将军宋会要帝系四之二○作「右龙武卫大将军」。
  【一五】本宫原作「本官」,据宋史卷二二四宗室世系表、东都事略卷一五魏王廷美世家及宋会要帝系四之一九改。
  【一六】元僖「僖」原作「禧」,据阁本及宋史卷二四五昭成太子元僖传、宋会要帝系二之三改。
  【一七】四世缌麻礼记大传作「四世而缌」。
  【一八】恩礼不偏宋会要帝系四之三六作「恩礼不绝」。
  【一九】其任外者阁本作「其在外者」,同上书作「在其外者」。疑阁本是。
  【二○】转运使及进呈端状「及」字疑当在句首。
  【二一】赴朝日支马「赴」原作「起」,据宋会要帝系四之二三改。
  【二二】形迹之嫌「形」原作「刑」,据阁本、活字本改。
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二百十三
卷二百十三
  起讫时间 起神宗熙宁三年七月尽其月
  卷  名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十三
  帝  号 宋神宗
  年  号 熙宁三年(庚戌,1070)
  全  文
  秋七月辛卯,诏新判太原府欧阳修罢宣徽南院使,复为观文殿学士、知蔡州。先是,修病,辞宣徽使至五六,因论青苗法,又移书责王安石,安石不答而奏从其请。修辞太原,移书责王安石,安石不答而奏从其请。此修晚节不污,所以得为君子也。绍圣史官乃讳其事,签贴云取会并无出处,辄删去,今复存之。
  增开封府陈留县兵马监押一员。
  上批:「昨罢诸路卖度僧牒,本欲令商人并趋鄜延入钱,以助边计。今鄜延所卖之余存者无几,环庆地险土狭,财赋素号不充,方边事未息,防秋是时,可赐度牒千付经略司,令依鄜延法召商人入钱封桩,以备支费。」
  赐河东经略安抚司紬绢十万匹,令依转运司年计外,变籴麟府路粮草。旧会要有此,今附见。
  壬辰,枢密使、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