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文作“十四年”,甚误。案《春秋》经文,里克弑其君卓,在鲁僖公十年正月,以夏正言之,则九年之十一月也。国君踰年改元,而晋用夏正,则鲁僖公之十年三月,即晋惠公之元年正月矣。至僖公二十四年冬,经始书曰“晋侯夷吾卒”。通计之,是惠公在位实十五年。《外传·晋语》亦云“十五年十月惠公卒”,而《水经》《河水》、《涑水》二注引《纪年》亦皆有晋惠公十五年之文。唯《左氏内传》误以惠公之卒系于僖公二十三年,又误以秦纳重耳事系于僖公二十四年春正月,史迁作《世家》、《年表》从其说。而世之为左学谀迁书者遂奉其误而不悟。……今据《春秋》、《国语》及《水经注》文改正。’杨守敬《水经注疏》卷四从雷说,于河水、涑水二注皆作‘十五年’。
    赵绍祖《竹书纪年校补》卷二、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皆以惠公无十五年,当为十四年之误。《存真》作‘十四年’,云:‘
  “四”,一作“五”,误也。’《辑校》仍作‘十五年’。
  [二九]《竹书纪年》云:晋惠公十有五年,秦穆公率师送公子重耳,围令狐、桑泉、臼衰,皆降于秦师。狐毛与先轸御秦,至于庐柳,乃谓秦穆公使公子絷来与师言,退舍,次于郇,盟于军。《水经·涑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皆作‘十有五年’,戴震校本改作‘十四年’。《存真》作‘十四年’,《辑校》作‘十五年’。参上条。《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戊,见本书附录。
  [三0](《纪年》):周襄王会诸侯于河阳。《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案:《春秋·僖公二十八年》:‘冬,天王狩于河阳。’即此事。《存真》、《辑校》列于晋文公五年。
  [三一]《汲冢古文》:文公城荀。《汉书·地理志》注
    (《汲郡古文》)又云:文公城郇。《文选·北征赋》注
    案:本条无年次,《存真》、《辑校》列于文公五年后,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系于元年,皆无确证。现姑从《存真》、《辑校》。
  [三二]《竹书纪年》:齐师逐郑太子齿奔城张阳南郑。《水经·涑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作‘城张阳南郑’,戴震校本改作‘张城南郑’。《涑水注》云‘涑水又西南迳张阳城东’,下即引《书纪年》云云,似‘阳’字非衍。今本《纪年》作‘城张南郑’,戴校据之删‘阳’字,又乙‘城张’为‘张城’。《存真》、《辑校》皆据戴校。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作‘张阳南郑’,删‘城’字。现据大典本。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引郑环说,以‘“齐”乃“晋”之讹,“逐”乃“送”之讹,“齿”乃“兰”之讹,“奔”乃“于”之讹,“南”乃“归”之讹’,即《左传·僖公三十年》所记晋文公围郑,纳公子兰事。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0系于晋献公二十四年,云:‘齐师即伐郑之师,太子齿即世子华也。“华”、“齿”二字形似,故误。……据《左传》:“是年春,齐人伐郑。夏,郑杀申侯以说于齐。秋,盟于宁毌。郑伯使太子华听命于会,华谓齐侯:若去泄氏、孔氏、子人氏,我以郑为内臣。齐侯将许之,管仲斥言子华之奸,使无列于会,子华由是得罪于郑。”盖齐桓因管仲之言,恶华之为人,逐之,不使在会。华知其言已泄,难以复国,乃奔于晋之张城,又徙于秦之南郑,卒且归郑而婴戮也。’皆属猜拟之辞,未足取信。疑《涑水注》所引文有讹舛。
    《存真》与上条同列于文公五年后,云:‘以上二条不详何年。’《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今本《纪年》系于周襄王二十二年,当晋文公七年。现姑从《存真》编次。
  [三三]《竹书纪年》:晋襄公六年,洛绝于○。《水经·洛水注》
    案: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三九云:‘案字书无“○”字,当是“泂”字。泂音荧,卫地。否则是“向”字误添水旁。案《小雅》“作都于向”,注谓“向在东都畿内”。’《存真》改作‘泂’,《辑校》仍作‘○’。
  [三四](《纪年》):齐国佐来献玉磬、纪公之甗。《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案:《左传·成公二年》:‘齐侯使宾媚人赂以纪甗、玉磬与地。’即此事。宾媚人,《春秋·成公二年》作国佐。杜注,宾媚人即国佐。国佐亦称国武子,齐之上卿。金文有《国差○》,首云:‘国差立事岁。’许瀚云:‘齐国佐所为器,“差”,“佐”古通用。佐亦曰宾媚人,谥武子,详《春秋左氏传》。’(于省吾《双剑誃吉金文选》卷上三引)《存真》、《辑校》列于晋景公十一年。
  [三五]《竹书纪年》曰:楚共王会宋平公于湖阳。 《水经·沘水注》
    案:《存真》云:‘案楚共王立于晋景公九年,卒于晋悼公十四年。宋平公立于晋厉公五年。检《春秋》,是时宋皆从晋,惟鲁成公六年,鲁、卫两以晋命侵宋,然是宋共公之世,非平公也。当阙疑。’现姑据《存真》列于晋厉公元年后。《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
  [三六]《竹书纪年》:晋昭公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