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
  同治元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有文

  代笔人潘汝礼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番人武力蒲氏

  (二六)

  立典大租字苑里社土目苑兴才,有苑里港佃人陈用励,年应大租榖一石完纳清楚。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佃大租出典,先问众番不能承受,爰是托中引就向与佃人陈用励手内典出佛银八大元。即日同中银、字两相收讫;随将此大租榖一石,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才等及番亲兄妹人等不得阻挡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大租系才承祖父物业,与别番亲兄妹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情弊,才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典主之事。此乃仁义交关,二比甘愿,立典大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亲收典大租字内佛银八大元足讫,再照。

  同治四年十月日。

  代笔人陈国珍

  在场陈大宇

  为中人陈皆德

  知见潘鲁甲

  立典大租契字苑里社土目宛兴才

  (二七)

  立卖大租字大甲西社番蛤仔抵求,有承祖父遗下大租榖四石九斗五升,址在社尾庄西势。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大租榖出卖尽根,先问番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社尾庄汉人陈全官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议定时值佛银四十九元五角,库平三十四两六钱五分正。即日同中亲收足讫;随将此大租榖交付买主前去收成,不敢阻挡。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抵求及子孙不敢言赎言找,生端滋事。保此大租榖系是蛤仔抵求承祖父物业,与番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挂典他人财物,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抵求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卖尽大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大租字内佛银四十九元五角,库平三十四两六钱五分正足讫,再照。

  同治六年十月日。

  代笔巧化金仁

  为中乌蚋加己

  在场见传兴鸟蚋

  立卖尽大租字大甲西社番蛤仔抵求

  (二八)

  立承开垦永耕荒埔田租人郑福进,向得社寮社番茅格沙榜、六官无干等二房,今因承祖父管下有水田连荒埔一处,坐落土名在九房厝庄东南畔,东至徐家田为界,西至郑家自己田为界,南至黄家、陈家田为界,北至刘家、廖家田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带本溪圳水灌荫足用,递年田内带纳番大租榖七石正。兹因番主乏银别创,外托中引就向到原垦耕人郑福进手内出首承垦,三面言定福进备出埔底碛地银五大元,又备出典租价银三十大员正。其银用公平每银七钱足重,即日同中立字、银两交足讫,每年每元愿贴利榖二斗正,全年该贴利榖六石正。将租扣抵,仍存有番大租榖一石正,分作早、晚两季均纳,付番主收回。自退开垦,任从银主自备工本,开辟成田,永远不得另招别佃。其租不拘年限,银还租还;如无银还,任从银主永远照字内所行,不得滋事等情。倘有上手来历不明,系番主一力抵挡,与承垦人无干。此系二比甘愿,两无迫勒,恐口无凭,同立垦耕字二纸,各执一纸,付执永为存照。

  即日批明:备出字内田碛地银五大元正,又备出典租价银三十大元正足讫,照。

  光绪(丁丑)三年正月日。

  黄泰和

  在场

  潘头番

  代笔人□□□

  为中人陈阿进

  知见人潘福盛

  立承开垦永耕荒埔田租字人郑福进

  外批:光绪二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再向业主郑丁备出尽根田价银二元五角正,交番田主清河、阿四老二人兄弟收足讫,日后番田主亦不得异言生端,亦不敢言赎增找洗是实,批照。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日。

  批笔人潘国真

  知见番阿辛毛干

  清河

  立批尽根田银字人番主兄弟

  阿四老

  (二九)

  立典口粮租字人锡口社番潘明月,有承祖父遗下口粮租,贯在三重埔庄。佃人阙试、阙春兄弟等,年带纳口粮租榖二斗正。今因乏银费用,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原佃出首承典,时三面议定典价银二大圆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口粮租付银主前去收租抵利,不敢阻挡。田系是月承祖遗下,与别番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如有不明等情,月一力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典口粮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字内银完足,再照。

  光绪五年十二月日。

  为中并知见人潘清江