窜,以惩不恪。诏候开封府案上取旨。宗愈又言,若水尝在庆州,韩绛素结之,阴庇护若水。宗愈寻斥,案宗愈因谏分审官西院之不便,且言李定非才故黜,不缘此事也。若水卒不问。
  上封者言:「宗室正任刺史以上听差殿侍或三班差使、殿侍祗应;其余宗室所室所授殿侍,乞以亲事、辇官及近上军分补充,其书表、宅案、客司等亦乞裁损。」诏大宗正司定夺以闻。朱本签贴云:事小兼会问不见施行,合删去。李侩十朝纲要云:是月,夏人大举入寇庆州,筑纳干堡,知庆州李复圭遣钤辖李信等击之,败还。复圭又遣将梁从吉别攻夏人金汤、白豹等寨,破之。
  注  释
  【一】未赴朝按上文例,此上疑有脱文。
  【二】其未历通判者即须特旨方许荐为里行「其未历通判者」六字原脱,据苏颂苏魏公文集卷一六缴李定词头札子补。
  【三】弃草莱而不用「弃」原作「起」,据阁本及同上书改。
  【四】如三丞以下未可为监察「可」字原脱,据苏魏公文集卷一六内降条贯补。
  【五】前行员外郎以上不可为侍御「前」原作「里」,据同上书改。
  【六】论议卓越「议」原作「义」,据同上苏魏公文集改。
  【七】坊郭等第户「等」字原脱,据宋史卷一七七食货志补。
  【八】未成丁「未」字原脱,据同上书补。
  【九】出粜「粜」原作「籴」,据宋会要食货五三之一○改。
  【一○】止作一料给散却作一料或两料送纳以便人情如愿分两料请者四个「料」字原均作「科」,据同上书改。
  【一一】民不能偿春料乃更俵秋料使偿之两「料」字原均作「科」,参酌宋史卷一七六食货志改。
  【一二】则夏料青苗钱令于秋料送纳秋料于次年夏料送纳四个「料」字,及下文「一料」、「三两料」的「料」字,原均作「科」,据欧阳文忠公文集卷一一四言青苗钱第一札子改。
  【一三】至于中小熟之年「至」字原脱,据同上书补。
  【一四】合于本料送纳者「合」原作「令」;「料」,及下文「本料」、「次料」诸「料」字原均作「科」,据同上书改。
  【一五】并更不支俵与次料钱「更」字原脱,「料」原作「科」据,同上书补改。
  【一六】不得抑配百姓「得」原作「须」,据同上书改。
  【一七】然后可以责州县不得抑配「以」原作「得」据,同上书改。
  【一八】户户尽请「请」原作「清」,据同上书改。
  【一九】又合俵散秋料钱数窃缘夏料已散钱尚未有一户送纳两个「料」字原均作「科」,据同上书同卷言青苗第二札子改。
  【二○】若又俵散秋料钱「秋」字原脱,「料」及下文「秋料」、「次料」、「夏料」诸「料」字原均作「科」,据同上书补改。
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二百十二
卷二百十二
  起讫时间 起神宗熙宁三年六月尽其月
  卷  名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十二
  帝  号 宋神宗
  年  号 熙宁三年(庚戌,1070)
  全  文
  六月壬戌,诏司农寺检察诸路所申雨泽,如有水旱特甚州军以闻。
  知秦州李师中言:「奉诏勘会昨展置甘谷城所拘占汤谷地界,系与不系心波等三家【一】,仍令王韶、刘希奭与蕃部首领指引标定界至闻奏。臣已令体量其间有蕃户标拨入官地土数多,而今耕种不足者,欲却于元献纳数内给还三分之一,而弓箭手亦不得执元额,止据合入官地招人【二】,庶几不害边计。」诏令王韶等依前降指挥,体问元献地蕃部的实愿献多少地,如不系元初献者,并还之。刘希奭时为走马承受,已见二月二十八日。
  驾部郎中朱寿昌,巽之子也,其母刘氏。寿昌生二岁,巽守长安,出刘氏嫁民间,母子不相知者五十年。寿昌行四方,访求不获,饮食罕御酒肉,与人言辄流涕。以浮屠法灼臂烧顶,刺血写佛书,冀遂其志。又弃官入秦,与家人诀,誓不见母不复还。行次同州,得之,刘氏时年七十余矣。知永兴钱明逸表其孝节,且言:「寿昌称疾寻医弃官,而寻医法须二年乃赴御史台看验。乞不俟寻医限满,复其差遣。」癸亥,诏寿昌赴阙朝见。先是,言者共攻李定不服母丧,王安石力主定,因忌寿昌,及寿昌至,但付审官院。寿昌前已再典郡,于是折资通判河中府,迎其同母弟妹以归。居数岁,母卒,泣涕几丧明。白乌集墓上【三】。拊其弟妹益笃,为买田居之。其于宗族尤尽恩意,嫁兄弟之孤女二人,葬其不能葬者十余丧,盖其天性如此。言者谓陈荐也,事见五月八日。
  甲子,诏罢遂州知州任满除提点刑狱指挥,依旧中书选差人。旧制,知遂州抚驭有方,边界宁静,代日除提点刑狱,至是罢之。
  丙寅,殿前都虞候、邕州观察使、秦凤路副总管窦舜卿知秦州,李师中于永兴军听旨。七月十二日,下漕司相度市易置司利害,及下王韶分析田事。六月八日,师中言市易置司及田事,初遣王尧臣、李若虞案实。王韶之议开边也,师中赞成之,及韶改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