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遽造此讹言、出此恶语,此犹得曰睦邻之道而具有保全和好之深意者乎?若此等语果出自贵国朝廷之意,则显系贵国朝廷不欲两国保太平之局而讲辑睦之情者也。敢请将此意,转达贵国朝廷。谨复不具』。

  特剌诗马既呈复音之后八日,中朝公使复致第二函,时一千八百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也。其略云:『接读华翰,反复辨论琉球一事,既已聆悉一切。向者某等曾二次谒见,商论此事;恳请阁下于此事深加之意。惟恐言语之间,未能通畅;故特呈一书,以期明白清晰,并无急遽之言。书中所云,亦未尝过于率直,言词皆极婉转;所以然者,某等为慎重交好之情故也。不意反谓措词过当,不亦异乎!两国曾立有成约,以修厥好;某等辱承简命,前来贵邦承乏皇华,亦惟以永敦和好为愿,而克保升平之大局而已。如其洞察情形、默权形势,有如辅车、唇齿之相依,遵守成约,一力一心务求两国洽和,共乐厥利;则不特阁下所行能如我国之所愿方得为利,即我国亦莫不然。夫两国前时所立之约,首款则为睦邻之道;其文云:「至于两国所属疆宇,彼此务必以礼相待」。数年以来,两国尝有文书往还,亦有公使交际;而贵国朝廷发令于琉球,竟未尝有一介行人告知我邦,恐非郑重睦邻之意者所宜出也。夫两国相交以礼,须出之以公义、要之以信实;至言词之间,不宜故作吞吐,必以言由中出为主。昨读回书,谓贵国之待琉球,不背于理。请将其事再三思之,为合于人情、顺于公义乎?祈赐一音,不胜企望。端此谨复,并候时安』。

  此书既呈日本外务官月余,日本外务官始行回音;时一千八百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也。其略云:『接诵瑶函,领悉一切。琉球之事,业于前札详明回复。兹复展读来文,所言亦与本年十月七日一书无所区别。吾既于前书奉覆,今来书又云请将斯事洞察其情理,出之以公义——夫此中情理,吾已洞祭;此中公义,吾已审处:然则何庸再复。端此复候时安』。

  此书复后,约经两月,中朝钦使以彼此往来文书寄回京师,中国朝廷恭亲王及总理衙门大臣□论列其事,而仍移文与驻日钦使,使之再达日廷;时一千八百七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也。其略云:『琉球一事,前曾接到来函,内称曾以其情节及实事实理,几经详察,不惮劳苦,以书转达日本外务大臣矣。兹接到日本外务大臣回音,公同披阅。夫琉球原属中国,自前明迄今,依期入贡;历代以来,尽忠爱戴于中朝,未尝有怠。琉球遣公使来京,为述其受困之状;闻此情形,令人深为可悯!不得不为之拯救,所谓「义不容辞」者也。日本尝与中国立约,其约本为通商而设,又为两国保太平、敦辑睦起见;则酌乎人情、准乎天理,亦不宜遽绝中国藩服之入贡。接此书后,仍愿与日本外务大臣再行定夺,使复琉球旧政,以保两国交情而敦两国和好;务为留意,即使照行』。中国公使既接恭邸来书,乃以其书转呈日本外务大臣;且云:『读此,则某等身为公使,义不容辞、责无旁贷,谨将此札转达台端;伏维顾念交情,酌量是事,俾得定夺,是所切祷焉』。

  日本外务大臣既接是书,见其言词恳切;乃于西历三月十五日回文云:『拜读来函,内有由贵国外务大臣寄来公文所论琉球情节,领悉一切。读之,乃知我于去岁(一千八百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所呈复函内中云云,贵国外务大臣见之,深为不悦。惟我与公等亲相接见,已将琉球之事委曲详细以言,毋庸多赘。且我国家近欲设立人员派往琉球,俾司其事;虽公等请以刻下不可遣往,而我国家特为保全琉球太平之局起见,此着断不容缓。今所请,似难允行。数日后,与公等相见,自当言明;伏维鉴谅』!

  此书复后,中国朝廷急欲为之剖白,乃于一千八百七十九年五月二十日,再行敦促钦使;钦使复致书于日本外务大臣曰:『某等今又接到我国外务大臣移文,其言曰:日本朝廷何故废斥琉球而夷之为县?夫自两国和好以来,立有成言,恪相遵守,未尝衍盟背约。琉球见废,我国家不明其故,故复命某等身为公使,再行询问详明。既接此文,不敢不敬达左右;务祈早赐玉音,是所切祷』!

  日本既接此书,见其和平温厚,不得不答;而又不欲径答,乃托词以辞之,谓中国公使于一千八百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来文,言词多不顺理,是以置之不答也。自五月二十日后,数月之间,本国或移文、或致词,皆和平入听;即公使相见,言语亦复温和。惟每问及琉球一事,日本则每言作答而终未之答也。至其卒不肯答之故,其辞如下。日本外务大臣书复云:『接一千八百七十九年五月二十日来函,问我日本何故废琉球之政而夷为冲绳一县?夫此乃国家主意,欲自行其便耳。读公等于一千八百七十八年十月十七日来函,言词逆耳,殊令人气不能平。旋于是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曾已回音,请将此意上达中国朝廷。惟后读公等一千八百七十九年三月十五来函,始知公等所以回告中朝者,未能如我所请也;请于此留意焉。肃此敬复』。

  中国公使既接日本外部覆音,乃再致函辨论;时一千八百七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