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奸人盗铸,其用日轻。比年以来,皆虚高物估,始增直于下,终取偿于上。县官虽有折当之虚名,乃受亏损之实害。救弊不先自损,则法未易行。请以江南、仪商等州大铜钱一当小钱三。」按宋史食货志「三」作「二」。又言:「奸人所以不铸小铁钱者,以铸大铜钱得利厚,而官不必禁。若铸大铜钱无利,又将铸小铁钱以乱法。请以小铁钱三当铜钱一。」既而又请七月辛丑。河东小铁钱如陕西,亦以三当一,且罢官所置炉,朝廷皆施用其言。自是奸人稍无利,犹未能绝滥钱也。其后诏商州罢铸青黄铜钱,皇佑二年二月。又令陕西大铜钱、小铁钱皆一当二,嘉佑四年二月。盗铸乃止。然令数变,兵民耗于资用,类多咨怨,久之始定。实录于六月乙未载陕西议,七月辛丑载河东议【一八】,今从本志,并书之此月末。
  秋七月戊戌,资政殿大学士、户部侍郎、知并州郑戬加吏部侍郎,留再任,寻改宣徽北院使、检校太保、判并州。
  初,契丹与元昊方交兵,边奏互上,独戬未尝以闻。诏遣使问其故,戬对异域相攻,中国不足忧也。麟、府间有弃城曰草城,戬募土人为弓箭手,计口给田。自河东行铁钱,山多炭铁,鼓铸利厚,重辟不能止,戬乃请以三当一。令既下,兵民相煽动,数十人邀走马承受诉【一九】,承受中贵人,不能遏。又髃噪州门,守门者拒不得入。兵马都监孙惟忠虑变起,使人衣甲而持兵,判官张伯玉谓曰:「此法乱,非百姓乱也,若纵兵杀一人,则事不可平矣。」戬闻,悉召至庭下,推首谋者数十人,黥隶他州。张茂实传云:茂实为并代部署,河东更铁钱法,人情扰惑,兵相率至帅府欲诉,闭门不纳。是日几乱。茂实策马从数卒往谕之,皆散还营。按郑戬传则戬悉召至府庭,与茂实传不同,今止从戬传。
  诏河北水灾,其令州县募饥民为军。
  己亥,右领军卫大将军、果州团练使、知寿州张亢为将作监、知和州,陕西转运使言亢所易库银非自入,故稍复迁之。
  癸卯,度支判官、刑部员外郎周沆为直史馆、知潭州、兼荆湖南路安抚使,仍诏沆位提点刑狱之上,若转运使即以官□之。先是,北军戍湖南山溪者,有再期乃代去,多死瘴疠,沆奏请皆以期年为断,诏可。□位乃八月癸巳,今并书。戍以期年为断,据本传附见。
  甲辰,诏河北四路安抚司,凡移用军粮钱帛,并牒报转运司。
  辛亥,分遣内侍诣河北、陕西、河东、京东西、淮南六路募民献薪刍,授以官。
  癸丑,赐黄河役卒缗钱。
  甲寅,命河北都转运使、户部郎中、天章阁待制施昌言都大管勾澶州修河事,四方馆使、荣州刺史、知澶州王德基同都大管勾;通判澶州、屯田员外郎张谔,国子博士张士程同管勾修迭河口。
  卫州言大雨,水入城,诸军出城走避,今数日绝食,已借支七月粮而军食未继,望特蠲除,从之。
  丙辰,命马军副都指挥使、武安留后郭承佑为澶州修河部署。戊午,加建武节度使。庚申,即以承佑权知澶州,寻又加殿前副都指挥使。迁殿副乃是月癸未,今并书。
  辛酉,权发遣户部判官、屯田员外郎燕度同知澶州、兼管勾修河事。
  甲子,命翰林学士宋祁、入内都知张永和往商胡埽视决河及覆计工料。
  注  释
  【一】度又素被轻□之名「轻□」原作「轻媚」,据宋本、宋撮要本及编年录卷五改。
  【二】兼翰林侍读学士「翰林」下原有「院」字,据同上两本及宋史全文卷八下删。
  【三】今秋赋有期「赋」原作「试」,据同上两本及宋会要选举三之三一改。
  【四】苟试官别无请托「苟」原作「即」,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及同上宋会要改。
  【五】唐人程试诗赋「试」原作「式」,据同上诸本及同上书改。
  【六】实恐后来省试「实」原作「又」,据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宋会要改。
  【七】镇定二路「镇」原作「真」,据阁本及宋史卷一九六兵志改。
  【八】更置甫新「置」原作「制」,据阁本及同上宋史改。
  【九】实录于七年八月乙丑先书析河北为四路「实」原作「宝」,据阁本、活字本改。
  【一○】治与乱不相远「远」原作「进」,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改。
  【一一】不无搜慝之臣「搜」原作「奸」,据宋本、宋撮要本改。
  【一二】而使之不能害理者「使之不能」,原作「不能使之」,据同上二本乙正。
  【一三】冒名教之所弃而无疑「无」原作「不」,据同上二本及长编纪事本末卷三七夏竦事迹、宋史全文卷八下改。
  【一四】以逞贪恣「恣」原作「欲」,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改。
  【一五】皆用清议改除「改」原作「收」,据同上诸本改。
  【一六】故具载之「故」上原有「今」字,据同上诸本删。
  【一七】刑部郎中向传式为太常少卿「传式」原作「傅式」。按宋史卷二八二向敏中传,子传正、传式、传亮、传师、传范,「傅」当为「传」之误,今据改。下文同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