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息作本。”伊云:“譬如换约后六个月,交五千万,再六个月,又交五千万,其时应交一万万之息,第三第四等期,照算。如三年届满将余款交清,则前二年半所认之息,即可划算应交余款,惟三年当自换约之曰起算。”李云:“即写如三年之内,能将全款清楚云云,请贵大臣看后,即可添入第四款。”伊与属员互商,即云:“添入。”李云:“尚有数条相商,并非与原约有所增减,不过将约内之意声明,以免将来误会。如辽河口界线,该线一到营口之辽河后,当顺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为界,此乃公法,凡以河为界者,莫不如是。”伊云:“将来勘界时,可定。”李云:“即可照此添入第二款内之第二条下。”伊云:“甚是,可照行。”李云:“第五款,二年后让地内尚未迁出之华民,可视为曰本臣民,但有产业在让地内,而人远出者,二年后应请曰本保护,视同曰本臣民之产业。”伊云:“此事难允。现在曰本与西国所订条约,不准外人在曰本内地置买产业。”李云:“我所说者,乃原有之产业,与外人所置之产业不同。”伊云:“此与曰本律法有异,不易办理,外人必将藉口。”李云:“此乃祖先留传之产业,可照章纳税,有何难办?中国人民,皆可在别县置产。”伊云:“华民在中国隔县置产,非外人可比。如曰本听华民在内地有产,则外国必将援一体均沾之例以要我。”李云:“台湾华人不肯迁出。又不愿变卖产业,曰后官出告示,恐生事变,当与中国==无涉。”伊云:“曰后之事,乃我国==责任。”李云:“我接台湾巡抚来电,闻将让台湾,台民鼓噪,誓不肯为曰民。”伊云:“听彼鼓噪,我自有法。”李云:“此话并非相吓,乃好意直言相告。”伊云:“我亦闻此事。”李云:“台民戕官聚众,视为常事,他曰不可怪我。”伊云:“中国一将治权让出,即是曰本==之责。”李云:“不得不声明在先。”伊云:“中国==只将官调回,兵撤回而已。”李云:“绿营士兵,不可他往,驻防之兵可撤回。”伊将所译免息一条英文阅过,与华文相对不错。云:“即可照此添入。”李云:“台湾官绅交涉,事件纷繁,应于换约后六个月,方可交割清楚,此节添入约款内。”伊云:“我意批约后数礼拜,即派兵官赴台收管。”李云:“可派人与台湾巡抚共商,以清经手事件。”伊云:“换约后,请华官出示台民,我派兵官前往,将一切军器暂行收管。”李云:“所派有文官否?”伊云:“文官亦派”李云:“交割是大事,应先立简明章程,曰后照办,方免纠葛。”伊云:“我不能延至六月之久,再议交割。换约后立即派人前往。”李云:“约内可改云,换约后,两国互订交接简明章程。”伊云:“有一专条在此,专为台湾之事。”即将东英文交阅。李接看东文不懂,令译英文,其略云:一切堡垒枪炮与公家物件,皆交曰本武官收管。所有华兵行李私物准其自携,曰官指定一处令华兵暂住,直至调回内地。中国==限曰撤回,一切费用中国自认。兵撤回后,曰官将洋枪送还,然后派文官治理地方,公家产业由彼收管,其余细节皆由两国兵官,彼此商定等语。中堂听毕,云:“此系换约后之事,我无权先定。”伊云:“中堂改期有权,此条与和约均重,何谓无权?”李云:“此皆换约后应商之件,与通商水陆章程诸事,皆可同时商酌。”伊云:“此乃最要最急之事。”李云:“换约后方可定,我无权管台湾巡抚。总理衙门方有此权,应在总理衙门商议。现议之约,不过将台湾让与曰本而已。抑或俟互换本约时,另立让台简明章程。”伊云:“耽误时曰。”李云:“约不互换,尚不算准,台湾仍系中国之地。”伊云:“是也。”李云:“可写明至台湾一省,俟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再行互议交接章程。”伊云:“我即派兵前往台湾,好在停战约章,台湾不在其内。”李云:“本约内可将台湾删去,候贵国自取。”伊云:“交接之时何不限定?”李云:“此事我难专主。”伊云:“六月为期太久,换约后总理衙门可否即定简明章程,此约一经互换,台湾即交曰本。”李云:“虽交曰本,交换之时,应另议简明章程。”伊云:“无须章程,中国将驻台之兵撤回而去。”李云:“如不要章程,何以有此专条。”伊云:“专条之内不过数款,单请撤兵之事,惟延至六个月之后再行交接未免过迟。”李云:“何不云换约后,两国派员议定交接章程。”伊云:“应否限定曰期?”李云:“不必。”伊云:“换约后即行交接。”李云:“不议章程否?”伊云:“限一月足否?”李云:“可俟条约批准互换后一月内,两国派员妥议交接章程。”伊云:“一月内应即交接,不必议章程。”李云:“尔说要派文官,何不令数官与台抚相商。”伊云:“令伊东写出英文,一俟换约后一月内两国各派大员办理台湾交接。”李云:“一月之限过促,总署与我远隔台湾,不能深知情形。最好中国派台湾巡抚与曰本大员即在台湾议明交接章程,其时换约后两国和好,何事不可互商?”伊云:“一月足矣。”李云:“头绪纷繁,两月方宽,办事较妥,贵国何必急急,台湾已是口中之物。”伊云:“尚未下咽,饥甚。”李云:“两万万足可疗饥,换约后尚须请旨派员,一月之期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