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大街两行及国王庙前左右前后之店,均要盖瓦,不得用茅,此议。

  一、议:此横街店后及大街店后各留车路三丈,至周围竹下各留车路三丈,街人不得侵占挖坏;如违重罚外,仍押填补,此议。

  一、议:两片东西大街店地均有派出银员。其店地包亭仔脚定深一十九丈,阔则一丈五尺,或一丈七尺不等。北势横街店地未有派出银圆,定深一十五丈,阔一丈六尺。南势对面横街深一十二丈,阔一丈七尺。王宫前两片横街深一十二丈,阔一丈七尺。每间年纳税银圆二圆,三年后年纳税银四圆,不得争多减少,此议。

  一、议:街中大小店余地、鱼池诸项,难以独理,众议分阄六份,各理各收,不得违阄越规,此议。

  一、议:六份内有大小店屋居住之人,系各份内头人约束;如某份内店屋有人开场设赌,包娼容匪打扰滋事,系某份内之人约束不严,即该份内抵挡,不干别份,此议。

  一、议:六份内店屋之人若有持强逞众,作慝犯规,不听约束,该份内头人或要禀官,或要拴拿。力弱难当,即要自行为首投明,五份头人据理帮办,不干他份,此议。

  一、议:六份阄分余地无论阔狭,种作只许五谷,不许插竹栽种果木,以害街地,此议。

  一、议:围内刺竹不许砍伐;如有砍伐,捉获罚银二圆存公。违者,六份合攻,此议。

  一、议:街中遇有修栅桥沟路,及紧要正项,公银照六份派出,不得违拗,此议。

  一、议:街内开有大小圳卸水,一遇壅塞,查明某处某所辖,即要督理疏通,勿延诿害街;违者公罚,此议。

  一、议:六份每年要抽出银五员,合存公放,永为街中公费,后人不得分散,此议。

  一、议:吴业主大租年纳银一百八十九圆三皮六厘四毫二丝,施业主大租年纳银二十八圆二皮九厘八毫,共银二百一十七圆六皮六厘二毫二丝,禀官存案。六份匀纳,每份年纳银三十六圆三皮,限六月、十一月清;如有不清,该某份股内赔清,不干别份,此议。

  一、议:六份各阄定大小店余地、鱼池诸项,俱注明各份簿内。

  一、议:徐鸣岗、邱秀章、邱华、汪文相、傅添、李良生、罗士俊,巫厝庄吴纯、徐欢明、何旺华、何兴欢、吴欢河、熊义成、温文杨、曾凤生等共一股,出银七百八十圆正。

  一、批:刘经纬、材元梅、林士魁、赖士秀、刘德绍、刘振丰、刘锦魁、余泉、刘澄江、刘美清、詹振坤、林俊明等共一股,出银七百八十圆正。

  一、批:詹康、陈德耀、鲁善生、詹渡、刘龙福、陈神佑、詹厅、詹春荡、陈观、詹顺、詹盛、詹庚、刘妈德等共一股,出银七百八十圆正。

  一、批:詹文光、詹捷宁、陈臣思、邱水生、黎成宗、詹浚源、陈天思、詹木、张鼎常、胡世俸等共一股,出银七百八十圆正。

  一、批:张雄才、张荫、张正三公、张麟、罗恭伯、张耳顺、张友、张企王、文高发等共半股,出银三百九十圆正。

  一、批:刘五成、刘士壮、刘祖、赖士远、俊兴号、廖老二、钟北生等共半股,出银三百九十圆正。

  一、批:邱良木、邱学班、邱行、邱新、邱贤、邱德据、邱成龙、邱辅、邱成实公等共半股,出银三百九十圆正。

  一、批:张督、张居贤、张足、张琼、刘藩衍、邓曹、曾水等共半股,出银三百九十圆正。

  一、批:此街买田一十六甲八分四厘三毫四丝正,立契共一十二纸,交各首事收存,注明各份簿内。

  一、批:南门内外余地及东边园地、北门内半墟、西门内车坪,俱是六份公地,长阔注明各份簿内。

  一、批:学校所以作养人材,兹此街日后要起文祠,六份内余地有合用者,长阔将别店地易换。

  一、议:此街六份匀分,现有出店地银者九十六间,已起者七十余间,未起者二十余间,限三年内起齐;如有不起,将店底银除消公充,此议。

  一、议:南门外竹下及西北沟面各阔一丈,日后修开,不得阻遏,此议。

  嘉庆十八年九月日。

  依众代笔人李兴玉

  张督陈天思

  张荫詹英杨

  刘玉成张居贤

  (监生)詹捷宁邱学班

  张雄才刘仕壮

  詹文光邱良木

  同立合约人刘经纬陈德耀

  (生员)徐鸣岗詹康

  林元梅(监生)邱秀章

  (三二)

  立找洗绝尽根契字张安、张连兄弟,同母亲张刘氏等,有承祖父遗下应份阄分水田一处,坐落彰化县拺东下堡旱溪庄北势树头。田东至大溪,西至吴头家,又至张爆田,南至萧家田,北至张爆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为界。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