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赤于龙门三里。《水经·河水注》
    案:戴震校本云:‘案近刻“河”下有“水”字。’《存真》、《辑校》作‘河水’。此据永乐大典本。
  [三七]《书纪年》曰:昭公六年十二月,桃杏花。 《太平御览》卷九六八果部
    案:《订补》云:‘按《御览》引此文在“幽王十年九月,桃杏实”上,同为一条,则昭公疑非晋昭公,当是昭王之误。今本《纪年》:昭王“六年,冬十二月,桃李华”,所据尚不误。’案今本《纪年》景王十九年‘冬十二月,桃杏花’,当晋昭公六年,所据与今传《御览》同。又今本昭王六年条作‘桃李花’,与此作‘桃杏花’者亦异。《订补》所疑非是。
  [三八]《书纪年》曰:晋定六年,汉不见于天。《太平御览》卷八七五咎征部
    案:《辑校》作‘晋定公’,影宋本、鲍刻本皆无‘公’字。
  [三九](《竹书》):楚囊瓦奔郑。《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案:原注:‘因曰是子常。’《春秋·定公四年》:‘冬十有一月庚午,蔡侯以吴子及楚人战于柏举,楚师败绩,楚囊瓦出奔郑。’《左传》作‘子常奔郑’。《订补》列于晋定公六年。
  [四0]《纪年》曰:晋定公十八年,青虹见。《太平御览》卷一四天部
  [四一]王劭按:《纪年》简公后次孝公,无献公。 《史记·燕世家》索隐
    案:《史记》《燕世家》及《十二诸侯年表》于简公、孝公之间有献公一代,《纪年》无。《存真》、《辑校》据此作‘【燕简公卒,次孝公立】’,列于晋定公十八年后。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系于十九年,云:‘索隐于《史记》所言在位年数,凡与《纪年》异者,多引纪文校正之,今于简公下唯引王劭此说,是纪谓简公亦在位十二年也。’是。王劭之说当出所着《读书记》,见《隋书·王劭传》。
  [四二]《竹书纪年》:晋定公二十年,洛绝于周。 《水经·洛水注》
  [四三]《纪年》曰:晋定公二十五年,西山女子化为丈夫,与之妻,能生子。其年,郑一女而生四十人,二十死。《开元占经》卷一一三
    案:《搜神记》卷六:‘周哀王八年,郑有一妇人,生四十子,其二十人为人,二十人死。’干宝曾见《纪年》,所记当本此条。《辑校》脱‘二十死’三字。
  [四四]《竹书纪年》曰:晋定公二十八年,淇绝于旧卫。《水经·淇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作‘二十八年’,赵一清、戴震校本删‘二’字。《存真》、《辑校》皆据戴校。今本《竹书纪年》系于周敬王三十六年,当晋定公二十八年,是所据与大典本《水经注》同。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亦列于二十八年。现据永乐大典本。
  [四五]《竹书纪年》:晋定公三十一年,城顿丘。 《水经·淇水注》
  [四六]《竹书纪年》曰:宋杀其大夫皇瑗于丹水之上。又曰:宋大水,丹水壅不流。《水经·获水注》
    案:《存真》合为一条,删‘又曰’二字。《辑校》仍分二条,前条系于晋定公三十五年,后条附‘无年世可系者’。现姑据《存真》编次。《左传·哀公十八年》:‘春,宋杀皇瑗。’《存真》、《辑校》系年据此。
  [四七]《竹书纪年》曰:晋出公五年,浍绝于梁。 《水经·浍水注》
  [四八]《竹书纪年》曰:晋出公五年,丹水三日绝不流。《水经·沁水注》
  [四九]《竹书纪年》:晋出公六年,齐、郑伐卫。荀瑶城宅阳。《水经·济水注》
    《竹书》云:宅阳一名北宅。《史记·穰侯列传》正义
    案:‘宅阳一名北宅’,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并以为注文,《辑校》同。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四九云:‘此当是荀勖、束皙辈校正之语’,是。
  [五0]《纪年》云:晋出公十年十一月,于粤子句践卒,是为菼执。《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后有‘次鹿郢立’,四字乃他条之文。《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一九六五年,湖北江陵望山一号楚墓,曾出土越王勾践剑,铭文为:‘越王鸠浅自作用鐱。’勾践、鸠浅同声相通。
  [五一]《纪年》云:(卫悼公)四年卒于越。《史记·卫世家》索隐
    案:《存真》云:‘立悼公事,见《左传·鲁哀公二十六年》,当晋出公之六年,则悼公之卒,应在晋出公之十年也。’《辑校》同。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订》卷四亦皆据此补于出公十年。
  [五二]《纪年》云:于粤子句践卒,次鹿郢立,六年卒。《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金陵局本于‘勾践卒’下有‘是菼执’三字,宋耿秉本、黄善夫本、元彭寅翁本迄清殿本皆无(见水泽利忠《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四一页一四)。今据耿秉等本。《存真》、《辑校》列于晋出公十六年,作‘【于粤子鹿郢卒,子不寿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